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8月31日,利比亞照會國際法院書記官,提交利比亞和乍得于1989年8月31日簽訂的一項協(xié)定,其中規(guī)定,如雙方未能就兩國之間的領土爭端達成政治解決,將把這一爭議提交國際法院審理。1990年9月3日,乍得以上述協(xié)定為依據(jù),正式要求國際法院審理此案。通過以上手續(xù),兩國正式將這一案件提交國際法院審理,由此啟動了國際司法程序。乍得方面要求國際法院以法國和利比亞之間的友好睦鄰條約為依據(jù)確定邊界線的位置。國際法院在完成對當事國雙方的書面和口頭調(diào)查審理程序后,于1994年2月3日作出正式判決。國際法院首先注意到:利比亞方面認為,兩國之間不存在現(xiàn)有邊界,并請求國際法院確定一條邊界線;而乍得方面則要求法院確定兩國現(xiàn)有邊界線在哪里。法院審理了分別由利比亞和乍得提出的邊界線。法院注意到,當事國雙方都接受1955年法國和利比亞之間簽訂的友好睦鄰條約,法院將以此為基礎,審理雙方提出的主張和依據(jù)。當事國雙方都不質疑1955年條約的有效性,利比亞所質疑的是乍得援引該條約有關乍得邊界的規(guī)定,對利比亞主張權利。其中主要涉及條約第3條和附件一關于邊界的規(guī)定。法院指出,如果從1955年條約中產(chǎn)生了一條邊界,它就解決了當事國雙方之間的爭議問題。
條約第3條規(guī)定,法國和利比亞承認法屬赤道非洲領地和利比亞領土之間由一系列國際條約所確定的邊界線,上述條約在利比亞聯(lián)合王國成立之時依然有效并且開列在本條約附件一中。法院認為,條約文字表明,當事國雙方承認兩國之間存在一條完整的邊界線,這一邊界線是條約附件一所列國際條約的產(chǎn)物。通過締結1955年條約,雙方承認條約文字所述的邊界線。因此,法院的任務就是確定條約所述的邊界線究竟是什么。法院同時說明,不管此前如何,不存在任何事項可以妨礙雙方通過協(xié)議確定一條特定的邊界線。如果此前已形成一條領土分界線,那么,條約只是簡單地予以確認。法院認為,與利比亞的看法相反,當事國雙方同意有效的條約列入附件一,就是為了實現(xiàn)第3條的目的。當事國雙方通過1955年條約,是確定兩國共同的邊界線。
法院接著對邊界線是什么進行了審理,它認為有關條約所確定的邊界線是指:第一,在東經(jīng)16度以東,英法1899年的聲明,它確定了一條法國區(qū)域(勢力范圍)及其在東北埃及方面同英國控制的尼羅河谷之間的分界線,以及1919年9月8日英法巴黎條約,它解決了1899年聲明所指的法國區(qū)域邊界位置問題;第二,在東經(jīng)16度線以西,法國和意大利1902年11月1日協(xié)定(換文),它援引1899年聲明所附的地圖。法院指出,此地圖只能是法國當局于1899年在黃皮書中公布的地圖,其中以虛線標示了的黎波里塔尼亞(Tripolitania)的邊界線。
法院敘述了由上述國際協(xié)定所產(chǎn)生的邊界線,在充分考慮當事國雙方立場后,法院作出結論,即兩國之間存在一條為雙方所接受的已定界。最后,法院援引1955年條約,指出這一條約有效期僅20年,期限屆滿可由任何一方單方面予以終止,法院指出,雖然確定一條邊界線的條約可以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但是由此確定的邊界線,作為國家協(xié)議的產(chǎn)物,它的繼續(xù)存在并不取決于條約。邊界線是永久性的,它可以在條約終止后繼續(xù)存在。
據(jù)此,國際法院以16票贊成1票反對作出判決:
第一,1955條約劃定了利乍兩國之間的邊界線;
第二,利乍兩國之間的邊界線走向如下:自北緯19度30分、東經(jīng)24度之點起,以直線連接16度經(jīng)度線與赤道回歸線相交之處,自此起,再以直線連接北緯23度、東經(jīng)15度之點,即利比亞、乍得和尼日爾的三國交界點。
根據(jù)國際法院判決,奧祖地區(qū)在利乍兩國已定界的乍得一側,因此,乍得對奧祖地區(qū)擁有主權。利比亞正式同意按照國際法院的判決于1994年5月1日將奧祖地區(qū)移交乍得。在利比亞軍隊撤出奧祖地帶后,兩國于1994年6月簽訂了合作協(xié)定,使這一爭議得到了較圓滿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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