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黨永鵬律師,現(xiàn)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所謂勞動合同“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為接受了用人單位為其提供的的專項培訓后,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工作年限。這里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培訓不能指公司自行組織的內部培訓,而是公司為員工提供的由第三方提供的與員工崗位、技能相配套的,旨在提高員工專業(yè)知識和專業(yè)技能的培訓。
“服務期”制度的設立目的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權利,防止勞動者在接受用人單位為其提供的專項培訓,獲得專業(yè)知識和技能后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合同關系,從而導致用人單位利益遭受損失的一種制度。
2.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guī)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p>
根據(jù)您所說的,公司要求3倍培訓費沒有法律依據(jù),不合法。
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在一些情況下,即使您提前辭職也是不用支付違約金的。具體如下: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了服務期限,用人單位也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yè)技能培訓,但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勞動合同的約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以上就是勞動者在不履行勞動合同服務期限也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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