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規(guī)則】
行為人通過互聯(lián)網發(fā)布房屋短期租賃信息,以日為計費單位,并注明類型為家庭旅館,并雇傭清潔工負責打掃房間衛(wèi)生。該“日租房”屬于經營性旅館,行為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許可?!?
【關 鍵 詞】
行政 治安 行政處罰 互聯(lián)網 租賃信息 計費單位 類型 家庭旅館 雇傭 清潔工 打算衛(wèi)生 日租房 經營性旅館 公安機關 行政許可
【基本案情】
王X將其租賃五間房作為房源,在易登網、趕集網等網站發(fā)布“日租房”信息,并注明類型為家庭旅館。還自行設計印制了《上海時尚日租房收款憑證》,作為租客付房費和押金后的憑證,并雇傭清潔工一名,負責打掃房間衛(wèi)生。 浦東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下屬乙派出所接到匿名舉報,遂前往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王X經營的“日租房”分別有房客B、C、D、E、F居住。乙派出所執(zhí)法民警當場制作了檢查筆錄,并將王X口頭傳喚至乙派出所。當日,乙派出所對王X涉嫌擅自經營需公安機關許可行業(yè)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受理。隨后,浦東分局分別向王X、B、C、D、E、F制作詢問筆錄,并由C辨認有關辨認照片組后制作了辨認筆錄,C辨認出王X就是將浦東新區(qū)X鎮(zhèn)X路X弄X號X室廳東房間租借給其及男友B居住的“日租房”老板。經過調查,浦東分局告知王X擬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王X表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浦東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因王X擅自經營需公安機關許可行業(yè)的違法行為,決定對王X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王X不服,向丙單位申請行政復議,丙單作出維持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
王X以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未明確經營“日租房”需要公安部門的行政許可,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濫用職權、執(zhí)法標準不統(tǒng)一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浦東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賠償其精神損失費、健康損失費、誤工費等,共58萬元。
【爭議焦點】
以日為計費單位且雇傭清潔工負責打掃衛(wèi)生的家庭旅館,是否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許可。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王X要求撤銷浦東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駁回王X關于賠償58萬元的訴訟請求。
王X不服一審判決,以“日租房”屬于房屋租賃性質,并非經營行為,應由有關租賃的法律法規(guī)予以規(guī)范,公安機關越權執(zhí)法且執(zhí)法違反法定程序,其違法行為輕微,應不予行政處罰為由,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
浦東分局辯稱:經營“日租房”實質上是經營旅館,故其作出的浦東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規(guī)則評析】
王X通過互聯(lián)網發(fā)布房屋短期租賃信息,以日為計費單位,并注明類型為家庭旅館。還印制了《上海時尚日租房收款憑證》,作為租客付房費和押金后的憑證,并雇傭清潔工一名,負責打掃房間衛(wèi)生。王X所謂的“日租房”,符合《上海市旅館業(yè)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利用專門住宿設施,主要以日為計費單位,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系經營性旅館。浦東分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具有作出治安行政處罰的職權。其根據(jù)舉報,對王X的五間房進行檢查,并依法制作筆錄。根據(jù)浦東分局制作的檢查筆錄、王X和證人B、C、D、E、F證言、辨認筆錄及網頁摘錄材料等證據(jù)可以證實王X擅自經營需公安機關許可的旅館業(y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yè)的,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浦東分局對王X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且程序合法,應當維持。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yè)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zhí)行。
上海市政府2009年《上海市旅館業(y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旅館,是指利用專門住宿設施,主要以日為計費單位,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 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尚未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或者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jù)或法律根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
【法律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于2012年10月26日修正,自2012年10月26日起實施。本案例適用的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內容沒有變更。
【法律文書】
行政起訴狀 行政答辯狀 行政上訴狀 行政上訴答辯狀 律師代理意見書 行政一審判決書 行政二審判決書
【效力與沖突規(guī)避】
參考性案例 有效 參考適用
王X訴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治安行政處罰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碼】行政法·依申請行政行為·行政許可·許可種類·權利性、附義務許可 (A040402021)
【案 號】 (2012)滬一中行終字第140號
【案 由】 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裁判類糾紛
【判決日期】 2012年07月04日
【權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4期(總第659期)收錄
【檢 索 碼】 A03231+1++SHYZ0412D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 第二審程序
【審理法官】 岳婷婷 侯俊 唐雪琴
【上 訴 人】 王X(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 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原審被告)
【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行政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
上訴人王X因治安行政處罰附帶行政賠償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1)浦行初字第29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6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X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訴人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1日起王X在易登網、趕集網等網站發(fā)布“日租房”信息,將其租賃的坐落于浦東新區(qū)X鎮(zhèn)X路X弄X號X室廳西、X號X室廳東、X號X室廳北等五間房間作為房源,網頁主要內容包括:時尚溫馨家庭旅館,最短租期1天,價格合理(50-80元/天),房間配置空調、床鋪、被褥、免費上網、衣柜、電視等。網頁上同時載有王X的手機號。王X還自行設計印制了《上海時尚日租房收款憑證》,作為租客付房費和押金后的憑證,并雇傭清潔工一名,負責打掃房間衛(wèi)生。
2011年6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下屬乙派出所接到匿名舉報,遂前往浦東新區(qū)X鎮(zhèn)X路X弄X號X室、X號X室進行了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王X經營的“日租房”浦東新區(qū)X鎮(zhèn)X路X弄X號X室廳東內有房客B、C居住,浦東新區(qū)X鎮(zhèn)X路X弄X號X室廳北內有房客D、E居住。乙派出所執(zhí)法民警當場制作了檢查筆錄,并將王X口頭傳喚至乙派出所。當日,乙派出所對王X涉嫌擅自經營需公安機關許可行業(yè)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受理。隨后,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展開調查,分別向王X、B、C、D、E、F制作詢問筆錄,并由C辨認有關辨認照片組后制作了辨認筆錄,C辨認出王X就是將浦東新區(qū)X鎮(zhèn)X路X弄X號X室廳東房間租借給其及男友B居住的“日租房”老板。經過調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告知王X擬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王X表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遂于2011年6月8日作出滬公(浦)行決字[2011]第200111466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因王X于2011年5月1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X鎮(zhèn)X路X弄X號X室廳東出租房擅自經營需公安機關許可行業(yè)的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X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王X不服,向丙單位申請行政復議,丙單位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維持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王X仍不服,以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未明確經營“日租房”需要公安部門的行政許可,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濫用職權、執(zhí)法標準不統(tǒng)一為由,訴至原審法院,請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并賠償王X人民幣58萬元(包括精神損失費30萬元、健康損失費10萬元、誤工費18萬元)。
原審認為,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的規(guī)定,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有權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
王X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對王X從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6月7日租借浦東新區(qū)X鎮(zhèn)X路X弄X號X室廳東等五間出租房并在網站發(fā)布租房信息,實施了以日為單位收取租金的經營活動無爭議。對于王X的上述經營活動,其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在經營方式上通過互聯(lián)網持續(xù)發(fā)布租賃信息且與承租人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并以日為計費單位提供臨時住宿服務,均有別于普通的商品房租賃,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認為符合經營旅館的實質要件并無不當。根據(jù)申請開辦旅館需經當?shù)毓矙C關簽署意見的規(guī)定,王X現(xiàn)未經公安機關許可經營“日租房”,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綜合王X違法行為的持續(xù)時間、經營規(guī)模等認定情節(jié)較輕作出拘留五日的處罰適用法律正確。同時,第五十四條第二款還規(guī)定“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彪m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作出過書面取締決定,但王X被處罰后實際已不經營,自行糾正了違法行為,達到了取締的目的。
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制作的處罰決定書沒有完整記載王X經營“日租房”行為的時間及地點,缺乏嚴謹性,今后應予注意。王X的賠償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駁回王X要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二、駁回王X關于賠償58萬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王X負擔。判決后,王X不服,上訴于本院。
上訴人王X上訴稱:被上訴人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將“日租房”定性為旅館業(yè)錯誤,目前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營“日租房”屬于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有關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應當公布,而法律沒有公布“日租房”要實施行政許可?;ヂ?lián)網上發(fā)布“日租房”信息的情況非常普遍,被上訴人僅對上訴人進行處罰應屬執(zhí)法標準不統(tǒng)一?!叭兆夥俊睂儆诜课葑赓U性質,并非經營行為,應由有關租賃的法律法規(guī)予以規(guī)范,公安機關越權執(zhí)法。被上訴人在執(zhí)法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且上訴人違法行為輕微,應不予行政處罰。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辯稱:“日租房”符合《上海市旅館業(yè)管理辦法》中關于旅館的定義,不同于房屋租賃。經營“日租房”實質上是經營旅館,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王X制作的詢問筆錄等證據(jù)充分證明上訴人實施經營“日租房”的行為。故被上訴人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二審庭審中,被上訴人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仍以一審時已向原審法院提供的職權、事實、法律和程序方面的證據(jù)、依據(jù)證明其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行為合法。本院就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進行了全面審查,并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舉、質證意見后查明上述事實。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具有作出治安行政處罰的職權?!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yè)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中,被上訴人制作的檢查筆錄、與上訴人王X、證人B、C、D、E、F制作的詢問筆錄、與C制作的辨認筆錄及網頁摘錄材料等證據(jù)可以證實上訴人于2011年5月1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X鎮(zhèn)X路X弄X號X室廳東出租房實施擅自經營需公安機關許可行業(yè)的違法行為(即上訴人擅自經營需公安機關許可的旅館業(yè))。被上訴人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對上訴人王X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上訴人所轄乙派出所對上訴人涉嫌擅自經營需公安機關許可行業(yè)的違法行為案件進行了受理,經過調查,在履行了檢查、傳喚、事先告知等程序之后,被上訴人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且向上訴人進行送達,執(zhí)法程序并無不當。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將“日租房”定性為旅館業(yè)錯誤,且目前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營“日租房”屬于違法行為。根據(jù)《上海市旅館業(y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的旅館,是指利用專門住宿設施,主要以日為計費單位,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上訴人通過互聯(lián)網發(fā)布房屋短期租賃信息,以日為計費單位,并注明類型為家庭旅館,上訴人還雇傭清潔工專門負責打掃房間衛(wèi)生,其行為性質屬于經營活動,符合經營旅館的實質要件,且上訴人在有關詢問筆錄中亦自認經營“日租房”生意就和經營旅館性質相同,故上訴人的上述意見本院難以采信。
在被上訴人整個處罰程序中,上訴人認為存在多處違法:一是被上訴人詢問查證時間超過八小時,被上訴人原審時當庭陳述是因為案情復雜,且可能對上訴人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所以詢問查證時間可以不超過二十四小時,被上訴人觀點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二是被上訴人沒有及時立案、調查,因被上訴人與F制作的詢問筆錄內容并不能證明被上訴人在2011年5月就已經知道上訴人經營“日租房”的行為,被上訴人原審時亦當庭否認,故上訴人該觀點不能成立。三是被上訴人在向上訴人詢問過程中存在虐待、威脅等行為,但均無證據(jù)予以證實,難以采信。四是未向上訴人家屬送達行政拘留決定及偽造家屬簽名,對被處罰人家屬的通知義務并不影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但被上訴人根據(jù)上訴人提供的電話通知其女友并由其女友代簽上訴人母親姓名的行為并不妥當。五是未告知上訴人可以申請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被處罰人可以提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申請,但并未苛以公安機關告知義務,因此被上訴人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另,上訴人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王X要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并賠償58萬元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王X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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