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理解和運用用祖國的語言文字”這一表述,始于1955年的《小學語文教學大綱草案(初稿)》:“小學語文科的基本任務是發(fā)展兒童語言,——提高兒童理解語言和運用語言的能力”。1956年《初級中學漢語教學大綱(草案)》指出:“提高學生理解漢語和運用漢語的能力,是初級中學漢語教學的重要任務”。1963年小學、中學的語文教學大綱都一致表述為:“語文教學的目的,是教學生正確地理解和運用祖國的語言文字”。從1963年到2000年,制訂或修改的12次教學大綱都沿用了這一表述。雖然2000年小學、初中的教學大綱和2001年新課標將其中的“語言文字”改為“語文”,但通觀全文,其“語文”指的也就是“語言文字”。語文課程的“語文”就是“正確理解和運用祖國的語言文字”,這一表述是對語文本質的揭示,是我國的語文課程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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