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出借人一方,第一,在對外借款時,不要礙于情面、身份關系等因素不簽訂借款合同,或不要求借款人出借借條、欠條等其他書面的債權憑證,否則在對方拖欠不還時訴至法院,可能因舉證不能而承擔敗訴的風險;第二,盡量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借款,避免直接的現(xiàn)金交付。
出借人起訴中間人要求承擔借貸責任案
——欠缺借款合同僅憑金融機構轉賬憑證不足認定借貸關系成立,訴訟耗時五個月后,原告因證據(jù)不足自行撤訴。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審級:一審
裁定結果:準許原告撤訴。
一、張瑜律師的風險提示:
作為出借人一方,第一,在對外借款時,不要礙于情面、身份關系等因素不簽訂借款合同,或不要求借款人出借借條、欠條等其他書面的債權憑證,否則在對方拖欠不還時訴至法院,可能因舉證不能而承擔敗訴的風險;第二,盡量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借款,避免直接的現(xiàn)金交付。
民間借貸中,經(jīng)常在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一個聯(lián)系介紹的中間人,出借人將款項交付中間人,中間人再轉交借款人。此時,中間人更要注意防范法律風險,否則當借款人欠錢不還時,中間人很可能就變成了共同借款人或擔保人,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中間人主要應注意以下幾點:一、促成出借人與借款人直接簽訂借款合同,并保留原件。實踐中,中間人往往不希望出借人與借款人直接接觸,其扣留借款人少量的利息后將剩余利息支付給出借人,以此作為自身介紹聯(lián)系的好處費,這就留下了法律風險的隱患。二、如果中間人在借款合同、借據(jù)、收據(jù)等債權憑證上簽字,一定在姓名前注明是中間人或見證人,防止事后被出借人認定成借款人或擔保人。三、保留好相關的轉賬憑證、錄音、短信等證明借貸事實的證據(jù)。
二、基本案情
案外人丁與被告乙系朋友關系,由于被告乙時任公司財務經(jīng)理、負責融資,丁讓乙?guī)推鋵ν夥刨J掙取利息。2014年8月7日,實際用款人戊找到被告乙,讓被告乙聯(lián)系個朋友借200萬元給戊周轉,被告乙就找到丁說明戊想借錢的事,丁同意借款給戊。當日,丁通過其親屬原告甲的賬戶將借款200萬元轉賬到被告乙的賬戶,被告乙又于當日將該借款轉賬到戊的賬戶。以上借款事實,只有轉賬憑證,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另,被告乙與被告丙系夫妻關系,兩人于2015年1月9日離婚。后實際用款人戊欠錢不還,原告甲將被告乙、丙訴至廣饒縣法院,主張被告乙、丙是共同借款人,要求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案外人丁
原告甲
被告乙
實際用款人戊
三、原告主要觀點及證據(jù)
1、原告主要觀點:
2014年8月7日,原告甲與被告乙、丙口頭達成借款協(xié)議,由原告甲出借給兩被告現(xiàn)金200萬元,該款項于當日如約打入被告乙的賬戶。后兩被告拒不還款,原告訴至法院。
2、原告主要證據(jù):
證據(jù)一:2014年8月7日原告甲賬戶向被告乙賬戶轉賬200萬元的打款憑證。
證據(jù)二:2015年3月3日案外人丁之妻和被告丙的錄音一份。
證據(jù)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說明案外人丁與被告乙于2014年8月7日打電話聯(lián)系借款的經(jīng)過。
證據(jù)四:案外人丁與被告乙、丙的短信記錄。
四、被告主要觀點及證據(jù)
1、 被告主要觀點:
第一、被告乙與原告從未訂立借款合同、出具債務憑證,也從未達成借貸的合意。本案中,被告乙與原告從未簽訂借款合同,也從未出具過任何借條、欠條等確認借貸關系的憑證,雙方從未達成借貸關系的合意,根本不存在借貸關系。
第二、本案的實際借款情況是:經(jīng)過乙的介紹聯(lián)系,丁通過原告和被告乙向實際用款人戊提供借款,該筆借款經(jīng)過原告和被告乙中轉。即本案實際出借人是丁,用款人是戊,原被告賬戶僅走賬使用。
第三、主張借貸關系成立的舉證責任在于原告,在原告本人未到庭,無法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對于案件事實存在重大爭議的民間借貸糾紛,應當要求借貸雙方當事人本人到庭,說明借款的原因、款項交付的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jīng)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
第四、被告乙和被告丙已經(jīng)離婚,丙對借款經(jīng)過根本不知情且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丙不是適格的被告。
第五、原告沒有提交任何證明甲與乙之間聯(lián)系往來的證據(jù),出借人與借款人未經(jīng)任何接觸就建立200萬元的借貸關系,不符合常理。原告庭審提交證據(jù)無法確保真實性、客觀性,不能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不能證明借貸關系成立。
綜上,被告乙與原告根本沒有建立借貸關系,是丁與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原告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被告雙方達成借貸的合意,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被告主要證據(jù):
證據(jù)一、2014年8月7日被告乙賬戶向戊賬戶轉賬200萬元的銀行憑證。
證據(jù)二、實際借款人戊出具的證人證言。
五、法院裁判結果
原告甲在訴訟期間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720元,減半收取15360元,由原告負擔;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負擔。
六、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
《合同法》第197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p>
《山東省高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處理的會議紀要》第(三)條“關于民間借貸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以及證據(jù)審查和采信問題:民間借貸的出借人行使債權請求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的,應對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借貸內(nèi)容以及是否已將款項交付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2013〕1號》〔三〕“原告僅提供轉賬、存款憑證等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被告以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關系為抗辯,并提出證據(jù)足以對借款關系真實性產(chǎn)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進一步提供證據(jù)。原告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p>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2013〕1號》(四)“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于案件事實存在重大爭議的,應當要求借貸雙方當事人本人、經(jīng)辦人到庭,說明借款的原因、款項交付的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jīng)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說明義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p>
律師評說
七、律師評析:
本案原告從起訴到撤訴歷時五個月,歷經(jīng)兩次開庭,最終原告認為自己證據(jù)不足而主動撤訴。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代理過程中正好趕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7條對本案情形中的舉證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下面本人就2015年9月1日剛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7條,即欠缺借款合同僅有轉賬憑證的民間借貸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淺談以下觀點:
1、適用前提
本條司法解釋所適用的前提或者說適用的情形,應當限定于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情況。因為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通常不存在對借款關系是否存在的證明困難,此時關注的是合同的履行情況。
2、被告的舉證責任
實踐中,被告一并對轉賬憑證的真實性不存異議,因為真?zhèn)稳菀缀藢嵡宄?。但對于轉賬目的,被告可能以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理由,否認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實的主張。在此情況下,被告所持的抗辯內(nèi)容,實際是一個新的主張,即雙方當事人之間還存在原告所主張的借款關系成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按照舉證責任的基本原理,被告對于其主張應負相應的舉證責任,需要提供證據(jù)證明。
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是考慮到作為主張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存在的原告,雖然沒有能夠提交借款合同作為直接證據(jù),但提交了款項實際支付的相應證據(jù),應認定原告完成了雙方存在借貸事實的初步舉證,此時被告如果提出雙方之間款項支付的其他事實基礎,需對其主張予以舉證證明。
3、原告的舉證責任
在被告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其他借款關系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原告對于其于起訴時所主張的借款關系的存在,需要進一步提供證據(jù)證明。但是實踐中存在被告雖然提出相應的主張和證據(jù),但證據(jù)的證明力難以達到確證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問題。在此情況下,原告需要進一步舉證,從而使法官能夠對雙方舉證進行分析認定,對原告主張是否真實進行準確判斷。
4、證據(jù)的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是指在訴訟證明活動中,對于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事實,法官根據(jù)證明的情況對該事實作出肯定或否定性的評價的最低要求。實踐中,精確認定證明標準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這與其本身具有強烈的主觀性特定密切相關。
民間借貸中,原告所主張的民間借貸事實是否真正發(fā)生,原、被告一并均會提交相應的證據(jù)或作出相應的陳述予以證明,而這些證據(jù)可能均不能直接而充分的證明當事人所持的主張。根據(jù)《最高法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8條第1款的規(guī)定,法官應當根據(jù)法律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要求,對證據(jù)予以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在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情況下,認定該事實的存在,即采取高度蓋然性的標準。
5、法律后果
當被告對原告的主張僅予以否認,而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款項支付系雙方因存在其他借款關系或者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時,解釋17條規(guī)定被告對其主張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即包含了被告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時,應當對其主張事實不能確定承擔不利后果的含義。
相應的,在被告提供了相應證據(jù)的情況下,由于原告對雙方之間存在其所主張的借款關系負有舉證責任,因而原告應當進一步針對被告主張?zhí)峁┢渌C據(jù)以證明自己的主張,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證據(jù)證明時,此時舉證的結果責任歸于原告,由原告對此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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