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房地產公司之前通過出讓方式從政府取得一塊開發(fā)用地?,F(xiàn)在開發(fā)過程中同時涉及到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項目,請問土地價款如何分攤?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答復】
營改增后,對于同一個樓盤涉及新老項目,增值稅征稅方式不同的,處理稍微有些復雜。
應分為土地價款和開發(fā)過程進項稅額兩項業(yè)務分析:
(一)土地價款的處理
1.計算公式
對于采用一般計稅的項目,依據(jù)《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五條規(guī)定,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房企財稅微信:jxhzhaojie】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2.土地價款
其中,支付的土地價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價款的單位直接支付的土地價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七條曾補充規(guī)定,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fā)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3.面積
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是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筑面積。
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是指房地產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筑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筑面積。
《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 第五條規(guī)定,上文的“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是指計容積率地上建筑面積,不包括地下車位建筑面積。
(二)進項稅額的處理
但是需要注意,該條款僅是針對的租入固定資產的行為,對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不受該政策約束。
以上回復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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