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方勇律師
一、來龍去脈
2019年6月5日21時許,余金平酒后駕駛白色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京市門頭溝區(qū)河堤路1公里處時,車輛前部右側撞到被害人宋某致其死亡,撞人后余金平駕車逃逸。經北京民生物證科學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宋某為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交通支隊認定,余金平發(fā)生事故時系酒后駕車,且駕車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9年6月6日5時許,余金平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6月17日,余金平的家屬賠償被害人宋某的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60萬元,獲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另查,余金平案發(fā)前系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總部紀檢干部。案發(fā)當晚其酒后駕車從海淀區(qū)五棵松附近回門頭溝區(qū)居住地時發(fā)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其駕車逃逸,擦拭車身血跡,回現場觀望,之后逃離。2019年6月6日5時30分許,余金平經呼吸式酒精檢測,血液酒精濃度為8.6毫克/100毫升。
余金平在辯護人的見證下與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該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量刑建議。
2019年9月11日,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9刑初138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應判處緩刑。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訴意見,建議二審法院院予以改判。
余金平提出上訴,請求改判緩刑。
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刑終628號刑事判決書,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二、爭論焦點
1、對本案二審判決爭論的焦點是:
在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判決處刑過重而提出抗訴的情況下,第二審人民法院有無權力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對“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在其第一款第二項中規(guī)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3、本案的核心是如何理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按文義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并未做進一步限定性的規(guī)定,既可理解為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判決處刑過輕而提出抗訴的情形,也可理解為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判決處刑過重而提出抗訴的情況,如此理解則二審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的限制。
三、眾說紛紜
如僅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規(guī)定的字面解讀,在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判決處刑過重而提出抗訴的情況下,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確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
但眾多法律從業(yè)人員,特別是檢察系統(tǒng)司法工作人員,在網絡上從刑事理論角度表達了各種意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劉哲在《什么是上訴不加刑原則》一文中明確主張:上訴不加刑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它的基本含義就是對僅有被告人上訴的,不得加重刑罰,只有檢察機關在提出加重抗訴的意見時才作為例外。目的是在保證上訴救濟權的有效行使。這是程序正義的基本體現。對此爭論,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臧德勝庭長也回應了針對性的《一起控、辯、一審、二審存在重大分歧認罪認罰案件的啟示》一文。這兩篇很有力度的專業(yè)分析文章都可在微信網絡上查到。
四、立法機關的釋義
那么,在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判決處刑過重而提出抗訴的情況下,第二審人民法院到底有無權力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筆者翻閱了全國人大的資料,在全國人大《法律釋義與問答》之《刑事訴訟法釋義》中,這樣規(guī)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于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規(guī)定。
……
第二款是對二審案件中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限制的兩種情況的規(guī)定。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自訴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是否同時提出上訴,均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確屬過輕,需要改判的,則可以作出比原判決重的刑罰。這里所說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確有錯誤,處刑過輕,提出抗訴的,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提出抗訴的案件。但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處刑過重而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也不應當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即全國人大《法律釋義與問答》之《刑事訴訟法釋義》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例外情形界定的非常明晰: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處刑過重而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也不應當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五、對本案二審生效判決的救濟路徑
基于前述分析,筆者認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2019)京01刑終628號刑事判決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罰,屬適用法律錯誤。對此,相關法律規(guī)定有救濟方式:
1、當事人及近親屬的救濟路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當事人及近親屬也可委托律師代為申訴。《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yè)務……(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2、法院的救濟路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檢察院的救濟路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期待本案早日塵埃落定。
(本文系學術探討性文章,僅供參考。)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