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能否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
問題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能否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對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時間限定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
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對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時間沒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薄睹袷略V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的時間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終結前。
因此,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可以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但時間限制在法庭辯論結束前。
提示
舉證期限屆滿后、法庭辯論結束前,當事人有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2001年)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刪除】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53【法院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與舉證期限的重新確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zhì)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訴訟請求的放棄、變更、承認、反駁以及反訴】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二十五條 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nèi)容:
?。ㄒ唬┟鞔_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ǘ彶樘幚懋斒氯嗽黾?、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ㄈ└鶕?jù)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diào)查收集證據(jù),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jù),進行勘驗,進行證據(jù)保全;
?。ㄋ模┙M織交換證據(jù);
?。ㄎ澹w納爭議焦點;
?。┻M行調(diào)解。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二、法庭辯論終結后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解讀:
(1)《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guī)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薄睹袷略V訟法》并未對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作出限定,應理解為在判決作出前均可提出,且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該項權利的行使只要不違反法律,也未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32條規(guī)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敝皇且?guī)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可以合并審理的應當合并審理,并非限制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的期限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前。因此,法庭辯論終結后、判決作出前原告仍然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廢止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保担?、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責任競合】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經(jīng)典案例
·歐陽某某與方某等合伙協(xié)議糾紛上訴案
【案號】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閩民終447號
【裁判摘要】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程序法中并未對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作出限定,應理解為在判決作出前均可提出,且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該項權利的行使只要不違反法律,也未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據(jù)一審庭審筆錄記載,歐陽某某在方某當庭將“分割域名”的訴請變更為“返還投資款”時,拒絕對變更的訴訟請求進行答辯,而且,方某未針對變更的訴訟請求提出新的證據(jù),故不存在再行指定舉證期限的問題,歐陽某某也完全可以就上述法律問題當庭發(fā)表答辯意見。因此,歐陽某某主張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
【案號】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閩民終字第581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4)民申字第1517號
【裁判摘要】上訴人上訴稱:王某某在法庭辯論終結后才提出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法院未經(jīng)開庭直接按王建枝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程序違法。二審法院認定:王某某在一審庭審后,根據(jù)五市政公司寧武高速公路(南平段)B1合同項目經(jīng)理部2014年1月10日支付工程款60萬元的事實,將原訴求的工程欠款數(shù)額由3934969元調(diào)減至3334969元,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也未損害五市政公司合法權益,五市政公司關于原審程序違法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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