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職場,由于各種原因而換工作的情況是再正常不過了。但由于現(xiàn)在的公司規(guī)章制度各不一樣,在離職前需要辦理的手續(xù)也不一樣,有些公司不太正規(guī)的,離職手續(xù)也很草率,員工在離職時稍不注意的,可能會因為離職手續(xù)沒有辦理清楚,在下一個公司入職時遇到麻煩。所以我們在離職時需要做好相關交接工作、結清工資報酬等等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就是,需要該公司向員工出具規(guī)范的離職證明,今天法務幫要向大家講解,離職證明應該怎么寫,具體要約定哪些內容。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不管員工以何種理由離職,單位都必需向員工出具離職證明。有些單位在員工離職時可能與員工在某些方面協(xié)商不成而有矛盾,所以故意不出具或者故意拖延出具離職證明,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現(xiàn)在許多公司在招聘新員工時,都要求員工提供上一份工作離職時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這樣有利于保障新公司的權益。因為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公司在招聘新員工時為求保險,要求新員工提供離職證明再正常不過。
而員工要是因為原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而導致在下一份工作入職時遇到困難而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員工是可以要求原單位賠償損失的。
而且,離職證明還是勞動者進行失業(yè)登記的必備條件。依據(jù)《失業(yè)保險條例》勞動者在辦理失業(yè)保險的相關手續(xù)時是必須要提供離職證明的。因此,如果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不能到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辦理失業(yè)登記,沒有辦理失業(yè)登記的,不符合失業(yè)人員的條件,就不能享受失業(yè)待遇,無法領取失業(yè)救濟金。
依據(jù)勞動部的《關于企業(yè)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從其他單位在職職工中招錄人員,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必須查驗該職工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確定其是否與別的用人單位之間還存在勞動關系。若勞動者不能提供相應的離職證明,新用人單位招錄的,將承擔用工上的風險,所以,一般用人單位不會招錄該勞動者。由此可見,離職證明本身是勞動者再求職的一種憑證。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正規(guī)的離職證明不僅可以證明員工與原公司的勞動關系終結,還關系到員工的工作年限計算、經(jīng)濟補償金的支付、年休假、醫(yī)療期的確定、失業(yè)登記的辦理等問題,是員工和公司厘清勞動關系的重要憑證。因此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公司有義務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
出具離職證明,公司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出具離職證明的時間:離職證明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同時開具。如果員工已離開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其領取離職證明,約定如果員工不領取,則公司不存在過錯。
(2)員工離職時直接離開沒有辦離職交接的,不構成公司不出具離職證明的理由。
(3)離職證明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登記存檔。
(4)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5)關于離職證明需不需要填寫離職理由,這方面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公司可以視具體情況決定寫與不寫離職理由。
(6)向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后一定要記得要員工簽收并保留簽收回執(zhí),避免今后員工主張未出具離職證明的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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