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陶勝
單位 |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
這個世界最難過的事,莫過于被信任的人“坑”了。
投資一家公司,找信得過的朋友幫忙代持股權,結果股權被悄悄賣掉了,錢不見了,朋友的“信得過”也被心踢得蕩然無存。
難過之余,我們也有必要一起梳理與總結一下,如何才能不被“坑”呢?
我們先一起還原一個場景。
張三想開一家公司或者投資一家公司,但由于各種原因,張三不愿意對外顯示自己的名字,登記在工商局的股東名冊里。
李四是張三多年的好友,于是張三找到李四,希望李四幫自己代持一家公司的股份,股東姓名登記為李四,但是實際的股東權利與義務由張三來行使和履行。
但事后,隨著公司的發(fā)展壯大,李四以自己的名義將股份賣給他人,張三請求確認自己為公司的實際股東,并請求法院確認股權轉(zhuǎn)讓的行為無效。
相信大家都聽過或者見過這種情況,那么張三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今天,筆者就借著這個案例引入,全過程梳理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并提出如何避免風險的法律應對方法:
1、什么是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簡單來講,像上述案例一樣,就是有一個人想出資成為一家公司的實際股東,但是他又不想讓自己名字出現(xiàn)在股東名冊上,于是就找到另外一個人讓他以自己的名義成為股東,但是實際的股東權利與義務與這個人無關,都歸屬出資人自己。
2、股權代持有哪些風險點?
要梳理股權代持有哪些風險點,我們必須首先分析一下,在股權代持過程中,出現(xiàn)的幾種關系,具體如下:
(1)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
因?qū)嶋H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了股權代持協(xié)議,因此成立了委托投資合同關系。
但是,實際上股權歸屬關系與委托投資合同關系是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
前者因合法的投資行為而形成,后者則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為形成。
即享有股東資格的僅是記載于股東名冊中的名義股東,而實際投資人并非公司的股東,只能依據(jù)合同來處理其與名義股東間的關系。
具體來講:
即實際股東不是公司的股東,名義股東才是公司的股東。
但是實際股東可以基于股權代持協(xié)議,要求名義股東將股東的權利間接地歸屬于自己,名義股東也可以基于協(xié)議要求實際股東承擔實際的股東責任。
除此之外,實際股東也可以要求名義股東退出,確認自己為公司股東,但要看其他股東的態(tài)度。
(2)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
由于公司的相關文件中顯示的都是名義股東,名義股東就是公司股東,因此名義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一樣都是公司的股東,從對外的角度,都一樣的承擔股東的權利與責任。
實際股東在不要求自己確認為公司股東之前與其他股東并無關系,但如果實際股東要求名義股東退出讓自己成為股東,能否實現(xiàn),則要看其他股東是否同意了。
(3)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第三人的關系
在股權代持引發(fā)的司法問題中,最常見的爭議就在于,名義股東未經(jīng)過實際股東的同意,直接對公司股權進行處理,導致實際股東損失慘重,進而引發(fā)訴訟。
由于名義股東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之中,對外進行了公示,進而具有了公信的效力。
因此名義股東與第三人進行股權轉(zhuǎn)讓,并完成轉(zhuǎn)移登記的情況下,是具有合法效力的。
實際股東不能以違反股權代持協(xié)議而主張無效。
從以上三種關系的分析之中,相信大家已經(jīng)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法律風險,主要是在于:
(1)名義股東不遵守股權代持協(xié)議,拒絕將實際的股東收益及其他權利轉(zhuǎn)移至實際股東;
(2)在實際股東提出確權的時候,公司其他股東不放棄股份的優(yōu)先購買權,導致股權無法轉(zhuǎn)移;
(3)名義股東將股權處分給第三人。
對于以上風險的防范,實際股東應當怎么做呢?
首先在股權代持協(xié)議中,明確自己已經(jīng)將出資額轉(zhuǎn)移至名義股東名下,確定自己已經(jīng)出資到位。
如以下條款:隱名股東已將代持股份出資款足額交付顯名股東,專用于隱名股東對目標公司的出資,顯名股東予以確認。
其次,在股權代持協(xié)議中,明確收益屬于實際股東,責任也由實際股東承擔。
如設置以下條款:隱名股東作為實際出資者,對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顯名股東僅得以自身名義將隱名股東的出資向公司出資并代隱名股東持有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而對該等出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權或處置權(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權益的轉(zhuǎn)讓、擔保)。
再次,在實際的經(jīng)營管理中,可以要求名義股東在決策前必須書面獲得授權,否則視為違約。
如設置條款:顯名股東在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jīng)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3日取得隱名股東書面授權,未經(jīng)授權不得行使表決權。
在實際股東想收回股權時,可以明確名義股東必須依照實際股東的指示,將股份轉(zhuǎn)讓至自己或者自己指定的任意第三人。
如設置條款:在委托持股期限內(nèi),隱名股東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zhuǎn)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顯名股東須無條件同意,并無條件承受。
針對公司其他股東,如果其他股東知情并且同意股權代持,可以事先要求公司其他股東簽署放棄股權優(yōu)先購買權的聲明書。
在今后實際進行股權轉(zhuǎn)讓的時候,可直接進行轉(zhuǎn)讓,避免風險。
最后,對于名義股東將股權處分給第三人,這個在實踐中風險是比較大的,一方面公司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可以對名義股東的轉(zhuǎn)讓進行一定的阻礙,但如果一旦該第三人為善意且完成股權轉(zhuǎn)讓登記,即適用善意取得股權。
此時實際股東只能基于股權代持協(xié)議,追究名義股東的違約責任,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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