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十多歲的王女士,老公常年在外打工,孩子在外地上學,自己一人在家操持家里農(nóng)活。由于王女士長得漂亮,被村里三十多歲的單身男黃某盯上,黃某是一個屠夫,靠殺豬賣肉生活。2016年8月份一天晚上,勞累了一天的劉女士早早躺下休息,黃某翻墻進入王女士家,對已經(jīng)睡著的劉女士動手動腳,劉女士被嚇醒,剛要喊叫,被黃某將嘴堵上,強行與劉女士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后用隨身攜帶的殺豬刀將劉女士捅死,將劉女士尸體拖到空房間內(nèi),倒上汽油焚燒后逃離現(xiàn)場(案例由真實案件改編)。
本案是一起真實案件,筆者對原案件稍作改編,仍保留了原案件的基本情節(jié),不會影響對黃某行為的定性。筆者在分析案件前再次聲明,以下分析是建立在案件事實已查清,據(jù)以定罪證據(jù)已充分的基礎(chǔ)之上。筆者不再對案件有關(guān)證據(jù)事實一一列舉并分析,旨在闡明相關(guān)刑法原理,算作普法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quán)。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什么方式發(fā)生性關(guān)系,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否則,就侵犯該罪的保護法益,在有責任的前提,涉嫌強奸罪。
本案中,黃某以暴以力段,毆打王女士,使得劉王士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行為,涉嫌強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生命權(quán),生命權(quán)是人類活動的基礎(chǔ),對生命權(quán)的侵犯是嚴重的犯罪,歷來為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是典型的重罪之一。
本案中,黃某用殺豬刀這樣的致命兇器刺捅王女士,是典型的殺人行為,黃某涉嫌故意殺人罪。
我國刑法中,有違法阻卻事由,如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也有責任阻卻事由,如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其中期待可能性為責任阻卻事由,法不強人所難,當不能期待行為人為合法行為時,應(yīng)該阻卻其責任,如犯罪后銷毀證據(jù)的行為,不能單獨評價證據(jù)類犯罪,就是因為,我們不能期待行為人犯罪后,好好保留證據(jù),等待被抓,因此,行為人犯罪后銷毀證據(jù)的行為,因為沒有期待可能性而阻卻責任,即只評價前面的犯罪,對銷毀證的行為不再單獨評價。
本案中,黃某強奸并殺死王女士后,為逃避抓捕,焚燒王女士的尸體的行為,因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阻卻其后的證據(jù)類犯罪,只對前面的強奸及殺人行為作出評價。
綜上,本案中,黃某涉嫌強奸罪與故意殺人罪,兩罪并罰。
結(jié)語:本案中,黃某的手段可謂極其殘忍,強奸殺人又焚尸,不過,黃必將為其行為付出慘重的代價,筆者在寫本文時,黃某早已被執(zhí)行死刑。王女士的死,也在提醒那些留守婦女們,看好的家,守好自己的門,更要保護好自己的身體,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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