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一個HR?如何炒人不用賠償?本文引用一個用人單位勝訴的案例,給企業(yè)HR管理做一個參考。 基本案情: 另外,黎某調動企業(yè)B時簽字調動表,但未簽新的勞動合同。在2009年10月22日企業(yè)B管理人員召開保安會議,該會議記錄記述了黎某在2009年30日晚未關倉庫閘門,2009年10月7日中午黎某未到飯?zhí)弥蛋啵?/span>2009年10月7日黎某未關倉庫風扇,前述記錄均有黎某簽名。 2009年11月黎某向東莞市勞動仲裁院高埗分庭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企業(yè)B: 1、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16180元; 2、 3、支付2009年10月份工資2275.6元; 4、代通知金1618元。 筆者是本案制衣廠A及企業(yè)B法律顧問,代理本案用人單位。 本案焦點問題是: 1、企業(yè)B與黎某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 2、企業(yè)B是否應當與黎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針對焦點1,如何證明企業(yè)是合法解除與黎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呢?從兩方面如手,一是解除勞動關系依據(jù),即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度。法律方面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規(guī)章制度則是:《員工手冊》、《保安工作職責》、《保安績效考核細則》,這些證據(jù)是本案依據(jù)核心內容,因為法律規(guī)定員工“嚴重違紀”沒有明確規(guī)定員工哪些情形屬于嚴重違紀,具體要看各企業(yè)自行規(guī)定的規(guī)章制度,而前述引用材料正常情況下須通過企業(yè)工會組織通過才能生效,但本案中企業(yè)B沒有工會組織,但前述材料中《保安工作職責》、《保安績效考核細則》背面均有黎某簽名,因此可以作為本案審判引用的依據(jù)。二是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證據(jù),即證明黎某的行為違反了前述依據(jù)的哪一具體條文,是否構成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這方面筆者提交《2009年10月22日保安會議》、其他員工證明黎某脫崗的《事情經過》。同時在庭審中,黎某承認其有脫崗的事實,但是出于好心項崗,所以有理由提交下班。 顯然,黎某這一辯解反而將其處于不利一面,黎某作為保安班長,如果下晚班后,正常情況下應當與早班人員交接,如有交接,那么黎某項崗行為應當是履行工作職責行為,交接項崗再脫崗明顯違紀;同樣,如果沒有交接,導致黎某“好心”項崗,也是黎某沒有履行交接職責,導致脫崗行為產生,也是嚴重違紀行為。因此,無論黎某是否出于“好心”項崗,脫崗事實產生,黎某應當承擔違紀責任。 針對焦點2,雖然企業(yè)B未與黎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企業(yè)A與黎某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實務中某個勞動者在關聯(lián)企業(yè)間調動也是一種常態(tài),如企業(yè)B能夠證明其與企業(yè)A有關聯(lián)性,那么司法實務中也不要求勞動者與每個關聯(lián)企業(y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為國,筆者向法庭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yè)A、B材料,黎某簽字確認調動表及黎某與企業(yè)A簽訂的勞動合同(在訴訟階段勞動合同未到終止期限)、黎某在企業(yè)A領取的工資表,以上證據(jù)證實,企業(yè)A調黎某到企業(yè)B時,黎某是同意的,同時錅某調到企業(yè)B去后,黎某工資待遇不變,工資仍由企業(yè)A向黎某發(fā)放,再加上兩企業(yè)均由一個集團投資,因為完全可以確定兩企業(yè)有關聯(lián)性。 綜上,本案在勞動仲裁階段裁定企業(yè)B向黎某支付2009年10月工資2388元,黎某領取工資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駁回黎某全部訴訟請求,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案小結:本案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系一勝訴案例,在實務中,大多企業(yè)敗訴較多,人事HR總認為不好管理。其實,一名合格的人事HR應當多動腦,不要炒人、罰人之后找律師收拾“爛攤子”或者簡單采取拖延戰(zhàn)術。炒人不賠錢其實很簡單,有合法合理的依據(jù)(規(guī)章制度、崗位操作規(guī)范、考核標準等),有拿出手的事實證據(jù)(員工簽名的書面資料、錄音及視頻等)。掌握前述兩點,HR不管炒人還是罰人均可在法律層面上立于不敗之地。當然如何前述兩點,需要HR在實務中不斷摸索,總結經驗,筆者將在后續(xù)文章提供HR如何引用依據(jù)、如何取證。 法律依據(jù)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ㄈ┯萌藛挝晃窗凑談趧雍贤s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本文引用的司法文書: (2010)東一法民一初字第3854號 (2010)東中法民一終字第37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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