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外包和勞務派遣這兩種業(yè)務在稅收規(guī)定上給很多人的感覺都是差不多的。確實,在政策描述上,一般我們不深究,是看不出這里面細微的區(qū)別的。其實這里面不管是增值稅銷售額的規(guī)定還是會計收入是全額還是凈額都有不同。就這幾句話就是增值稅上對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描述了,那么二哥用一個表格把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增值稅規(guī)定總結一下,就是下面這個圖。那么我們再來看看勞務派遣的規(guī)定,同樣是財稅〔2016〕47號文。同時呢,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那么二哥用一個表格把勞務派遣服務的增值稅規(guī)定總結一下,就是下面這個圖。看完兩個政策,感覺上好像差不多,都有5%簡易計稅,簡易計稅的同時都有把人員的工資、社保、福利等不算在增值稅銷售額里面情況。
但是你仔細再品一下,就發(fā)現這里面是有點不一樣的感覺。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其本身不管怎樣,不管你是選擇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增值稅上其銷售額都是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而勞務派遣可不是這樣描述的,勞務派遣首先是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然后可以選擇差額計稅。人力資源外包從始至終就沒有把代收代付這部分納入增值稅銷售額,沒有全額何來差額?這個其實類似于代理進口這種業(yè)務,代理進口貨值部分其實本身就不算入增值稅銷售額。那么這部分本身不是增值稅銷售額,那理論上自然也其實不需要開票的,就算要開票,那也是開不征稅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就比如代理進口免稅貨物一樣。但6開頭的不征稅類別又沒有這個業(yè)務的類型。
所以,現在在實踐中,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這塊開票其實挺亂的,有些按差額征稅開的發(fā)票,有些把社保費等代收代付費用單獨開的一張免稅發(fā)票,甚至0稅率發(fā)票。。。
實際上,二哥認為這塊代收代付的費用開具收據,附上相應的社保繳納財政收據和相關結算單據和委托方結算即可。
勞務派遣這塊就不同,勞務派遣業(yè)務實質和人力資源外包是不同的,勞務派遣派的人的勞動關系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的,其社保等繳納都是以勞務派遣公司的名義進行的,勞務派遣公司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派遣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勞動關系屬于派遣公司(與全日制的法規(guī)約束相同)。那么其實勞動派遣工作中的收益和風險都是根據勞務合同約定,勞務派遣人員由勞務派遣公司控制安排,這塊和人力資源外包公司的責任和風險完全是不一樣的,人力資源外包簽訂的代理合同,其對人員本身的沒有管理關系。社保公積金,是發(fā)包企業(yè)以自己名義為員工辦理社保公積金登記,但由人力資源外包企業(yè)代為發(fā)放而已。所以勞務派遣從增值稅銷售額的描述上看,正常都是全額,只是因為社保這塊進項缺失,為了平衡稅負,增值稅銷售額讓勞務派遣公司可以選擇差額計稅。但是會計核算這塊,勞務派遣公司應該根據合同實質按照全額確認收入,而人力資源外包,人力資源公司僅僅是代理人身份,僅僅就收取的代理手續(xù)費按凈額確認收入。假設同樣是向105萬收款,94.5的社保等費用,一般納稅人采取5%簡易計稅。
勞務派遣,繳納增值稅=(105-94.5)/1.05*0.05=0.5萬人力資源外包,繳納增值稅=10.5/1.05*0.05=0.5萬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確認會計收入=10.5/1.05=10萬勞務派遣企業(yè)是派遣“自己”的人,在用工單位工作,掙得是“人”的錢;人力資源外包企業(yè)是承攬客戶單位的部分工作,掙得是“活”的錢,兩者概念不同,適用稅務政策不同,前者按照人力資源服務,后者按照經紀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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