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者天子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边@是《禮記》所載的文字,大概是可查的最早古代帝王后宮的“標配”。
在古代,妾的主要來源分為媵(貴族男性娶正妻同姓姐妹或侄女做陪媵)、奔(私奔,未正式婚嫁)、買三種。后來有權勢和錢財?shù)哪腥艘部梢酝ㄟ^納(非正式的娶)、收(以婢、家妓為妾)、占(將他人妻妾據(jù)為己有)、買等各種手段取得妾。
自古以來,納妾皆為某種等級身份的象征,各朝各代貴族或官員置妾均有嚴格的時間要求和人數(shù)規(guī)定。漢代以后一般的士大夫、平民都只有一個正妻(正室),同時可擁有多個妾。唐有“置別宅婦”的做法,與現(xiàn)在的“包二奶”極為相近。元朝明文規(guī)定庶人不得娶妾,除非是上書元世祖得到特許;《大明律》明確將“無子”作為男性納妾的理由:“庶人,必年四十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這樣,就從法律和道德的層面,將多妻變成了“天賦男權”。
辛亥革命后,特別是“五四”新文化運動后,女權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實行起來,并被寫進了“婚姻法”,這是中國婚姻制度史上的一大進步。但是北洋政府《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第12條仍明確承認妾的存在:“凡以永續(xù)同居,為家族一員之意思,與其家長發(fā)生夫婦類同之關系者,均可成立。法律不限何種方式?!奔{妾顯然更加自由。故在19世紀的一二十年代,有錢男子是可以隨便納妾的。諸如注重文明風尚、男女平等的諸多社會名流,如康有為、梁啟超、唐紹儀、嚴復、馬寅初等也大多納妾蓄妾,有的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軍界、商界名流納妾蓄妾之風更熾,如袁世凱就有一妻九妾, 人稱其“多妻妾之奉,生子幾十人”;奉系軍閥首領張作霖有妻妾六人;張宗昌有十余位姨太太;廣州十三行行商潘仕成更是妻妾成群 共計有50位之多。民國在法律上雖然確立了“一夫一妻”的原則,但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納妾蓄妾問題卻視而不見,不僅始終沒有行之有效的懲戒與定罪辦法,而且明文允許可以繼續(xù)納妾,只不過限定了幾個條件,即:原配至四十歲無出者,父母、原配同意,并在警察所注冊。北洋政權雖然解決了原有的“妾”問題,但繼續(xù)允許“妾”的存在卻遭致了很多人的反對,特別是女性同胞的抗議。當時還有人專門辦了一本雜志叫《廢妾號》,指責納妾娶姨太完全是惡俗,對女性是不公平的。于是在提倡“文明婚”與法制社會的大環(huán)境下,民國《民法親屬編》出臺,明確廢除“妾之制度”。但是《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納之妾,法律上還是允許其繼續(xù)存在的,之后所納之妾,也無明文禁止,只是給了妻子離婚的請求權,并且對這種權利還有種種限制,如法律規(guī)定:“有請求權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六個月,或自情事發(fā)生后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边@無異于公開允許男人納妾制度的繼續(xù)存在。1928年《刑法》第254條就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納妾依然不構成“重婚罪”。因為重婚罪的構成要素是再娶一個妻子,而非“妾”。納妾既非“娶妻”,自然不算重婚。于是,當時的男子可以隨意娶妻,只須該女子未婚即可。如果遇到原任妻子控告其重婚罪,則以“納妾”之名規(guī)避之。民國時期,廣東多妻制盛行,社會上咸以妻妾之多寡視其人財產(chǎn)之豐嗇,故往往有納妾以為虛撐門面者。聞某富豪家有胡椒樹百零八株,每年收入極豐,而竟娶百零八妾。每妾各收一株之利益,以為飲食服飾之費。至于三妻四妾者,在在皆有,蓋如此方足以維持其中等人家之體面也。由此可見:沒錢你就別納妾。于是乎,雖然妻妾制這種封建糟粕沒了,但改頭換面的姨太太卻大張旗鼓的粉墨登場了。其實說白了,姨太太就是妾,不同的是,民國時的“妾”不叫妾,而變成了男人的“家屬”,對外則統(tǒng)一體面地稱為“姨太太”。因此,在權勢男人的共同努力下,民國的一夫一妻制不但名存實亡,反而還贏來了歷史上的一次“姨太太”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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