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HRS/EHRA/ECAS/APHRS/SOLAECE心房顫動(AF)導管消融專家共識,已發(fā)布于Heart Rhythm,美國密歇根大學Fred Morady教授將其更新要點作了總結。 美國密歇根大學 Fred Morady教授 2017 AF導管消融專家共識更新要點如下: 1.有足夠的證據(jù)表明,AF消融可改善生活質(zhì)量;并有合理的證據(jù)表明,AF消融可改善心力衰竭患者的左心室功能。但是,尚不清楚AF消融對死亡率、卒中及癡呆風險的影響。 2.癥狀性陣發(fā)性AF患者,若經(jīng)至少一種抗心律失常藥物治療后效果不佳可推薦行導管消融(CA),不經(jīng)藥物治療直接行CA也是可以考慮的。 3.癥狀性持續(xù)性AF患者,無論之前是否接受過抗心律失常藥物治療均可進行CA。 4.對于長病程持續(xù)性AF患者,在應用抗心律失常藥物之前或之后均可考慮行CA。 5.伴有心力衰竭、肥厚型心肌病或年齡>75歲的AF患者,在應用抗心律失常藥物之前或之后均可考慮行CA。 6.伴有快慢綜合征的患者而言,CA可作為起搏器植入的合理替代選擇。 7.無癥狀的AF患者可考慮應用CA,但需要與患者進行充分的討論,因為CA對于無癥狀患者的獲益尚不確定。 8.推薦AF患者CA后至少采用華法林或新型口服抗凝藥行抗凝治療2個月。 9.CA后抗凝治療2個月后,是否需要停止抗凝治療需根據(jù)患者的卒中風險而非手術的臨床結局來決定。 10.若因患者意愿在消融后停止抗凝治療,應對其行持續(xù)或反復監(jiān)測以期即使發(fā)現(xiàn)AF的復發(fā)。 參考文獻: Calkins H, Hindricks G, Cappato R, et al.2017HRS/EHRA/ECAS/APHRS/SOLAECE Expert Consensus Statement on Catheter and Surgical Ablation of Atrial Fibrillation. Heart Rhythm 2017;Sep 15:[Epub ahead of print].
(來源:《國際循環(huán)》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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