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李在本市一家農產品銷售公司從事產品分裝工作,勞動合同中約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的工作時間是8小時,但是加班加點卻是家常便飯,連雙休日也不例外。遇到季節(jié)交替時節(jié)或者國定節(jié)假日之前,公司的訂單會更多,一線操作人員都是忙得連軸轉,常常連著2、3個月不休息。在淡季,公司訂單不多時,也會連續(xù)休息個20、30天。2016年9月,小李向公司提出辭職。在結算工資時,小李稱以前在職期間一直都在加班,周末都不能休息,要求公司支付以往的加班工資,車間班長告訴他,車間工人實行的是綜合工時制,不存在加班工資。小李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在職期間的休息日以及延時加班費。
庭審中,公司提交小李工作兩年期間的考勤,稱公司實行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該工時審批表張貼在車間門口,小李忙閑不均,其實工作兩年期間不存在加班,無須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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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下的工作崗位存在加班是否有加班費?如果存在加班費,怎么算?
裁
決
結
果
仲裁庭審理后認為,小李所在的工作崗位實行的是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向車間工作人員公示了批復材料,且考勤統(tǒng)計小李在計算周期內的總體工作時間(1889小時)不超過總體法定標準工作時間(2000小時),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小李延時加班費。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下,小李要求公司按照工資200%的標準支付休息日加班費缺乏法律依據,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分析點評
現(xiàn)行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者受季節(jié)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xù)作業(yè),采取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崗位。適用范圍主要分以下幾類,一類是連續(xù)作業(yè)的行業(yè),例如:交通、鐵路、郵電等行業(yè);第二類是季節(jié)性的行業(yè),例如:地質、資源勘探、建筑、旅游等行業(yè);第三類是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yè);第四類是可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班作業(yè)的行業(y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工作崗位,需企業(yè)報經當?shù)貐^(qū)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沒有經過審批或過了批準周期的,一律按標準工時對待。
《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guī)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設計綜合工時制的本意,在于確保勞動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時間支配權,以適應相應的特殊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在實踐中,多以申請季度、年度作為周期的情形較為常見。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shù),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shù),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單位要按規(guī)定支付職工延時加班費。綜合計算工時制允許具體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時間可以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是其基礎仍然是標準工時制,仍然要堅持一定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及平均工作時間都不能違反法定的標準,即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月工作時間20.83天/月×8小時/天=166.64小時;每季度工作時間250天/年÷4季/年×8小時/天=500小時/季;每年度工作時間250天/年÷4季/年×8小時/天×4個月=2000小時/年。
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下的勞動者,如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應依照規(guī)定享受300%加班費,且法定日工作不能進行補休、調休;如果工作日正好是標準工時制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如果一個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工作就屬于延時工作時間,超過的時間應依照規(guī)定享受150%加班費。也就是說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下,不存在休息日200%加班費的情形,只有300%法定假加班費和150%延時加班費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小李的工作崗位實行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其崗位加班是不存在休息日加班費的說法,如果根據考勤統(tǒng)算時間小李年度周期的工作時間超過2000小時,超出的時間,應由用人單位支付150%的延時加班費,如果不超出該時間,無須支付延時加班費,如果小李存在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按照實際加班時間,應由用人單位支付300%法定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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