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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原告程某某訴稱,王某同程某某系夫妻關系,婚后購置住房一套并登記在王某名下。2016年2月份,程某某到涉案房屋打掃衛(wèi)生時,發(fā)現(xiàn)涉案房屋由其他人居住,雙方發(fā)生糾紛。程某某回家詢問丈夫王某得知,王某將涉案房屋賣給了張某,且已經(jīng)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后原告通過房管局查詢確認上述事實。原告認為涉案房屋是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簽訂買賣協(xié)議未經(jīng)過原告同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程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王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被告張某辯稱,自己在通過中介得知王某要賣房子,遂與王某聯(lián)系房屋買賣事宜,涉案房屋房產(chǎn)證上只有王某的名字,且涉案房屋當時沒有人居住。后雙方協(xié)商一致,以58萬元的價格買到涉案房屋,且辦理了所有權變更手續(xù)。雙方的買賣協(xié)議合法有效,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息;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本案中,王某與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根據(jù)王某與張某的陳述及證人的陳述、收條、銀行轉款憑證等證據(jù)、可以認定張某按照買賣合約的約定已向王某支付了58萬元購房款,不存在惡意串通,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房屋、損害程某某的合法權益的情形。夫妻一方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夫妻雙方應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對于原告所稱訴爭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丈夫王某系無權處分,法院認為王某的無權處分行為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除此以外,程某某也未舉示其他證據(jù)證明王某與張某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合法權益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合同無效的情形。張某購買涉案房屋的行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程某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江蘇法院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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