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慧玫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成為第一部配合《社會保險法》進行修訂和完善的相關法規(guī)?!稐l例》主要有六方面的變化: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二是調整了工傷認定范圍,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四是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五是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六是加大了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稐l例》對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的防范力度、提升全社會工傷保險的意識意義重大,是以人為本、彰顯人性的一大進步,表明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健全和發(fā)展。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與雇主責任險存在十分密切的關系,《條例》的實施,是否會影響雇主責任險作用的發(fā)揮呢?筆者認為,要保障工傷保險和雇主責任險相互補充、共同發(fā)展,厘清二者的關系十分必要。工傷保險與雇主責任險的關系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工傷保險,也稱職業(yè)傷害保險,是勞動者由于工作原因或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后,由國家或社會依法為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雇主責任險是以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受雇過程中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職業(yè)性疾病,被保險人根據法律或雇用合同所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梢姡kU是一種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用人單位必須參加;雇主責任險是一種商業(yè)保險,用人單位可以自愿選擇參加與否。因此,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是否投保雇主責任險,可根據自身經濟力量自行決定。
從保險范圍看
工傷保險的保險責任采取列舉式,包括: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yè)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共十種情形。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采取概括式,即被保險人雇員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被保險人的業(yè)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yè)務有關的職業(yè)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雇用合同,依法須負醫(y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雖然工傷保險與雇主責任險在保險范圍上采取的方式不同,但二者仍存在交叉重疊。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范圍的法定性,職工傷亡是否為工傷,必須依法認定后才能得到工傷待遇的保障。而雇主責任險的責任范圍除此之外,還可根據雇員工作內容的不同,增加很多附加險,將達成一致的權利和義務在保險合同中充分體現。比如就餐時間擴展保障條款、境內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險等等。因此,對于行業(yè)風險較高的用人單位在參加了工傷保險后,可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選擇是否投保雇主責任險,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
從賠付方式看
工傷保險,由法定機構作出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后,根據法律規(guī)按照傷殘等級給予職工工資不等的一次性補償,并逐月發(fā)放傷殘津貼;死亡給予一次性補償,發(fā)放補償金的多少與月工資有密切的關系,職工只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限額內獲得賠償。而雇主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則由雇主自行確定或雇主根據與雇員協(xié)商的結果進行確定,然后一次性給付受害人。如果投保的限額較高,則同等傷殘等級下可以獲得的補償更高。影響雇員獲得賠償金的因素不僅僅是月工資,還有雇主投保的賠償限額。
從風險保障程度看
《條例》中仍有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規(guī)定;但在雇主責任險中,雇主可以按照投保意愿選擇無免賠額的承保條件,一旦出險,雇主不必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因此,要想真正化解雇主的賠償風險,投保雇主責任險是明智的選擇。因為,雖然《條例》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仍有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為進一步防范風險,高風險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投保雇主責任險的形式來減少風險,一旦雇員出險,保險公司將負責補償應由雇主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從保障標準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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