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12389舉報電話受理辦理群眾舉報投訴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部、省級公安機關和地市級公安機關設立12389舉報電話,由公安紀檢監(jiān)察部門負責。
設立12389舉報電話的公安機關應當安排獨立的工作場所,配備辦公設備,確定專人接聽。
公安部舉報中心負責全國12389舉報電話系統運行和受理辦理工作的業(yè)務指導。
第三條 12389舉報電話受理范圍包括:對公安機關及民警違紀違法問題的檢舉、控告;對公安機關及民警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對加強和改進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四條 受理辦理群眾舉報投訴工作堅持依紀依法、實事求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
第二章 接聽受理
第五條 接聽受理人員應當熟練操作12389全國公安機關舉報電話業(yè)務軟件系統和公安民警違法違紀案件線索受理查辦系統。對公安紀檢監(jiān)察
業(yè)務受理范圍內(以下簡稱受理范圍內)的舉報線索,應當及時錄入公安民警違法違紀案件線索受理查辦系統。記錄受理范圍內的舉報線索時應當如實準確。
第六條 接聽受理人員要政治可靠,熟悉公安紀檢監(jiān)察業(yè)務,保密意識強,會講普通話。接聽電話應當使用文明用語,態(tài)度誠懇、耐心細致、規(guī)范高效。
接聽受理人員應當告知舉報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如實舉報,不得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誣告陷害他人。
第七條 接聽受理人員應當將電話受理情況錄入12389全國公安機關舉報電話業(yè)務軟件系統,并對檢舉、控告區(qū)分情況作以下處理:
(一)對屬于受理范圍的檢舉、控告,應當詳細了解檢舉、控告問題的具體內容,重要情節(jié)應當向舉報人復述確認,對不愿提供姓名等個人信息的,應當尊重舉報人的意愿;
(二)對內容空泛、表述不清的檢舉、控告留存?zhèn)洳椋?br>
對舉報人揚言采取過激行為制造極端事件的,應當加以規(guī)勸疏導,并立即向公安機關指揮中心通報;
對反映正在發(fā)生重大警情的,應當告知其撥打報警電話,并立即向公安機關指揮中心通報;
(三)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檢舉、控告,應當引導舉報人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反映,并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第八條 接聽受理人員接到涉及本人或者近親屬等利害關系人的舉報電話時,應當主動回避。
第九條 接聽受理人員接到跟蹤、詢問舉報事項辦理情況的電話時,可以告知來電者舉報受理情況,但不得透露具體承辦單位及相關人員信息。
第三章 辦理審核
第十條 對受理范圍內的舉報線索,應當及時移交。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的舉報,應當作交辦件處理:
(一)領導同志有批示的;
(二)線索清晰,可查性較強的;
(三)群眾反映強烈、引發(fā)媒體炒作、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涉及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五)其他應當交辦處理的問題。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的交辦件,交辦單位應當作督辦處理:
(一)超過辦結期限的;
(二)需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辦理的;
(三)久拖不決或者互相推諉、意見不一致的;
(四)應當糾正的問題未糾正或者糾正不徹底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對責任人作出處理或者處理明顯失當的;
(六)其他應當督辦處理的問題。
第十三條 督辦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電話督辦、派員督辦、發(fā)函督辦、會議督辦等方式進行,必要時應當責成有關單位負責人到督辦單位說明情況。
第十四條 對上級交辦件,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交辦件之日起兩個月內核查完畢并反饋,超過兩個月不能查清的,經向交辦單位申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間,原則上累計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特殊情況確在六個月內無法查清的,應當書面上報延期原因。
遇有跨地區(qū)、跨部門的情況或者重大疑難問題時,應當及時報告或者請求上級公安紀檢監(jiān)察部門給予協助。
第十五條 交辦件的查辦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線索來源;
(二)舉報人、被舉報人、相關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反映的主要問題;
(三)查辦過程;
(四)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五)處理情況和法律依據;
(六)實名舉報的答復情況;
(七)承辦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對轉交下級公安紀檢監(jiān)察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辦理的電話舉報件,需要提供舉報人基本情況的,應當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嚴守保密紀律,注意保護舉報人。
第十七條 交辦單位應當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xù)完備、程序合法的標準,對下級核查結果嚴格審核把關。
對反映問題重要、案情比較復雜且難以認定的交辦件,辦結時應當集體審核把關。
第十八條 對承辦單位上報的調查結果,符合要求的,交辦單位按照程序審核辦結,并告知承辦單位;審核暫不予辦結的,應當書面告知承辦單位,并附補充調查意見。必要時交辦單位可以調閱案卷或者直接調查。
第四章 答復反饋
第十九條 使用真實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舉報,有具體聯系方式并認可舉報行為的,屬于實名舉報。
對實名舉報和有條件答復的匿名舉報,按照“受理單位答復受理情況,承辦單位答復辦理情況”的原則辦理。
第二十條 答復可以采取口頭、書面或者其他適當的方式。口頭答復的,應當制作答復筆錄,載明答復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及答復內容、舉報人對答復的意見等。
第二十一條 對實名舉報,承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應當在收到舉報線索7日內與舉報人取得聯系。
辦理完畢后,承辦單位應當在15日內將辦理情況和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聽取其意見,記錄在案。
第五章 分析運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安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當加強對12389舉報電話舉報投訴數據的分析研判,以輔助領導決策,指導實踐,改進工作。
設立12389舉報電話的公安機關,每季度要向本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和上級公安紀檢監(jiān)察部門報送綜合分析報告。
第二十三條 各地公安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當與其他部門、警種建立12389舉報電話聯合會商辦理機制,建立和完善舉報投訴材料移送制度,及時辦理舉報事項。
第二十四條 對查實的公安機關和民警違紀違法典型案件,承辦單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充分發(fā)揮12389舉報電話的監(jiān)督作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對受理辦理群眾舉報投訴過程中,存在推諉扯皮、故意拖延等行為的個人或者集體,情節(jié)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對失密泄密、以案謀私的,從嚴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紀委和公安局紀委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紀委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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