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漢律師按: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需從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個構成要件進行分析,缺乏任一構成要件支撐,就不能認定某行為構成詐騙罪。
實務當中,詐騙罪的成立阻卻主要為客觀當面阻卻與主觀方面阻卻;客觀方面阻卻主要是行為人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或者無證據(jù)證實行為人實施上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或者雖實施了詐騙行為,但未達到立案標準等;主觀方面阻卻主要是行為人沒有主觀故意,或者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行為人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具體表現(xiàn)為不明知或者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以下正文是筆者從12份有價值的詐騙罪不起訴決定書中歸納出的10個詐騙罪無罪辯護要點,以期對詐騙罪的實務辯護提供些許指引。
無罪辨點一:確證事實未達數(shù)量標準,其他犯罪事實未查清。
不起訴決定要旨:已查證閆某某詐騙他人人民幣2960元,詐騙數(shù)額未達數(shù)額較大的定罪標準,其他詐騙事實未能查清,不符合起訴條件
參考案例:紹虞檢刑不訴〔2018〕173號;
無罪辨點二:難以認定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主動交付財物。
不起訴決定要旨:難以認定被害人肖某某基于錯誤認識而主動交付財物的事實,不符合起訴條件。
參考案例:鹿檢公訴刑不訴〔2019〕176號;
無罪辨點三: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被不起訴人明知他人實施詐騙活動仍提供資金,其提供資金的目的在于獲取高額利息。
不起訴決定要旨:雖然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經(jīng)他人安排向被害人關某某放款,但現(xiàn)有證據(jù)尚無法證實其明知他人對被害人實施“套路貸”詐騙的情況下仍提供資金。其提供資金的目的在于獲取高額利息,但無法證實其以“借款”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之實。因此,在無法證明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有詐騙故意的情況下,僅以其提供資金獲得高額利息來定罪明顯違反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案件據(jù)以定罪的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參考案例:滬閔檢三部刑不訴〔2019〕161號;長開檢公訴刑不訴〔2019〕33號;
無罪辨點四:被不起訴人供述與同案犯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證人證言不能證實被不起訴人參與幫忙聯(lián)系工作而向被害人索取財物。
不起訴決定要旨:曾某某的供述與歐陽某某、劉某某的供述在曾某某是否參與幫忙聯(lián)系工作而向被害人索取財物問題上存在重大矛盾,且證人尹某某、寧某某也不能證實曾某某參與幫忙聯(lián)系工作而向被害人索取財物,因此本案認定曾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參考案例:洞檢公訴刑不訴〔2019〕34號;
無罪辨點五:不排除被不起訴人在向被害人邀約和收取定金時有履行合約的意愿和可能,也不排除其沒有在收受定金后逃匿的意圖,被不起訴人是扣留定金不還還是非法占有難以確定。
不起訴決定要旨:經(jīng)退查,指控林某某構成犯罪依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被不起訴人林某某長期從事二手車交易,與被害人劉某某有過二手車買賣,與被害人岳某某亦長期交流二手車信息,2017年12月,其通過微信與被害人劉某某約定了以102500元出售豐田凱美瑞車二臺,與被害人岳某某約定了以103500元出售豐田凱美瑞車四臺,但其辯稱后因發(fā)現(xiàn)購入的二手車達到國5排放標準可以在東莞當?shù)刭u高價而將車以高于103500元的價格全部轉(zhuǎn)賣給了他人,在被害人與其聯(lián)系索回定金時,除在2018年4月退還部分定金外余款一直拒不退還,但并未改變手機、微信等聯(lián)系方式,對此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購車合同、銀行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為證,由此不排除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在向被害人邀約和收取定金時有履行合約的意愿和可能,也不排除其沒有在收受定金后逃匿的意圖,被不起訴人林某某是扣留定金不還還是非法占有難以確定。
參考案例:衡蒸檢公訴刑不訴〔2019〕78號;
無罪辨點六:不排除被不起訴人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有購買材料的可能,被不起訴人是借款不還還是非法占有難以確定
不起訴決定要旨:經(jīng)退查,指控胡某某構成犯罪依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被不起訴人胡某某借款時標明所借款項用于衡陽-懷化高鐵金蘭段材料款,經(jīng)調(diào)查,其于2016年在衡南縣國發(fā)機械加工廠負責人羅某某手中承接過羅某某與中交**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懷邵衡鐵路項目經(jīng)理部預埋件采購合同中的角鐵支架供應業(yè)務,并于2016年10月在衡陽市易賴街**物資經(jīng)營部周某某處購買角鐵槽鋼,2016年10月23日亦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支付了首期利息4000元錢給被害人李某某,對此有羅某某、周某某的證言和銀行轉(zhuǎn)賬記錄為證,由此不排除被不起訴人胡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有購買材料的可能,被不起訴人胡某某是借款不還還是非法占有難以確定。
參考案例:衡蒸檢公訴刑不訴〔2019〕77號;
無罪辨點七:被不起訴是否存在詐騙的主觀故意以及非法占有目存疑。
不起訴決定要旨:無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被不起訴人常某某同陳某某、唐某某相親、談戀愛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詐騙犯罪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參考案例:沛檢訴刑不訴〔2019〕126號;滬奉檢三部刑不訴〔2019〕37號;洞檢公訴刑不訴〔2019〕33號;
無罪辨點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是否與他人共同實施詐騙存疑。
不起訴決定要旨:經(jīng)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未查清被不起訴人于某甲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仍未查清被不起訴人于某甲是否與于某乙共同實施詐騙。
參考案例:前檢刑檢刑不訴〔2019〕19號;
無罪辨點九:證人未到案,辯解未查清,某某甲是否實施了欺騙手段以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疑;
不起訴決定要旨:經(jīng)退回補充偵查,認定某某甲的犯罪仍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理由如下:第一,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某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某某甲辯解稱只是臨時挪用幾天錢,用于自己和朋友張某某合伙在吉林梅河口作生意,因偵查機關未找到張某某,故無法查清某某甲的該辯解是否屬實;同時某某甲辯稱其在福建有養(yǎng)殖產(chǎn)業(yè),對這筆借款有償還能力。因偵查機關未查清某某甲在福建是否有海域使用權,故無法查清某某甲的該辯解是否屬實。第二,無法查清某某甲是否使用了欺騙手段。基于某某甲貸款快到期的情況是真實存在的,故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查清某某甲讓韓某某聯(lián)系他人借錢時,是否就產(chǎn)生了以此方法騙取錢款的目的。
參考案例:興檢刑不訴〔2019〕20號
無罪辨點十:被不起訴人雖收取被害人費用,但全部轉(zhuǎn)給或者變相轉(zhuǎn)給培訓機構,其并不占有資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不起訴決定要旨:經(jīng)退查,指控汪某某構成犯罪依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一)被不起訴人汪某某雖收取被害人劉某某為其同學朱泳銘、彭俊程二人繳納22萬元辦證費用,但其在劉某某轉(zhuǎn)賬10萬元的當日就將該10萬元轉(zhuǎn)給杜某某,杜某某將該筆錢轉(zhuǎn)給段某某,段某某又將該筆錢轉(zhuǎn)給培訓機構,由此可知,被不起訴人汪某某主觀上并沒有占有該筆10萬元資金的故意,且杜宏武、段某某也未占有該筆資金,被不起訴人汪某某與杜宏武、段云松之間也不存在合謀共同占有10萬元資金的故意。
(二)被不起訴人汪某某辯稱其未將剩余12萬元轉(zhuǎn)賬給杜某某,是考慮到杜某某久未幫朱某某、彭某某二人報名,擔心被騙,想等報名后通過前期考試再繳納剩余費用,因之前汪某某介紹馬可向杜宏武繳納胡某某、唐某某、楊某某三人15萬元的辦證費用,加上朱、彭二人繳納的10萬元費用,共計25萬元在培訓機構。后因胡、唐、楊三人要求退還費用,汪某某不得已將朱、彭二人剩余的費用通過馬可先行退還給胡、楊、唐三人。其認為培訓機構仍有25萬元費用可用于朱、彭二人辦證。其主觀上并不想占有劉某某幫朱、彭二人繳納的費用。雖然該說法系被不起訴人汪某某的辯解,系孤證,但確有25萬元在培訓機構這一事實存在,故此難以確定其主觀上具有占有該筆12萬元資金的故意。
(三)被害人劉某某陳述中提及被不起訴人汪某某不接電話、不回短信,拒絕還款。但汪某某未更改電話,也告知劉某某22萬元辦證款轉(zhuǎn)給杜宏武,要劉某某找杜退款等事實?,F(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定被不起訴人汪某某有隱匿、躲藏等逃避還款的行為,難以確定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參考案例:衡蒸檢公訴刑不訴〔2019〕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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