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馬國旺,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農民。2011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馬國旺犯交通肇事罪,向大興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馬國旺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查明:2011年11月16日0時10分,被告人馬國旺無證駕駛冀J37438解放牌重型卡車至北京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同濟北路可口可樂公司,并將車臨時停放于該公司東門處。被害人劉大喜駕駛京BU1880鈴木牌摩托車由北向南正常行駛,因馬國旺的車輛尾部擠占道路,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劉大喜撞上該車右后部,造成重傷。事故發(fā)生后,馬國旺棄車逃逸,后于同月18日投案。經(jīng)認定,馬國旺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劉大喜無責任。馬國旺已賠償劉大喜損失人民幣(以下幣種同)76600元。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國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并在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其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馬國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且獲取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六項之規(guī)定,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馬國旺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馬國旺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請求改判免予刑事處罰。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亦提出抗訴,主要理由是:第一,原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六項之規(guī)定,而未依據(jù)該解釋第三條的要求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關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規(guī)定,系適用法律錯誤。第二,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馬國旺交通肇事后逃逸,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而原審法院僅依據(jù)被告人具有自首和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等情節(jié),從輕處罰判處拘役六個月,屬量刑不當。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支持上述抗訴意見,同時鑒于馬國旺案發(fā)后投案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且認罪悔罪,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并適用緩刑。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國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并在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馬國旺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時,其在犯罪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鑒于馬國旺本次犯罪情節(jié)相對較輕,且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關于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所提對馬國旺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的意見,經(jīng)查,依據(j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屬于同一法定刑幅度,減輕處罰時可以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故對該項意見不予采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的其他支持抗訴意見及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經(jīng)查成立,予以采納。原審人民法院根據(jù)馬國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作出的判決,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錯誤,且量刑不當,應予改判。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之規(guī)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上訴人馬國旺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二、主要問題
對致人重傷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逃逸行為如何評價?
三、裁判理由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馬國旺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爭議,但對馬國旺肇事后逃逸這一情節(jié)應當如何評價,形成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馬國旺無證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構成交通肇事罪。其肇事后逃逸系加重處罰情節(jié),對馬國旺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量刑。另一種意見認為,《解釋》將“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與“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并列作為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構成犯罪的條件,是入罪要件,根據(jù)禁止對同一事實重復評價的原則,逃逸不應再作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故應當對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范圍內量刑。我們認為第一種意見是正確的,且本案可以對馬國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具體分析如下:
(一)肇事后逃逸可視情評價為入罪條件或加重處罰情節(jié),在本案中應認定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據(jù)此,車輛駕駛人在肇事后負有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員、等候處理的法定義務,這一義務源于其造成交通事故的先行行為。肇事后的逃逸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定義務,是對他人生命與健康的漠視,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生命健康受到威脅,經(jīng)濟損失無法彌補,同時還增加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的難度,增加司法資源的消耗,故法律對這種行為應當給予否定評價。具體分為兩個層次:一是逃逸作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人罪條件。《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其中第六項情形是“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顯然,在交通肇事致人重傷的情形下,如果不具備《解釋》第二條第二款前五項情形,則逃逸行為應當作為定罪情節(jié)使用。二是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該條為交通肇事罪設定了三個法定刑幅度,在已構成基本犯的前提下,如另有逃逸情節(jié),則可依法升檔量刑。
逃逸情節(jié)作為人罪條件,又可分為兩種情形:第一,逃逸作為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jù)。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以分清事故責任為基礎,要求行為人承擔同等以上(包括同等、主要或者全部)責任,如僅承擔次要責任或者無責任,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逃逸行為與責任認定密切相關。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也就是說,在因行為人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逃逸行為就作為認定行為人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依據(jù),繼而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要件。根據(jù)《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因逃逸被認定承擔同等以上責任,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或財產損失情況達到該款規(guī)定標準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第二,逃逸行為與其他條件結合作為入罪條件?!督忉尅返诙l第二款規(guī)定了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構成犯罪的情形。在此情況下,逃逸與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相結合作為入罪條件。值得注意的是,根據(jù)《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認定犯罪時,如在責任認定環(huán)節(jié)已經(jīng)考慮了逃逸情節(jié),則只能根據(jù)該款規(guī)定的前五種情節(jié)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不能依據(jù)該款第六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認定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就是對逃逸行為的重復評價。同理,根據(jù)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在上述兩種情形下,逃逸行為都不能再作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使用。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逃逸行為作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的條件是,行為人逃逸之前的肇事行為從損害后果和應負的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在此基礎上,行為人又有逃逸行為,該逃逸行為才可作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督忉尅返谌龡l對此種情形作了專門界定。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馬國旺有多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如無證駕駛、違章停車、肇事后逃逸,但結合案情看,無證駕駛和逃逸本身并不直接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責任認定的主要依據(jù)是馬國旺的車輛尾部擠占道路通行,致使被害人劉大喜騎摩托車撞到該車輛右側后部,造成劉大喜重傷。因此,在認定馬國旺是否負有事故責任時,主要考慮的是其違章停車行為,逃逸行為并未作為認定依據(jù)。馬國旺無證駕駛機動車,且違章停車,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jù)《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在此基礎上,馬國旺又有逃逸情節(jié),則應當將逃逸作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對待,對馬國旺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量刑。
(二)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可以對被告人馬國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案一審對被告人馬國旺判處拘役六個月,檢察機關以量刑不當提出抗訴,二審法院未支持抗訴,最終改判適用緩刑。二審的處理是否妥當,關鍵在于馬國旺是否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根據(jù)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l)犯罪情節(jié)較輕;(2)有悔罪表現(xiàn);(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馬國旺交通肇事后有逃逸行為,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量刑,但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特別是作案后自首、積極賠償獲得諒解等從寬處罰情節(jié),可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第一,本案的發(fā)生是因為馬國旺違章停車,被害人劉大喜駕駛摩托車撞上馬國旺停放的車輛而受重傷。這與馬國旺駕車直接將被害人撞致重傷的情形有所區(qū)別,可以評價為犯罪情節(jié)較輕。第二,馬國旺肇事后雖然逃逸,但時隔一天后又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自首屬于重要的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通常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馬國旺犯罪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其犯罪行為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較好修復。二審法院綜合考慮上述情節(jié),作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判決是正確的。(轉自智豪刑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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