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前
向單位領導請假,是職場常識
但如果領導不批復
你該怎么辦呢?
去?
還是不去?
還是跟領導再商量下?
云南大理有位女子
不管不顧的出發(fā)了
結果回來后
懵了!
2015年9月
羅某來到某幼兒園工作,期間簽訂了勞動合同,從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2017年6月中旬
羅某為出國旅游辦理簽證,申請單位向其出具《在職證明》,之后在微信上向其分管領導請假,未得到相關回復。
2017年6月下旬
羅某出國旅游5天后回到單位,卻收到了單位向其發(fā)放的處理決定。因羅某未經單位批準連續(xù)曠工5個工作日,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及工作制度,幼兒園決定解除與羅某簽訂的勞動合同。這事最終鬧到了法院。
羅某認為自己已經在微信上向分管領導請假,且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可以證明單位知曉其請假事由并已經同意其請假。
羅某遂向大理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在仲裁委駁回其仲裁請求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經審理,大理市人民法院認為
該幼兒園出具的《在職證明》是為羅某辦理簽證而提供的材料,不能作為其同意羅某請假的依據;羅某與分管領導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未能證實領導是否同意羅某請假。遂駁回了羅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羅某作為勞動者在辦理請假手續(xù)過程中,未經用人單位領導審批同意請假,持續(xù)5個工作日未正常上班,嚴重違反了該幼兒園的規(guī)章制度,符合上述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幼兒園解除與羅某的勞動合同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在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的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以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潮牌:這個員工太任性,公司這樣做沒錯吧
@格子間的青澀流年:我之前打算辭職去旅游,但是想想旅游完了,哪兒來的錢租房子,就果斷取消了,看來我還是比較理性
@喬喬媽媽_521:你請五天的假,你就給領導發(fā)個信息,連個電話都不打,你是求領導事呢,還是給下屬安排工作呢?你不尊重領導,領導需要包容你?
@dxva_sig:口頭請假太隨意了,書面請假可能還要找?guī)讉€人簽字呢
@小香香3663:請假,請按照公司請假流程辦理即可
@遛狗叔叔:發(fā)短信這不是給領導請假,是給領導通知
@一簞子漁:沒回復你可以多次確定啊,硬不回你你只能暫停計劃,不能任性啊,你硬要去游,公司也硬要開了你,沒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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