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例判決。該判決認定,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銀消費”)收取的“貸款動用費”無法律依據(jù),應從借款本金中扣除。同時,對于逾期利息、滯納金等總計超過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國裁判文書網(wenshu.court.gov.cn)
通過查詢發(fā)現(xiàn),今年以來多地法院對中銀消費的“貸款動用費”說“不”!不過,對于24%的利率,不同法院的判決仍存在爭議。
“貸款動用費”違法
根據(jù)無錫中院的判決書,2015年1月23日,中銀消費向顏某某發(fā)放17.5萬元貸款,并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新易貸”貸款合同約定,當日從顏某某的還款賬戶中扣收6475元“貸款動用費”(貸款金額的3.7%)。后顏某某自2016年5月起便未能按約還款,中銀消費于2017年12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顏某某清償本金118590.13元、利息23045.73元、滯納費20519.98元(截至2017年4月7日);清償自2017年4月8日至實際清償日的利息(以本金為基金,年化利率19.2%計算)、滯納費(按每日60元計算);承擔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6475元的“貸款動用費”無相應法律依據(jù),其實質是“放款時預先扣除的利息”,該行為違反了“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規(guī)定。故判決此款應從本金中扣減,實際借款本金應為168525元,6475元已收取的利息也相應地扣除。10月8日,無錫中院終審支持了這一判決。
無錫中院的判決并非個案。經查閱發(fā)現(xiàn),江蘇徐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今年9月25日判決的一起借款案也認定中銀消費的“貸款動用費”于法無據(jù),應從借款本金中扣減。江西景德鎮(zhèn)市珠山區(qū)人民法院、江蘇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也作出了類似的判決,后者更是明確指出該行為使借款人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約定金額,影響其資金使用計劃,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損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屬于“法律明確禁止的情形”。
24%紅線認定存爭議
在上述無錫中院的判決中,法院還指出,合同中約定的滯納金實質是違約金,中銀消費雖可就利息、滯納金一并主張,但合計費率不得超過年利率24%。
徐州鼓樓區(qū)法院也認為,中銀消費屬于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其利息和違約金合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河南省鄭州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則判決也認定,消費金融公司收取的年利率不得超過24%的紅線。
然而,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年7月的一則判決則認定,中銀消費是經銀行業(yè)監(jiān)管機構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發(fā)放金融借款的行為不屬于民間借貸,不必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有關24%紅線的規(guī)定。
“以貸收費”亂象頻發(fā)
5月25日,上海銀監(jiān)局對中銀消費作出了合計138.68萬元的行政處罰,原因是中銀消費于2016年7月辦理部分貸款業(yè)務時存在“以貸收費”行為。
據(jù)媒體此前報道,中銀消費的相關負責人承認:“在早期擴張時期,中銀消費金融的確存在以‘外訪費’‘動用費’等名目亂收費的現(xiàn)象。在監(jiān)管未明確嚴禁收取相關費用的時期,行業(yè)中各金融公司均默認以額外服務賺取費用的做法。在2017年7月左右,中銀消費按照監(jiān)管要求已取消了各種收費項目。”
調查發(fā)現(xiàn),“貸款動用費”雖然被法院認定違法,但在各個消費金融公司的業(yè)務中,仍有各種收費名目。
一名貸款中介透露,中介在展業(yè)時一般獲得的傭金僅為3%。為此,不少中介會告訴借款人,某些資質或材料不符合貸款要求,要進行包裝后才能放款,這樣,就能向借款人收取“包裝費”。
手續(xù)費也是借款時常被收取的項目。一位中銀消費的借款者表示,今年7月,其在簽約前被額外收取6%的手續(xù)費。
隨著消費金融的井噴,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也日益增長。
上海市經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應慧鵬律師認為,有關部門應針對消費金融公司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jié)價等收費明細,讓消費金融公司合法收費,讓貸款者明明白白付費,此舉既能促進金融消費市場的發(fā)展又能保護貸款者的合法利益。
國家金融與發(fā)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消費金融發(fā)展速度快,不可避免地會出現(xiàn)一些問題。出于對消費者的保護,消費金融的市場門檻、準入門檻會越來越高,監(jiān)管也會明顯強化。
在目前市場尚不規(guī)范的情況下,消費者在消費金融公司借款時,一定要看清與消費金融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所約定的相關費用,比如是否有貸款動用費、外訪費、手續(xù)費等,以免被消費金融公司巧立名目損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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