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大城市房價呈現(xiàn)上升趨勢,又加上政府出臺限購政策,所以樓市火熱,可謂瘋狂。想買房的人都在抓緊排隊買房,想賣房的人都在瞄準行情打算大賺一把。但房屋買賣需謹慎,一旦簽訂合同再想毀約可是要付出慘痛代價的。近日就有業(yè)主嫌房子價錢賣的太低又想讓買家加價的案例,但簽訂合同后豈能想怎樣就怎樣,有合同約定,這毀約要付出代價啊!
去年10月,張先生夫婦在南京河西地區(qū)看中一套二手房。他們通過中介公司,與賣家劉女士簽了合同,其中約定房屋總價為370萬元。此后,夫妻倆分兩次付了10萬元定金。幾天后,他們又轉(zhuǎn)給賣家70萬元,用于賣家還清銀行貸款,辦理解押手續(xù)。這筆款后期將轉(zhuǎn)為房款。
按約定,賣家解押后,要協(xié)助張先生夫婦去銀行申辦貸款。但劉女士并沒有配合辦貸款,而是提出加價15萬元。夫妻倆沒有答應她的要求,雙方后來協(xié)商解除合同,也沒有達成一致。由于一直僵持不下,張先生夫婦將劉女士告上法院,希望劉女士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賠償20萬元違約金。同是否已經(jīng)解除?能否繼續(xù)履行?
賣家代理律師認為,雙方此前已協(xié)商解除合同,而且劉女士已經(jīng)將70萬元購房款退還,合同已經(jīng)缺乏履行的基礎。
法院了解到,雙方曾于2015年10月23日協(xié)商解除合同問題,張先生當天將銀行卡號發(fā)給劉女士。但是,劉女士當天并沒有退還這些錢,她后來還嘗試讓對方加價,再繼續(xù)履行合同。根據(jù)雙方商議的過程和內(nèi)容,法院確認,雙方并未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此外,雖然在張先生夫婦提起訴訟后,劉女士退還了70萬元,但張先生夫婦明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劉女士退錢沒有得到對方同意,屬于單方意思表示,不能認定雙方就合同解除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并沒有解除合同。此外,張先生夫婦已經(jīng)籌集了剩余的360萬元房款,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因此合同具備繼續(xù)履行的條件。張先生夫婦的訴訟請求,除了繼續(xù)履行合同,還要求賣家支付20萬元違約金。
對此,法院認為,劉女士因?qū)Ψ讲煌饧觾r而拒絕履行合同,這種行為有違誠信,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而且由于劉女士不配合履行合同,導致張先生夫婦無法通過貸款方式支付房款,只能全額支付房款,造成了巨大的履約負擔。因此,法院認為,張先生夫婦要求劉女士支付20萬元違約金,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昨天上午,鼓樓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買賣雙方繼續(xù)履行之前簽訂的合同。張先生夫婦要在判決生效3日內(nèi),支付剩余房款360萬元;劉女士在對方付款后5日內(nèi),協(xié)助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并在變更后5日內(nèi)交房。此外,劉女士要在判決生效10日內(nèi)支付20萬元違約金。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共計7150元,也由她承擔。
主審武法官認為,被告不僅輸了這場官司,而且輸了做人應具有的誠信、守法之本,實在有些不值! 武法官表示,在民事活動中,買賣雙方訂立的交易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且合同內(nèi)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就具備了法律效力,雙方都應自覺履行,這既是權利更是義務。武法官提醒市民,合法訂立的合同對買賣雙方都具有約束力。而一旦一方為一己之利惡意違約,不僅法律不答應,而且必然要承擔違法、違約所造成的代價。被告為多主張合同外的10萬元而惡意違約,最終被法院判決其不僅要繼續(xù)履行原合同,而且還倒貼20萬元違約金,這個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如果交了定金后賣方違約,購房者可以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房價上漲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三者擇其一進行主張;如果雙方已經(jīng)辦理了網(wǎng)簽,買方可以要求賣方繼續(xù)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xù),協(xié)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在此也提醒售賣方,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隨意加價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另外,作為賣方在違約前需理性衡量違約所要付出的成本:需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購房者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大于違約金,買方可以要求按照實際損失主張賠償,包括其買房不成導致支出增加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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