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艷華 徐前權 楊帆
胡艷華,長江大學社會救助中心副教授,碩導,南京大學社會學博士(荊州 434023)。徐前權,長江大學法學院教授(荊州 434023);楊帆,荊州市婦聯副主席(荊州 434023)。
摘 要:本文以S市T校的實證調查為例,通過社工對遭遇性虐待兒童的持續(xù)支持與機構的替代性安置、對被忽視兒童以需求為導向的干預、對受暴力侵害兒童以家庭為本嵌入文化的社會工作干預等幫扶實踐,來反思受虐兒童社會保護的可能途徑。經研究發(fā)現,受虐兒童的發(fā)現機制有待完善、對受虐兒童的長期庇護未能形成制度、受虐兒童自身無保護和求助意識;在社會保護實踐中應該借鑒合適的受虐兒童保護模式,多機構共同合作并關注受虐兒童;通過立法的不斷完善來探索剝奪監(jiān)護權后兒童長期安置的可行性;同時對兒童加強生命教育,幫助其形成身體上的界限感,變被動救助為主動求助。
關鍵詞:受虐兒童 社會工作 社會保護
兒童虐待是對兒童有撫養(yǎng)義務、監(jiān)管或操控權的人做出的足以對兒童的健康、生存及尊嚴造成實際的或者潛在傷害的行為,包括對兒童的身體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視以及經濟性剝削等形式(沈娟、蔡迎旗,2013)。國內外對于受虐兒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教育心理學和預防醫(yī)學領域,多探討兒童受虐的原因(鄒韶紅、張亞林,2006)、形成(冀云,2011)及對心理的負面影響(李惠芳、阮淑妹,2011)。有調查顯示,76.2%的大學生曾在兒童期有遭受虐待的經歷(王永紅、陳晶琦,2012)。從對兒童受虐的成因來看,對兒童進行施虐不僅是病態(tài)父母的行為,正常父母也可能存在(楊世昌等,2008),可見兒童受虐是一個較為普遍的社會問題。有研究認為,童年期的受虐經歷會直接或潛在地給兒童的情緒、認知及社交等方面的發(fā)展帶來影響(鄒韶紅、張亞林,2006),甚至使這些兒童在成長中可能出現多方面的行為問題及病態(tài)人格危機(鄭信軍,2006)。瓊斯福等人就小學階段受虐兒童的研究結果表明,相對于正常兒童,身體受虐的男孩更可能對各種人際交往的對象作敵意歸因(Joseph,2003)。許多研究發(fā)現,受虐經歷會使兒童在同伴交往中表現出更多的敵意和退縮行為,而在青少年時期可能使他們卷入逃避性的青少年違法中。當然,也有研究認為并不是所有的受虐待兒童都在以后的成長中表現出可怕的后果,如果能對受虐兒童進行積極有效的社會保護和干預,受虐待兒童也可能在社會適應上有良好發(fā)展(鄭信軍,2006)。
在美國,20世紀70年代成立國立兒童虐待和忽略研究中心,實質性地促進了兒童保護議題的創(chuàng)新研究,受虐兒童保護研究由此獲得較快發(fā)展,研究重點關注受虐兒童干預的評估結果。在英國受虐兒童社會保護工作領域,早期關注寄養(yǎng)和收養(yǎng)等家庭替代照顧的有效性;20世紀90年代,由英國中央政府資助的關于兒童保護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發(fā)展(Butler-Sloss,1988),他們的結論概括在《兒童保護:研究發(fā)現》并發(fā)表在《現行兒童法》(布賴恩·科爾比,2010),這些研究密切考察了兒童保護體系的運行狀況和實踐細節(jié)。從已有的研究來看,英國和美國的醫(yī)學和心理領域很多的研究旨在考查各種各樣的治療方法的有效性,其對象是曾受虐的兒童及成人、非施虐父母(Hooper.C.A,2004)、施虐的成年人(Sanders.M,2003)和年輕人(Erooga.M,1999)。羅斯等人對兒童性虐待治療研究進行了系統(tǒng)回顧,他們發(fā)現對于受害者的治療方法都有正面的效果,而其中認知行為療法最為有效(Ross,2004)。也有其他研究認為給非施虐父母和受虐兒童提供幫助和支持的項目也更加有成效(Ramchandani,2003)。由此可見,對受虐兒童社會工作干預有效性的反思尤為重要。
本文以S市某農民工子弟學校(文中稱為T校)為調查點做個案研究。T校位于S市的北側,成立于2001年,從小學至初中共計九個年級,25個班,小學段每班五十人左右,初中段每班四十人左右,約一千人。T校是S市的一所公辦學校,因為地理位置較為偏僻,周邊流動人口很多,也是少有的幾所招收流動兒童的學校。從周邊居民了解到,本地經濟條件好些的家庭都通過擇校將孩子送到S市其他學校。從對該校老師的焦點團體訪談來看,目前T校生源主要由兩類兒童構成:一是留守兒童,他們擁有本地戶口,但其父母學歷不高,常年在外打工,多屬于工作不穩(wěn)定的低收入家庭,爺爺奶奶重視孩子教育但趨向溺愛;二是流動兒童,他們的父母有來自四川、甘肅、黑龍江的,多在周邊從事賣菜、燒烤、保潔或者在建筑工地做事,雖然父母在身邊,但他們幾乎沒有時間輔導孩子學習。從老師家訪的情況來看,有些家庭存在酗酒、家暴、吵架等不良生活習慣,家庭生活環(huán)境較差。本項研究的資料來源于長江大學社會救助中心(四葉草社會工作機構)、荊州市未成年人保護中心、荊州市婦聯共同合作的“牽手護幼”項目組,案例均來源于對T校進行的社會工作和參與觀察。為了更好地對兒童實施保護,本研究中的所有個案均匿名處理,僅對該項目中受虐兒童的社會工作干預過程做反思,以探討受虐兒童社會保護的可能途徑。
目前,各國對兒童的保護以家庭保護為主,社會保護為輔,社會保護主要針對結構或功能失調型家庭的兒童實施救助。對兒童的社會保護離不開其生活的環(huán)境及一系列相互作用的社會系統(tǒng),包括家庭、正式組織、社區(qū)以及更大的社會系統(tǒng)。這些不同的主體都會對兒童的生長和發(fā)展產生直接或間接的作用,任何一項主體資源的缺失或匱乏都可能對兒童的福利產生負面作用(史威琳,2011)。如果在家庭中對兒童存在有暴力現象和行為,這時社會保護就應該發(fā)揮其功能,對受虐兒童實施保護(張偉,2010),其中,社會工作的干預是對受虐兒童進行社會保護的重要方式之一,其運用專業(yè)的社會工作方法,秉持助人自助的工作理念,向案主提供服務。本研究主要采用社會工作方法中的小組工作和個案工作,對受虐兒童進行干預和幫扶,并分別對不同受虐類型的兒童及其家庭做分析,無論是持續(xù)支持與替代性照顧相結合還是以需求為導向的干預,抑或家庭為本嵌入文化的社會工作干預,都屬于家庭與兒童社會工作實踐中的具體措施。當然這些做法并不是彼此完全孤立的,只是在實際運用中有所側重,目標都是試圖在家庭支持和兒童需要之間重建一種平衡,以促進受虐兒童的社會融入,幫助他們健康成長。
(一)兒童性虐待:持續(xù)支持與替代性照顧相結合
性虐待是由于成人對兒童權力的濫用所導致的(布賴恩·科爾比,2010)。兒童性虐待在法律上通常被定義為發(fā)生于成人和未滿18歲兒童之間的以兒童為性滿足工具的性接觸。如果發(fā)現兒童遭遇性虐待,就需要對施虐者進行相應治療和教育,以改變他們虐待兒童的扭曲心理;同時對被性虐待兒童進行性虐待的矯治,這是一個持續(xù)的支持過程,不僅涉及到當事人本身,而且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的生活方式或隱私(徐光興,2013)。有研究指出,對于一些面對多重弱勢的家庭,受虐者最需要的幫助形式是社會工作支持,包括直接的個案工作和心理輔導(Tunstill J.2000),持續(xù)的支持可能比治療更有價值(Statham.J,2004)。這里用以下案例來看持續(xù)支持的社會工作干預在兒童性虐待中的實踐。
案例一:小A,六年級女生,S鎮(zhèn)西湖農場人,其母外出務工多年、音訊全無,其父阿全(化名),無固定工作,經常性酗酒,小A長期獨自在家,其生活和教育無法得到保障。2014年11月,小A父親和村領導一同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稱小A在三天前遭到鄰居王某性侵害,其父在報案第二日即外出務工至今未回,其親戚鄰里皆不愿意臨時照料小A,為此公安機關特委托S市未保中心和四葉草社會工作機構對小A進行臨時性保護救助。
持續(xù)支持與替代性照顧干預過程:
第一,為了對小A進行有針對性地幫扶,四葉草社工機構人員首先仔細了解了其生活史及有關家庭情況。調查發(fā)現:小A的家庭原籍在重慶某村,其父母十年前來S市打工,在S市某鎮(zhèn)某村有住所,但常年無人居住,家徒四壁,有單獨房間,但住房條件極差,有陳舊家具幾件,衛(wèi)生狀況極差,屋內有明顯異味,且小A洗漱都在露天的走廊。據鄰居講述,其父曾經是瓦工,如今失業(yè)。小A現在由父親一人照顧,父親在衣食住行上基本能夠滿足小A;據有關人士透露其父親欠小A學校老師幾百元錢,至今未還,其父親在經濟上較拮據,很難保證小A的上學問題;在個人習慣上,其父親喜歡喝酒,經常喝醉,喝醉后對小A有暴力行為;小A父母兩年前離婚后,其母親在深圳打工,18歲的姐姐同母親一起,還有個12歲的弟弟也由母親照顧,但其母親從未回家,未盡照顧小A的責任。從親子狀況和家庭社會關系來看,其父母很少關心小A,姐妹關系較差,其父親稱是小A的姐姐硬要趕走她,其父親不得不照顧小A,小A明確表達不愿意父親喝酒,其父親仍舊不改。
第二,確定干預目標為幫助小A恢復身體健康、排除心理陰影。未保中心將其送至S市婦幼保健院對其進行婦科檢查,證明其曾經有過性行為,經詢問,本人陳述年幼家中無人時曾遭受周邊鄰居叔叔的欺負,因內心害怕從未與人提過。從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未保中心每月均安排社會工作者為其提供專業(yè)的康復訓練和基本的生活照料,身體健康狀況良好。
第三,實施目標干預。2015年3月,為使小A能夠更好地融入社會學習和生活,未保中心將小A送到W社區(qū)的“類家庭”進行替代性照顧,同時安排其進入另外的小學就讀,以保護其隱私,并由專業(yè)社工不定期為其進行持續(xù)的心理疏導、撫慰和支持。期間,由于不適應全日制小學學習內容和進度,同年4月將其轉送至S市特殊教育學校學習和生活。2015年6月,未保中心經多方查詢,找到了小A父親及姐姐,在將其接回家后,小A多次跟社會工作人員打電話表示內心非常害怕,父親把房間內插銷和燈頭全部拔掉了,并且經常在酒后對小A有打罵、撫摸胸部等猥褻行為。此后社工機構將其安排到未保中心進行短期家庭替代性照顧。
第四,評估和結案。未保中心聯合社會工作者對小A制定了個案幫扶計劃,對其家庭進行多次的生活救助,并對小A家庭進行了風險評估。對其父親進行親職教育,有針對性地跟蹤回訪十多次,但因其父文化水平及認知水平太低,家庭經濟條件差致使家庭監(jiān)護能力很難提升,預期效果不明顯。
這是一例比較典型的在監(jiān)護人缺失監(jiān)護的情況下對兒童實施性虐待的個案。兒童性虐待因其普遍存在以及產生的不良后果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公共衛(wèi)生問題。有調查顯示,全球估計至少有1/ 10的女孩和1/20的男孩在童年期遭受過性虐待,但針對兒童性虐待的社會干預及政策的深入研究依舊缺乏(蘇普玉,2015)。在這個案例中,小A的家庭是一個典型的結構失調型家庭,如果把家庭看作一個系統(tǒng),每個家庭成員都將扮演重要的角色并影響系統(tǒng)中的其他人,如果其中一個成員缺失都將影響整個系統(tǒng)的功能。小A需要家庭系統(tǒng)的保護,但在這個系統(tǒng)中,小A的父母嚴重缺位,作為家庭系統(tǒng)重要因素的父母很難繼續(xù)去履行它的監(jiān)護和照顧功能,而且小A的父親如果對其再有虐待行為,他可能面臨法律的制裁,因此小A回歸家庭面臨很大的風險,即有再次被傷害的可能。然而保護兒童免于性虐待和安全生活是受法律保護的,在這種情況下,社工要明確定位自己的角色,社工和機構應該在“需要”和“風險”之間取得一種平衡,在獲得合法的權力和社工理論的基礎上來做出決定(Martin. Davies,2012)。針對上述案例,在社會工作實踐中,雖然S市未保中心和專業(yè)社工對其實施保護性救助和監(jiān)護干預,并制定了預案,但是無法達到預期效果,因為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我們還沒有有效辦法實現對其監(jiān)護權的轉移,因此對小A及其家庭的持續(xù)性支持和短期替代性照顧仍是在當前的社會系統(tǒng)和環(huán)境中最可行的做法。
(二)被忽視后的自虐:以需求為導向的干預
忽視是一種特殊的虐待類型,是父母及家庭在具備完全能力的情況下,對兒童的教育、健康、庇護和安全的生活條件等方面的非故意性不作為(徐光興,2013),被忽視也是兒童家庭暴力的形式之一(王冰、王洋,2016)。有研究發(fā)現較多的社會工作實務者關注兒童虐待的發(fā)生而沒有將注意力擴大到孩子和他們家庭的需求上。在這個過程中,許多家庭開始對干預感到排斥,覺得沒有被幫助(布賴恩·科爾比,2010)。鑒于此,我們用以下案例來看以需求為導向的社會工作干預實踐。
案例二:小B,四年級男生,三歲時其父母離異后由爺爺奶奶撫養(yǎng)至今。小B的母親從來不寄生活費,只是偶爾回來與孩子見面,平時很少聯系;其父親常年在外打工,能力有限只能養(yǎng)活自己,只是過年回家待三天左右。平時由爺爺輔導孩子作業(yè),爺爺59歲,有高血壓,做電工負責養(yǎng)家。奶奶有糖尿病及其他老年性疾病,去年住院花費4萬,現在家里沒有積蓄了特別害怕生病。目前與別人合住一個房屋,每個月水、電、買菜等生活基本開支為兩千元左右,他們屬于低保戶,每月有400元的補助。小B很內向,放學后常常不愿意回家。2015年十月的一天課后,老師發(fā)現他手上有一條條的傷痕,追問后小B說是自己用訂書針給自己劃傷的,問及原因,小B說因為自己很無聊,覺得在家里沒有人管自己,屋里很黑也沒有燈,沒有人說話,不知道干什么就玩訂書針。
以需求為導向的干預過程:
第一,對小B及其所處社會環(huán)境進行了解。從個人來看,發(fā)現小B不愛說話,朋友很少,從來不出去玩,總是一個人待著,腦子里喜歡胡思亂想,很想爸爸媽媽;從家庭來看,父母離異,父親常年在外面打工,爺爺和奶奶文化水平較低,在家庭支持方面,其家庭生活環(huán)境較差,在精神方面給予小B的較少,整個家庭系統(tǒng)對小B存在較大的忽視;從學校來看,老師們對他的評價是成績不好,字跡很潦草,上課的時候喜歡打擾其他同學學習,家庭作業(yè)也常常不能按時完成,同學對他的評價是特別調皮,但講義氣,對朋友很好(涂雨,2015)。
第二,以小組活動和日?;顒觼磉M一步觀察小B的表現,以發(fā)現其自虐行為背后的需求。在小組活動剛開始的時候小B不是很積極,在小組中與其他人的互動很少,但在小組中期小B結交了新的朋友之后,對小組活動變得比較積極,對小組任務也能認真完成,但上課容易走神。從小組活動我們發(fā)現小B的主要問題在于學習成績不好導致被老師和同學疏遠,加上家庭給予的交流和關注較少,使得其自身情緒無人傾訴和梳理,得不到宣泄,所以有自虐行為發(fā)生。
第三,確定干預目標并實施干預。我們的目標在于改善小B與同學、老師及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幫助小B更好地適應學校環(huán)境和生活環(huán)境。從干預過程來看,主要從個人、家庭、學校三個方面進行。在個人方面,我們共對小B個人不定期做了四次訪談,在訪談中引導小B說出自己內心的想法并幫助他制定了學習和交往計劃,通過最后反饋的信息顯示對小B干預的目標基本達成,他與周圍同學的關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對小B的家庭進行干預,主要以家訪和電話訪問兩種形式進行,通過電話了解其父對小B的看法,建議和鼓勵其父抽時間多和小B交流,了解他內心的想法,并定期的告知其父小B的改變和進步,希望其對小B表示肯定和鼓勵。家訪主要是與小B的奶奶進行面談,了解小B在家庭里面的表現,建議奶奶從中間做協(xié)調讓小B的父親對他多加關注,多抽出點時間陪孩子。對小B學校進行干預,一是引導和發(fā)動同年級學生試著和小B做朋友,幫助他重建朋友圈,獲得朋輩群體的支持;二是與小B的老師進行溝通,多給他一些關注、肯定和鼓勵,希望老師能抽出一點時間給他做一些情緒上的疏導,讓小B有一個良好的心態(tài)面對周圍環(huán)境。
第四,評估和結案。盡管在小組工作干預期間小B有所改變和成長,但是脫離小組回到班級之后,很容易將他打回原形。針對這種情況,我們運用個案工作對小B進行干預,對其上課舉手發(fā)言次數和朋友個數進行記錄,分析數據后得到下圖(涂雨,2015):
圖1:個案基線測量評估圖
圖2:個案基線測量評估圖
由圖1可知,在小組結束之后,小B第一周上課主動舉手發(fā)言次數只有一次,低于最后一次小組活動的平均水平,而且小組活動記錄的是組員小組活動前一天上課的舉手發(fā)言次數,對比之下可知小B在小組期間雖然有所成長,小組結束后卻退步了許多。但我們在進行個案工作干預之后,小B上課主動舉手發(fā)言的次數逐漸增加,達到了小組最后一次活動時的平均水平;由圖2可以看出個案工作干預之后,小B的朋友個數在不斷增加,朋友圈在慢慢擴大,建立了良好的朋輩群體支持網絡。因此,由圖1、圖2可以看出個案工作干預對于服務對象的自信心成長和人際交往這兩方面起到了很好的干預效果,案主與同學之間的關系得到了改善,自信心的成長的也很好,緩解了案主的心理壓力,促進了案主的健康成長。
從上述案例對被忽視兒童的幫扶過程來看,通過了解自虐兒童行為背后的原因,從其需求出發(fā)進行社會工作干預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在小B這個年齡階段被忽視的兒童,他們沒有足夠的能力去表達自己的思想和感情,他們的聲音很容易被忽視,社會工作者需要運用綜合的技能去觀察和解釋被忽視兒童的行為、情感需求和對身邊人員的反映。曾有學者通過依附理論(attachment theory)(Howe,1995)來干預被忽視兒童,并通過單獨或一起接觸孩子的父母、兄妹和其他親屬來評估兒童的需要。該理論的目的是為被忽視兒童建立一個長期的關懷和照顧計劃,以形成一種安全且長久的關系,“被關心以獲得安全感”作為兒童的一種需要被考慮,如果無法在自己出生的家庭獲得,就會考慮收養(yǎng)或類家庭照顧,獲得和維持安全感的有效性取決于被忽視兒童所處的各種環(huán)境和家庭歷史。結合本案例,可行的做法是通過小組工作幫助自虐兒童建立良好的師生關系和同學關系,并對孩子的情緒做疏導;通過個案幫扶建立良好的親子互動關系和家庭生活環(huán)境,同時加強對家庭成員的親職教育,使其為孩子提供足夠的關愛、對話和情感上的交流。在結案后社會工作機構還要定期隨訪,評估自虐兒童的發(fā)展狀況并總結經驗。
(三)被暴打的孩子:家庭為本嵌入文化的社會工作干預
身體暴力指故意對兒童身體實施暴力,主要包括毆打、捆綁、限制人身自由等,對兒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造成傷害。在這種暴力類型中,施暴主體集中在父母,身體暴力目前仍是兒童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江瀅,2014)。從已有新聞報道的案例情況看,很多父母是將孩子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來隨意處置,甚至有的將孩子出賣、出租,更多的是隨意對孩子施以打罵。由于中國民間教育文化中“孩子不打不成器”“打是親罵是愛”這些觀點存在,多數父母并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家庭暴力,相反覺得自己這樣教育都是“為了孩子好”,因此,各種形式的兒童遭受暴力便屢見不鮮(劉娟娟,2008)。嵌入文化的社會工作服務,指社會工作者在服務過程中開始了解、尊重服務對象的文化,并根據其文化差異而發(fā)展出不同的服務類型,以此來應對不同文化群體的案主的獨特需要。一般運用在流動兒童的社會保護中,關注遷入地的主流文化與遷出地原文化的不一致所導致的對流動兒童的歧視、偏見等,以及對其成長和社會適應的消極影響。多采用家庭為本的服務方式,即強調以流動兒童家庭整體作為服務主體,通過為流動兒童及其家庭成員提供服務來達成目標(劉玉蘭、彭華民,2014)。已有的研究多關注理論的發(fā)展,很少運用到社會工作干預實踐中,在這里我們將此方法拓展運用到受虐兒童社會保護中,關注一種傳統(tǒng)文化觀念或教育方式的改變。
案例三:小C,三年級男生,父親去世,半年前從農村跟隨其母親來S市打工。以前學習成績很好,現在跟隨母親到城里讀書后成績下降,不能和班級里的同學正常交往。母親為了維持生計,平時忙于工作,不得不扔下小C,一人在外擺水果攤,小C慢慢變得不愛學習、喜歡到處玩,甚至逃學。老師發(fā)現小C即使在炎熱的夏天也總是穿著長袖長褲,于是卷開其袖子發(fā)現小C胳膊上有很多淤青,翻開后背衣服看到身上都是傷痕。
家庭為本的社工服務過程:
第一,了解小C家庭的生活環(huán)境、被教養(yǎng)方式和社會關系。在生活方面,小C有很好的自理能力,日常生活事情都能自己做,還能幫媽媽做一些家務;由于小C來城里上學后成績下降很快,媽媽常常暴打小C,鄰居有好幾次去勸阻,但小C媽媽說自己在教育孩子,不用別人多事,認為小C來城市后心變得很散漫且不聽話,心沒有用到學習上;小C天性內向且敏感,所以在學校沒有好朋友,在學校的班級里他經常被孤立,而且他也適應不了這所學校的課程,老師對小C倒是有點關心,他和鄰居相處得也很融洽,跟鄰居的同齡人關系不錯(王雷,2015)。
第二,分析小C在學校和家庭適應等方面的問題:小C英語成績有點差,主要原因是他以前的學校沒有這門課,這就讓他感覺在現在的學校學習顯得十分吃力,失去學習興趣,所以逃學;小C與同學關系不好,常常與同學鬧矛盾,而且他內心十分敏感自卑,常因小事而發(fā)火;小C的媽媽認為孩子不聽話就要打,急切地希望小C的成績能提高。
第三,確定干預目標并實施干預過程。確定干預目標:幫助小C不再逃學,讓其對學習英語的興趣加深;改善小C與班上同學的關系,讓其對班級有歸屬感和認同感,能用正確的交往方式與同學交流;改變其母親的“不打不成器”的教育觀點。第一個目標通過兩個月的“四點半課堂”達成;第二個目標通過四次小組活動,改善了小C與同學關系,提高他的學校適應能力;第三個目標我們邀請家庭環(huán)境類似但親子關系融洽的家長在一起做家庭教育經驗分享,同時安排小C媽媽學習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案例,逐步改變了小C媽媽暴打孩子的想法和教育方式;另外我們也幫助其家庭給予了適當的經濟救助,發(fā)動鄰居一起關注小C,幫助其母親調整心態(tài)。
第四、評估和結案。通過從學校老師和同學的反饋信息來看,小C在班級里不再像以前那么自卑,并運用在小組里面學到的技巧和奠定的朋友基礎逐漸擴大了自身的交友圈,與周圍同學、老師及家人的關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小C的成績也穩(wěn)步提高,截至目前其母親無暴打小C的行為發(fā)生。證明小C母親的教育方式和思想觀點有所改變,其家庭的親子關系已經得到改善,小C能很好地適應學校環(huán)境和家庭生活環(huán)境。
家庭暴力對兒童最大的傷害在于對其情感發(fā)展的影響,兒童會因此變得更加焦慮、注意力不集中并伴隨有自卑和害怕感。社會學習理論認為,家庭暴力特別對男孩有長期影響,常常導致他們成年后很難形成和建立持續(xù)的社會關系,或者演變?yōu)槌赡旰蟮淖耘靶袨椋⊿turge,2003)。社會工作者應該意識到,家庭暴力可能觸犯法律,如果我們不能改變其家庭環(huán)境達到滿意的效果,那就需要對兒童“待在家里”與“機構照顧”之間的風險做評估,選擇一種更能減少家庭暴力和兒童焦慮感的方案。從上述案例來看,小C的母親仍然具備監(jiān)護能力,在社工的干預下家庭環(huán)境得到改善,選擇以家庭為本的實踐對流動兒童的效果較好,即繼續(xù)待在家里的干預方案是合適的。父母暴打孩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錯誤的管教觀念、生活壓力大、家庭矛盾而拿孩子發(fā)泄或報復等都有可能發(fā)生。關鍵在于發(fā)現流動兒童家庭文化的獨特性,尋找社會工作服務介入的切入點,及時糾正家長教育孩子在心理、方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社會保護是解決邊緣或弱勢群體社會問題的重要手段之一,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兒童已經成為社會保護最大的非直接受益人(史威琳,2011)。總體而言,關于受虐兒童社會保護研究的結論是什么呢,我們的案例是否能傳達關于如何做才是最好地干預實踐的信息呢?最簡短的回答是沒有。因為在不同的專家群體之間仍然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爭議,比如提倡給有需求的孩子的家庭給予更多幫助以作為減少兒童虐待的最好措施,和那些覺得受虐的孩子應該離開家庭以確保他們保護的有效性專家之間仍然存在爭議。但無論最好的做法是什么,受虐兒童社會保護歸根到底是要創(chuàng)造一種有利于其健康成長的社會環(huán)境。從我們的研究來看,目前受虐兒童社會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受虐兒童的發(fā)現機制有待完善
從案例來看,無論是被忽視的小B還是被暴打的小C,都是學校老師最先發(fā)現然后報告;性虐待的隱蔽性和敏感性更強,兒童可能出于害怕不敢說或者出于羞恥不知道如何說,以家長發(fā)現并報告為主,比如小A的案例也是如此。只有先發(fā)現,才有實施干預和保護的可能,在我國尚沒有廣泛開展兒童虐待預防意識和報告能力的情況下,利用學校平臺開展相關健康和安全教育應作為一項廣泛推行的做法(蘇普玉,2015)。應該形成家庭、學校、社區(qū)、同輩群體以及更大的社會系統(tǒng)中的各個主體共同發(fā)現受虐兒童并報告的機制。
(二)對受虐兒童的長期庇護未能構成制度
對于類似小A這種短期替代性照顧回歸家庭后仍然受虐的兒童,沒有進一步安置的制度參考。在現行的法律中,首先是對監(jiān)護人資格規(guī)定不完善,對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能力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沒有對監(jiān)護能力做出具體定義,不便于操作;其次,對監(jiān)護權如何撤銷?撤銷后又該怎么辦?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jiān)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jiān)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而對于這些急需社會關愛的受虐兒童,撤銷其監(jiān)護人資格只是開始。我們更加關注的是監(jiān)護人資格被撤銷后,如何安置的問題,只有解決了這個問題,受虐兒童的權益才能得到保障。
(三)受虐兒童自身無保護和求助意識
我們研究的這三類受虐兒童除了小A在得到救助保護之后有主動求助行為之外,小B和小C幾乎沒有保護自己的意識。多數受虐兒童由于年齡小,在體力和智力上都處于明顯的弱勢,面對暴力根本無法反抗。在感情上,兒童又對父母所具有的依賴感,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父母的施暴行為。即使有些年齡較大的兒童,在家庭暴力發(fā)生后,由于缺少自我保護意識,也極少報告和求助(潘瓊瓊,2014)。
面對上述問題,我們必須思考在受虐兒童社會保護中,未來如何更有效地進行干預實踐:
(一)借鑒合適的受虐兒童保護模式,多機構共同合作并關注受虐兒童
目前國內外對受虐兒童保護主要有兩種可參考模式,即兒童保護模式和家庭服務模式。前一種以英國、加拿大和美國等英語系國家為主,強調政府通過司法途徑對高危家庭進行干預。后一種以瑞典、丹麥、法國、德國等為主,強調通過對家庭提供支持性服務來預防和處理兒童虐待現象。鑒于每年數目龐大的兒童虐待個案,歐美許多國家立法頒布了與兒童虐待的預防、教育、矯治或康復有關的政府法案或社會援助計劃。如美國出臺的《兒童虐待預防和處理法案》和《收養(yǎng)與家庭安全法案》加強了兒童福利系統(tǒng)的改革,進一步重申了兒童福利系統(tǒng)和其他家庭支持系統(tǒng)同法律的聯系(Triseliotis.J,1973);英國對受虐兒童安置主要采用寄養(yǎng)、收養(yǎng)、機構照顧等方式(布賴恩·科爾比,2010)。在兒童保護模式價值假設里,父母或養(yǎng)育者被認為既是兒童的首要照護人,又是兒童遭受虐待的主要來源,一般正常的家庭照顧不需要接受政府或者社會對兒童支持和幫助,但政府必須對功能有缺陷的家庭進行干預,目標主要是通過社會服務和司法兩條途徑改變父母的個人行為。這說明兒童的虐待預防必須與對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的支持結合起來,才能獲得成功。由此可見,兒童的虐待和社會保護是一重大社會系統(tǒng)工程,需要司法、福利、心理、康復機構、醫(yī)學教育等社會各個方面的共同關注(陳云凡,2011)。
(二)通過立法的不斷完善來探索剝奪監(jiān)護權后受虐兒童長期安置的可行性
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對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置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目前法律規(guī)定的臨時庇護所,只是給受虐者提供一個臨時生活的場所和臨時生活幫助,這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受虐者的問題,不能更好地保護受虐者的權利。盡管法律規(guī)定,法院可另行指定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監(jiān)護人。如果沒有前述人員,則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其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jiān)護人。但未設立專門的監(jiān)護監(jiān)督部門,造成行政執(zhí)法主體的缺位。兒童的監(jiān)護事務仍停留在以家庭為主,即便司法進行干預,也是低水平干預,這就使得監(jiān)護失當或缺失案件屢屢發(fā)生。這些規(guī)定也被視為目前我國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的法律依據,但在實踐中難度很大。與受虐兒童安置成功相關的主要因素包括:為短期寄養(yǎng)照顧者提供持續(xù)的社會工作支持(Farmer.E,1992)、與親生家庭保持長期良好的聯系、安置的精心安排等(Bullock.R,1993),這些牽涉到各方的責任的明確協(xié)定,只有通過立法完善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和保護制度,尤其是對受虐兒童監(jiān)護權的撤銷和轉移后的長期庇護與安置,才能對社會工作實務者提供指導和可行性。
(三)對兒童加強生命教育,幫助其形成身體上的界限感,變被動救助為主動求助
通過我們對T校的問卷調查來看,在有關學生接受生命安全教育選項中,防火、防盜、防災、防騙等安全教育內容占74.3%,其次是交通安全和防止落水,關于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生命教育幾乎沒有。我們從老師的訪談中了解到,因為學生離開學校回家以后的生命安全就應該歸家長負責,而且家庭暴力老師很難監(jiān)管,所以就沒有將此項內容納入。但是,在以后的家庭和學校教育中,應該讓兒童知道保護生命和身體健康的重要性,任何人都不能隨意侵犯自己的身體,幫助兒童形成身體的界限感。身體的隱私部位不能隨便被人看和觸摸,如果有身體隱私部位接觸等事情發(fā)生要主動告訴父母或其他可信任的成人,這些應成為預防兒童虐待和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陳晶琦等,2004)。在中國文化中,性的問題及與其有關的問題,仍然主要被看成一個道德問題而非一個權利問題(陳高凌等,2008)。羞恥感是妨礙受虐兒童求助的重要因素,因此還應該向家長及老師普及預防兒童性虐待的基本知識,以消除談論此問題的羞恥感,促進親子間預防性虐待話題的交流。受虐兒童自身是社會保護和干預系統(tǒng)的核心點和出發(fā)點,他們既是干預的客體,又是干預的主體。兒童遭遇虐待后,社會支持和保護系統(tǒng)只是一種潛在支持,能否發(fā)揮作用以及作用程度的大小,關鍵因素還在于受虐兒童積極主動的獲取和配合。對于家庭暴力這一事實,受虐兒童應該形成積極主動求助的意識,主動感知外界的支持并采取有效積極的方式回應,變被動救助為主動求助,進而推動社會保護系統(tǒng)的有效干預和運作(王冰等,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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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程激清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14CSH021)、湖北省婦聯項目“特殊家庭的困境與社會政策研究”(2015Z03006)階段性成果,長江大學重點教學研究項目“司法社工專業(yè)特色創(chuàng)建的理論與實踐研究”(JY2015016)、長江青年人才基金(2015cqr01)、長江大學社會救助研究中心資助。
[中圖分類號] C9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4828(2016)06-0042-11
DOI:10.3969/j.issn.1672-4828.2016.0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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