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央視315晚會上,曝光了一種珠寶抽獎騙局:
“買珠寶,還能抽獎獲得上千元的禮品?”在各地的商業(yè)步行街、旅游景點、乃至商場超市,這一幕頻頻上演。
然而消費者卻不知,背后隱藏了一個個抽獎騙局!在成都市春熙路的一家珠寶工藝禮品店,記者選購了一件紀念品,并獲贈4張獎券。
沒想到竟刮出一等獎,銷售人員興奮地告訴記者,可以免費拿走一到三件珠寶。
然而,當記者挑選了一件標價5830元的金和田玉掛件后,銷售人員卻突然改口,要記者承擔18%的鑒定費。
在繳納1049元后,銷售人員又熱情地讓記者戴上象征好運的紅繩。真的這么幸運嗎?
一位特產(chǎn)店的老銷售道出了玄機:其實,店里每天都會處心積慮地“安排”幾十個顧客抽到一等獎。為騙取顧客的信任,銷售人員的臨場表演十分到位。更讓人大跌眼鏡的是,抽獎柜臺標價幾千到上萬元的玉石飾品,在珠寶城的批發(fā)價竟只有幾十元到一百多元。而那根象征好運的紅繩,也是銷售人員用來標記被騙顧客的暗號,告訴同行別再下手,避免穿幫!銷售人員:“在這些被騙顧客的身上,一天就能掙3萬元?!?/p>
這種行為的性質(zhì)到底如何?
1.到底是民事欺詐還是詐騙犯罪?
這種高價珠寶騙局,到底是民事欺詐還是詐騙?
如果是民事欺詐,也是可撤銷合同,消費者可以要求撤銷合同,退還商品,拿回自己的損失。
如果是詐騙犯罪,則詐騙犯罪數(shù)額如果達到了較大或巨大的水平,則民事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商家應該退還消費者的消費額,詐騙工具沒收,相關(guān)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是詐騙罪,要求商家使用了欺詐的方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產(chǎn)。
如果是民事欺詐,商家的目的就不是非法占有,而依然是完成交易為目的。
兩者的相似之處,就是都使用了欺詐的方法,但是不同的地方是,民事欺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同時,詐騙犯罪的欺詐手段,是涉嫌虛假宣傳,而民事欺詐,一般是夸大宣傳。
虛假宣傳和夸大宣傳問題的核心區(qū)別,前者是從“無”到“有”,后者是從“小”到“大”。
在司法實務中,一定程度的“夸大宣傳”是被允許的,不然廣告宣傳的空間就會被嚴重限制,而虛假宣傳就一般會被認定為詐騙手段,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會被認定為詐騙犯罪(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
2.所以問題的核心就是:這些抽獎騙局里的高價珠寶,是虛假宣傳還是夸大宣傳?
如果這些騙局里,中獎客戶稀里糊涂購買的“珠寶”,實際價值與出售給顧客的價格相差過大,比如說商家明知把幾十塊的塑料鏈子當成純金鏈子(就是東北大哥洗澡時可以飄起來的那種),賣了幾千塊甚至上萬元,筆者認為則涉嫌了虛假宣傳,屬于詐騙行為;
如果是商家僅僅是通過這種方式出售了真實的高價珠寶,即便是價格稍高與市場價,筆者認為這是一種可撤銷的民事欺詐合同,應該由工商部門查處,給予行政處罰,并不涉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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