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裝飾工程公司臨時招用了一名員工,原本以為也就幾個月的時間,所以勞動合同就不簽了。誰料工程剛結束,公司就接到了職工交涉信,稱由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社保,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臨時用工怎么還弄出這事兒?這不是故意敲詐嗎?日前,該公司的老板陳先生,特地來訪本報咨詢。據陳老板反映,他于2年多前開辦了這家裝飾工程公司,規(guī)模不大業(yè)務倒也不少。去年5月,公司前后承接了兩個較大的辦公樓裝飾工程,一個工程在外地,一個工程在上海。不巧,公司原來的一位監(jiān)理生病了,公司只得臨時招聘監(jiān)理。當時,一位朋友介紹了一位監(jiān)理,他親自面試后,覺得還不錯,于是就決定錄用,并約定每月工資5000元,其中包含社保費。通過幾個月的觀察,他對這位監(jiān)理的工作總體是滿意的。今年春節(jié)前夕,工程順利結束了,臨時聘用的監(jiān)理拿好工資就回家鄉(xiāng)過年了。誰料前不久,公司突然收到這位監(jiān)理的來信,信中稱,由于單位用工未簽合同,也沒有為他繳納社保費,現(xiàn)在他要辭職,并要公司賠償10萬元。滿打滿算,這位監(jiān)理就為公司工作了10個月,公司也從未拖欠或克扣過他工資,怎么會遇到這種“獅子大開口”的員工?他認為這已經屬于敲詐。上海光明律師事務所的尹維耀律師表示,這位職工提出交涉合理合法,根本不存在單位所認為的敲詐,而且公司確實可能付出大筆的賠償費用。這筆費用主要由三方面組成:一,應訂未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因為這不是單位認為的,有些崗位只是臨時要人,無法確定用工期限或者期限僅幾個月,就屬于臨時工,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想法是極其錯誤和幼稚的。有點勞動法知識的人都知道,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應該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但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有一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像陳老板的公司,如果工程期限無法固定,又臨時需要用人,就可以依據
法律規(guī)定與監(jiān)理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不是自說自話,不訂合同。二,社保費必須補繳。用人單位有義務為職工繳納社保費,即使是外來務工人員,在去年7月之前要為他繳納綜保,之后也要為他繳納社保費。而且這筆費用不能以現(xiàn)金方式發(fā)給職工,而應當開立賬戶,按基數(shù)和比例繳納。三,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秳趧雍贤ā访鞔_,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陳老板聽了解釋后,直呼沒想到。他說,平時注重抓經濟效益,沒想到因為不懂勞動法,抓了這頭又丟了那頭,實在得不償失。陳老板的感悟確實應給一些用人單位帶來啟示,抓效益應注重兩頭,否則侵犯了職工權益,觸犯了法律,照樣要付出經濟代價。馬永卿;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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