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系列丨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無罪判例無罪裁判要旨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魏樂
近期筆者通過《刑事審判參考》《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例》《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裁判要旨匯覽》《中國指導案例、參考案例判旨總提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無訴案例網(wǎng)、裁判文書網(wǎng)、北大法寶司法案例網(wǎng)絡數(shù)據(jù)庫等途徑搜索并閱讀了大量毒品犯罪無罪刑事裁判文書。經(jīng)過細致的對比研究,筆者現(xiàn)將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無罪判例裁判要旨歸納整理如下,以期與實務界的朋友交流學習。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1.行為人事實上沒有握有或管理、支配該毒品,沒有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實,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1裁判要旨:被告人張某某事先不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郵寄毒品,該郵包上的聯(lián)系電話不是張某某本人使用的,郵包到了之后本人又不知曉,其也沒有領取或者委托他人領取,在公安機關控制該郵包和領取該郵包的他人后,在傳訊張某某時,其才知道此事。
1.2(2014)開刑初字第104號張某某等人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一審刑事判決書
2.根據(jù)公訴機關提供的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完全排除搜出的毒品是他人所有的可能性,定案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1裁判要旨:公訴機關提供的現(xiàn)有證據(jù)只有證人宋某的陳述證實垃圾桶內的毒品是被告人陳某所有,雖在垃圾桶內搜出的毒品類型與被告人陳某黑色挎包內搜出的毒品類型相一致,但公訴機關未提供垃圾桶內搜出毒品包裝袋的指紋鑒定、兩處毒品的成分比對等證據(jù)進行佐證,且被告人陳某歸案后一直予以否認垃圾桶內搜出的毒品系其持有。被告人陳某當庭提出毒品系失足女宋某所有的辯解意見,結合宋某有吸毒史及宋某先進入該房間等候被告人陳某,亦不能完全排除該些毒品是宋某所有的可能性。另公訴機關未提供失足女宋某開房前房間清潔情況的證據(jù),無法核實開房前垃圾桶的情況,亦不能完全排除該毒品是開房前留下的可能性。
2.2(2014)東三法刑初字第1562號陳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類似的案例還有(2015)渝五中法刑終字第00388號田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審刑事判決書;(2015)揭普法刑重字第1號莊楚偉等非法持有毒品、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審刑事判決書;(2014)惠中法刑一終字第29號陳孝云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3.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數(shù)量無法查清,是否達到入罪的最低數(shù)量不明,證據(jù)不足,應宣告被告人無罪。
3.1裁判要旨:被告人韓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應以查獲時其實際持有的數(shù)量進行認定,已吸食部分應予扣減。
3.2(2016)冀0104刑初88號韓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被告人既無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觀故意,也無容留他人吸毒的客觀行為,不應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1裁判要旨:一、被告人到KTV開包廂的主觀目的是為了宴請他人飲酒娛樂,而非為吸毒提供場所,其主觀上沒有提供場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的故意,不符合容留吸毒罪主觀方面構成要件;二、被告人在其所開包廂內發(fā)現(xiàn)他人吸食毒品后不予制止,也沒有實施將包廂門反鎖、為吸毒者通風報信等阻斷經(jīng)營管理者的巡查、報告義務,其不作為行為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觀方面構成要件。
1.2(2016)桂14刑終59號莫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審刑事判決書
2.根據(jù)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參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情形時,應認定被告人無罪。
2.1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于2016年4月11日起實行。在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時,應參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在法律適用時對被告人作出有利評價。
3. 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毒,此處的場所應當是具有一定的范圍四至,具有一定隱蔽性、私密性,能為行為人控制的一定空間,如房屋、汽車、有圍欄的院子等。如果行為人容留他人吸毒的地點為空曠的廣場等具有公開性、非行為人所能控制的公共空間,不構成本罪。
3.1裁判要旨: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在某村基圍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因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而基圍是固有的、相對開放的場所,不屬于被告人馮某所提供,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在基圍上與他人吸食毒品的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不能成立,對該指控不予確認。
3.2(2013)佛順法刑初字第2869號馮某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審刑事判決書(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魏樂,寫于2017年8月20日)
關鍵詞: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廣強刑事律師;毒品犯罪辯護律師;無罪判例;魏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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