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孟憲章
法學碩士
十堰市律師職業(yè)技能演講大賽一等獎
擅長:刑事辯護、房地產(chǎn)與建設工程類民商事訴訟/仲裁
對于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案件,被害人死亡傷殘的案件中,法院對于死亡(傷殘)賠償金基本都不予支持。
例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鄂01刑初6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關于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因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本院不予支持?!?/span>
這么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jù)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最高院認為殘疾賠償金應屬于物質(zhì)損失的范疇,應予賠償。
尹瑞軍訴顏禮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2015)淮民一終字第00929號)
裁判摘要: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身體傷害,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關于殘疾賠償金是否屬于物質(zhì)損失范疇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殘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勞動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進而變相的減少物質(zhì)收入,故殘疾賠償金應屬于物質(zhì)損失的范疇,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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