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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合同法案件往往具有理論性、復雜性、爭議性等特征,全面準確的掌握各項重要的合同制度對于正確分析案件,得出正確結論具有重要的意義。在眾多合同制度中,《合同法》第119規(guī)定的減損規(guī)則往往被眾多法律工作者所忽略,對于一部分人來說,在其思維構成中,減損規(guī)則甚至處于空白狀態(tài)。忽略這一規(guī)則往往會導致得出的法律結論有失理性。
筆者欲結合最近接待的一個咨詢對合同法減損規(guī)則進行探討,希望通過這次探討使大家更加重視這一規(guī)則。
一、案例簡介
甲公司(新型環(huán)保能源生產者)與乙公司(生產線供應商)簽訂《工業(yè)品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某新型環(huán)保能源生產線一套,由乙公司負責安裝調試。合同簽訂后,乙公司開始為甲公司安裝生產線,由于甲公司未按約定支付進度款,乙公司在對生產線進行空車調試后拒絕對整個生產線進行整車帶負荷運轉測試。
甲公司多次就生產線問題與乙公司溝通均未果,甲公司無奈只能勉強用生產線進行生產。幾個月后,甲公司發(fā)現乙公司生產線中幾個重要部件經多次維修均無法正常運轉,自行更換部件需要人民幣60萬元。
甲公司提出兩個方案,咨詢筆者哪個方案更合適
(1)甲公司自行更換生產線重要部件,然后向乙方主張更換部件費用。
(2)如果不更換部件,甲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無法正常生產的損失。
二、思維路徑
面對這樣一個案例,面對甲公司提出的問題,作為律師應該如何給出一個讓自己確信的結論,其實,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更是被律師所忽略。憑感覺或經驗得出的結論對于復雜的案件并不十分穩(wěn)妥,作為結論的得出者,我們對于感覺結論或經驗結論也是不自信的。
筆者作為一名年輕執(zhí)業(yè)律師,在分析案件解決問題時習慣運用請求權基礎去得出結論,請求權基礎尋找的過程其實也是演繹推理確定大前提的過程。當然,在尋找請求權基礎的過程中往往需要法律適用技巧予以輔助。確定演繹推理大前提后,我們還需要根據案情歸納演繹推理的小前提。此后,通過內部證成及外部證成得出結論。
三、具體思維過程
就本案而言,對于甲公司的問題,筆者采用如下思維步驟:
首先,就甲公司自行更換生產線重要部件,然后向乙方主張更換部件費用這一問題。
1、甲公司需要有證據證明生產線存在問題并且有更換的必要;
2、乙公司不存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定事由;
3、乙公司存在過錯。
只有如此,甲公司更換部件款乙公司才可能承擔。但是,經過分析,由于甲公司未如期支付進度款并且無證據證明乙公司對生產線存在問題這一事項予以確認,所以這一主張不容易得到支持。
其次,就如果不更換部件,甲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無法正常生產的損失這一問題。
這一問題涉及到合同法上的一項重要規(guī)則,即減損規(guī)則?!逗贤ā返谝话僖皇艞l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p>
減損規(guī)則,也稱減損義務,是在一方違約時,另一方應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于違約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否則不能就本可以減輕的損失獲得賠償。若被害人怠于避免預先可防止的損害或阻止其擴大的,法院可以減輕違約人的責任。通過了解情況,甲公司停產一年的損失達數百萬,如果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賠償因部件不合格所導致的停產損失,甲公司很可能由于訴訟而停產。然后對于停產所遭受的損失,甲公司也會因為違反《合同法》119條規(guī)定減損義務而導致無法實現訴請。
經過對甲公司兩種處理方案的分析,特別是運用減損規(guī)則對第二種方案的論證,筆者認為,為了最大限度減少甲公司損失,甲公司應自行更換重要部件而不宜坐以待斃。
四、啟示
筆者,認為分析任何案件都需要一種穩(wěn)定可靠的法律思維方法,只有如此,我們才能最大限度的得出可靠的結論。同時,對于類似減損規(guī)則的重要法律制度應該全面理解,否則我們得出的結論、給出的建議可能有失公允,甚至是南轅北轍。
編排/李玉瑩
責編/張潔 微信號: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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