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員工的工資單、考勤表,沒有員工的簽字就不算數(shù)?到底是個什么理兒?
這些年來,隨著國家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愈發(fā)重視,在大量勞動爭議案中,即使用人單位出具了工資單、考勤表等相應證據(jù),為何敗訴率還是這么高呢?
彭女士在A公司任職,在職期間A公司以彭女士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誤為由,提前解除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此彭女士申請海淀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休息日加班及平時超時加班工資、獎金等共計23萬余元。
仲裁裁決裝飾公司支付彭女士18000余元后,A公司與彭女士均不服,提起訴訟。海淀法院開庭時,雙方就彭女士工資標準、年休假問題,是否存在加班,各執(zhí)一詞。A公司為證明其不拖欠彭女士加班工資,向法庭提交了《工資表匯總及說明》。
但由于該份證據(jù)上并無彭女士簽字,且彭女士又不予認可其真實性,在A公司無其他證據(jù)佐證的情況下,法院對《工資表匯總及說明》不予認可,認定A公司未支付彭女士加班工資27000余元,最終,法院判決A公司支付彭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
賈女士2007年入職C公司,任庫房管理員,雙方簽有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2012年4月,賈女士因故離職后,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裁決C公司支付賈女士加班工資、未休年假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共計10800余元后,C公司不服,起訴至大興法院。
庭審中,C公司為了證明賈女士已休年假,提交了賈女士離職請假情況表打印件,稱其根據(jù)賈女士簽到表、指紋打卡記錄、打卡機記錄的出勤情況匯總而成,但上面并無賈女士的簽字。
?此外,C公司還提交了賈女士工資月實發(fā)明細表復印件、考勤記錄,但上面均無賈女士簽字。對于這三份證據(jù),賈女士均不予認可。最終,法院支持了賈女士的訴訟請求,認定其未休年假,據(jù)此判決C公司依法支付賈女士15天帶薪年假工資差額。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一般民事案件中,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jù)規(guī)則,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請求和事實,應當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但是鑒于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中處于弱勢地位,相關法律、法規(guī)就明確有些證據(jù)的舉證責任在企業(yè)一方,例如考勤記錄、工資發(fā)放記錄等。
《勞動爭議案件辦案規(guī)則》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此外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還特別強調(diào),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作出的除名、辭退、解除勞動關系、計算勞動者工齡等,負完全舉證責任。
?據(jù)此可知,工資單、考勤表屬于用人單位保管和掌握,存在被偽造或篡改的可能,對勞動者一方的權益不利,因此應該由勞動者簽字確認其真實性,單位僅僅提供了無員工簽字的工資單、考勤表等單一證據(jù)的,如勞動者一方否認,法院并不予采信。
但是,單位提供無職工簽字的工資單、考勤表的同時,還能提供其他相關證據(jù)佐證,例如銀行支付工資憑證、證人證言、請假條等,則有可能被依法采信。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用工規(guī)章制度,包括勞動者定期對工資單、考勤表的簽字確認制度,明確的加班審批制度和流程等等。規(guī)章制度完備后,用人單位需要注意進行相關文件、表格的收集、歸檔,并建議盡可能留存一份紙質的書面資料,以及要求勞動者本人簽名確認。
單位如以電子打卡等形式記錄考勤的,則應定期由勞動者對其電子打卡記錄等進行簽字確認。用人單位應依本單位規(guī)定的制度流程,對工資單、考勤表等進行確認,以免發(fā)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對于非經(jīng)本人簽字的工資單、考勤表等不予認可,或是無據(jù)可依,引致法律風險,必要時可以聘請法律顧問協(xié)助制定制度流程,解決相關問題。
此外,用人單位辦理員工入職、離職等事項,同樣需要求勞動者對于相關信息與告知內(nèi)容等進行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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