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以存貨清償債務,根據《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實務問答》第15問的規(guī)定,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存貨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在“其他收益”列報。提請項目組關注新舊準則的處理差異。
■ (2)以非流動資產清償債務,根據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fā)一般企業(yè)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7〕30號)的規(guī)定,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非流動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在“資產處置收益”列報。
原文摘錄:新增“資產處置收益”行項目,反映企業(yè)出售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金融工具、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性房地產除外)或處置組時確認的處置利得或損失,以及處置未劃分為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及無形資產而產生的處置利得或損失。債務重組中因處置非流動資產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也包括在本項目內。該項目應根據在損益類科目新設置的“資產處置損益”科目的發(fā)生額分析填列;如為處置損失,以“-”號填列。
■ (3)采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適用CAS22的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務。終止確認或重新計算金融負債形成的損益,在“投資收益”項目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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