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下面幾個案例:
案例一:某快遞公司臨時保潔工陳甲、陳乙、劉甲、韓丙四人于2007年4 月至2008年3月間,利用打掃快遞公司倉庫之機,相互配合盜取包裹中的財物。共盜竊快遞公司的名牌服裝米蓋爾毛衣7件、米蓋爾T恤衫6 件、ONLY牌羽絨服6件及嘉儀牌KD525 型電子血壓儀5臺等貨物。后法院以盜竊罪對四人做出判決。
案例二:李某系北京某速運有限公司分揀員。其于2008年10 月16日21 時許,在北京某速運有限公司海淀中轉站分揀快遞件時,見財起意,利用其分揀快件的職務便利,將北京某有限公司委托快遞的2枚戒指(其中1 枚18K金鑲藍寶石戒指,)加之人民幣1萬元,3枚指環(huán)據(jù)為己有,后被查獲。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例三:2012年2月27日,某快遞公司快遞員羅某,在運貨過程中,順走客戶裝有16千克黃金飾品的箱子,經鑒定貨物價值高達人民幣600余萬元。后公安機關以羅某涉嫌職務侵占罪移送審查起訴。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會發(fā)現(xiàn):都是快遞從業(yè)人員,都實施了盜竊快件的行為,可有的人被定了盜竊罪,有的則被定了職務侵占罪,這是為什么呢?
律師分析:
1、同樣是盜竊包裹,郵政工作人員和快遞從業(yè)人員適用的法律不同。
自從2009年《郵政法》修訂施行后,提供寄遞服務的企業(yè)分為兩類主體,一類為郵政企業(yè),一類為快遞企業(yè)。其中,郵政企業(yè)從業(yè)人員,應適用《刑法》中關于郵政工作人員的特別規(guī)定,即:按照《刑法》第253條第2款的規(guī)定,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便利,只要實施了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行為,都依照盜竊罪定罪,并從重處罰;而快遞企業(yè)從業(yè)人員,因不是《郵政法》和《刑法》規(guī)定的郵政工作人員,不能適用《刑法》關于郵政工作人員的規(guī)定,只能按照一般公司、企業(yè)人員對待。
2、快遞從業(yè)人員盜竊快件構成什么罪名,應根據(jù)主體身份的不同區(qū)別對待。
(1)對于快遞企業(yè)中的主管人員、保管員、分揀員、裝卸工、運輸員、收派員等對于快件負有主管、管理、保管、經手、運輸、送達等職務的工作人員,如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私拆快件、竊取財物的行為,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因為這些人在主管、保管、分揀、裝卸、運輸、收派快件過程中,對于快件均具有臨時控制權。此種臨時控制權,即是一種經手、控制財物的便利條件。他們利用這種便利條件,將處于快遞企業(yè)保管下的物品占為己有,導致快遞企業(yè)依法要對財產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進而實質上侵害了快遞企業(yè)的財產權利,滿足了《刑法》271條關于“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2)對于快遞企業(yè)中的保潔人員、工程人員等,如果實施了竊取快件的行為,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因為快遞企業(yè)中的保潔人員、工程人員雖然屬于本單位人員,具有接近快件財物的便利,但此種便利并非職務上的便利,因為保潔、工程等工作并不具有管理、經手、控制快件的便利條件,故對于此類主體實施盜竊快件行為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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