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正式實施了《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關于這個2016年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你要知道什么?法律快車小編在本文整理總結了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幾個問題,歡迎閱讀。
新《司法鑒定程序通則》明確了司法鑒定的特性:
1、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法定性:司法鑒定僅發(fā)生于訴訟活動中,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修訂版《通則》第二條、第十一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tǒng)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之規(guī)定,已顯然明確了司法鑒定程序只能由辦案機關委托而發(fā)動,將來司法鑒定機構恐不再受理司法機關以外的鑒定委托。辦案機關指的是辦理訴訟案件的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和審判機關。
2、待解決問題的專門性:是針對已進入訴訟程序后所涉及到的專門性問題,這體現在修訂版《通則》第二條前半句。前言的“已進入訴訟程序”,在民事訴訟中,包括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也包括法院接受起訴材料后未正式受理之前,即先行啟動鑒定程序,待鑒定意見出具后再正式受理案件之情形。
3、司法鑒定意見的輔助性,這一點是司法鑒定的本質所決定的。
鑒定審查材料的規(guī)定有變化:
1、舊版規(guī)定:根據2007版《通則》,鑒定機構對送檢的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有審查義務。實踐中,對鑒定材料真實性有異議的,有的法院會將此問題一并提交鑒定機構審查判斷。
2、新版規(guī)定:修訂版《通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改變了鑒定機構以前所擔當的這一司法審查角色。
根據這一新的規(guī)定,鑒定受理前后,如果當事人一方對鑒材真實性、合法性提出異議的,鑒定機構應將該問題交由委托的辦案機關處理,待辦案機關出具明確意見后,再行決定受理或終止與否。
司法鑒定內部監(jiān)督機制完善
1、舊版規(guī)定:司法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等情況進行復核。實踐中,做法不一,有的鑒定意見書上復核人簽名,有的則沒有。
2、新版規(guī)定:修訂版《通則》第三十五條則規(guī)定,“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進行復核;對于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鑒定的鑒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
“復核人員完成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并簽名,存入鑒定檔案?!?/p>
相比,修訂版《通則》施行后,復核是必經程序,復核人必須在鑒定意見書上提出復核意見并簽名,否則就會導致鑒定意見的效力因欠缺這一必要程序而受到重大影響,甚而無效。
重新鑒定的流程更加規(guī)范
1、重新鑒定時,另行委托鑒定機構是原則,仍委托原機構是例外。
2、接受委托的重新鑒定機構的資質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
3、負責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yè)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
4、重新鑒定的復核程序中,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為其指導原則,但不是必須。
增加了鑒定意見書的補正規(guī)則
規(guī)則1:補正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1)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2)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制作要求的;(3)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
規(guī)則2:原鑒定意見書上為補正是原則,另行出具補正書是例外。且也應當有一名以上鑒定人在補正處簽名。
規(guī)則3:補正不得改變鑒定意見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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