離職證明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能否及時獲取離職證明關系到勞動者的再就業(yè)權益。實踐中,用人單位拒絕、拖延、不按法律要求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所引發(fā)的勞動爭議糾紛時有發(fā)生。為此,海淀法院法官通過解讀典型案例提醒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重視離職證明的相關問題。
案例一: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張其要求某實業(yè)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某實業(yè)公司主張于2019年1月4日向張某送達了解除通知,該解除通知已包含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崗位、工作年限,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請求法院判令無需向張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現某實業(yè)公司僅為張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能替代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法院最終判令某實業(yè)公司為張某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可見,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這是法律為用人單位設定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替代離職證明,也不能以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為由而不出具離職證明。
案例二:離職證明的內容應當客觀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
李某于2018年3月27日入職某網絡技術公司,2019年4月17日該公司為其出具的離職證明載明“因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李某主張該辭退理由無法律和事實依據,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故要求該公司重新向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不存在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某網絡技術公司在離職證明中所作的記載并非客觀評述,給勞動者的再就業(yè)制造障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故應當重新為李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鄙鲜鰞热菥鶎儆趯趧雍贤男星闆r的客觀描述,一般不會引起爭議。用人單位應遵從立法本意,遵守法律規(guī)定,出具離職證明時秉持誠實信用原則,避免借出具離職證明之機減輕或免除自身義務、減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出現。
案例三:用人單位未依法出具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主張賠償損失
蘇某2019年9月6日從某體育公司離職,2019年9月24日收到新單位的錄用通知,通知其于2019年10月8日報到,并須提供與前單位的離職證明。2019年12月2日某體育公司為蘇某出具離職證明。蘇某主張其離職后,多次索要離職證明未果,導致其喪失入職新單位的機會,故要求某體育公司賠償損失,并就其主張?zhí)峤讳浻猛ㄖ?、索要離職證明微信記錄等證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蘇某在收到新單位入職通知后,多次以此為由索要離職證明,某體育公司未及時出具離職證明的行為,導致蘇某無法提供入職新單位所需的必備材料而喪失入職機會,損害其再就業(yè)權益,故某體育公司應向蘇某賠償損失8000元。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庇萌藛挝徊灰婪ㄏ騽趧诱叱鼍唠x職證明可能導致離職勞動者無法入職新單位,從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等就業(yè)權益的損害,勞動者有權據此主張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應積極履行出具離職證明的法律義務,避免可能出現的賠償責任風險;勞動者在遭受相關權益損害時,要積極維權,并在仲裁或訴訟中舉證證明實際損失的產生、該損失與用人單位未出具離職證明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例如提交新單位的錄用通知、索要離職證明以及因缺少離職證明而再就業(yè)失敗的相關證據等。
法官后語:
依法及時出具客觀的寫明法定內容的離職證明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后合同義務,用人單位應在履行出具離職證明義務過程中尊重客觀事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這樣既有利于離職勞動者再就業(yè),亦有利于促進整體就業(yè)環(huán)境的改善。相反,如果用人單位將法定義務異化為其單方的權力,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濫用管理者的優(yōu)勢地位,借離職證明給離職勞動者設置再就業(yè)的障礙,則可能面臨賠償損失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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