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6月20日)9:30,海淀法院審理“稱APP軟件擅自上傳通訊錄 ‘今日頭條’被指侵犯個人隱私”案,并網(wǎng)上圖文直播。用戶劉先生認為,被告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今日頭條”APP,在《用戶協(xié)議及隱私條款》中未明確將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前提下,擅自上傳并保存了原告通訊錄。對此,被告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師在答辯時表示,通訊錄信息并不屬于原告的個人隱私信息。
中國法院網(wǎng)直播消息顯示,用戶劉先生認為,被告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今日頭條”APP,在《用戶協(xié)議及隱私條款》中未明確將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前提下,擅自上傳并保存了原告通訊錄。在原告更換手機安裝該軟件并明確拒絕授權(quán)讀取通訊錄時,依然向原告推薦之前通訊錄的聯(lián)系人,嚴重侵犯了原告隱私權(quán),違反了信息收集的“合理、必要”原則。
原告認為,被告軟件聲稱的智能算法不僅未充分提供資訊便利,而且讓原告?zhèn)€人信息、隱私更多曝露在網(wǎng)絡。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quán)行為、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賠償金1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通訊錄信息并不屬于原告的個人隱私信息?!睂Υ?,被告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師劉中濤在答辯時表示,法律意義上的隱私信息是指自然人擁有的與其社會生活無關(guān)的個人信息和個人生活資料,其核心屬性應為被自然人隱藏或不欲為外人所知曉。
劉中濤還在庭上說:”電話號碼不但不應保密,反而是需要向他人告示的,不屬于被自然人隱藏或不予為外人知曉的信息?!眲⒅袧J為,本案所涉的“通訊錄”,與傳統(tǒng)意義上的隱私信息有所差別。雖然通訊錄中包含有個人姓名、電話等信息,但是這些信息并非是原告本人的信息,而是其社會網(wǎng)絡成員的信息,故該等信息不屬于原告的“隱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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