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飛某公司招聘李某任業(yè)務經(jīng)理,每月工資400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李某工作一年后,不能完成業(yè)務指標,被飛某公司辭退。李某起訴,法院判飛某公司賠償各種損失6.2萬元。
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承擔如此大的責任?
【案情分析】
1、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guī)定,飛某公司應當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資,4000X11=44000元。
2、飛某公司辭退員工,支付一個月的經(jīng)濟補償金4000元。
3、飛某公司未給李某辦理社會保險,賠償損失12000元。
4、節(jié)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資2000元。法院的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飛某公司應當承擔上述賠償責任。
【律師提醒】
在依法治國的大環(huán)境下,國家在法律層面加強了對勞動者的保護。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的規(guī)定,存在巨大的經(jīng)營風險。飛某公司應聘請律師完善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勞動用工合同,避免風險,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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