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律師分級改革,從“等死”到“找死”
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石宗初律師
眾所周知的現(xiàn)象是,近50%的律師面臨生存壓力,只有不到20%的律師才談得上所謂的“成功”,也許是筆者朋友圈子檔次不高的緣故,所了解的律師中,很多都在為“下一個案源在哪兒發(fā)愁”,顯然一幅“等死”的畫面。
一石激起波瀾。前幾日,一個陳某某的教授一席講話:律師改革將進行“分級制”,在律師朋友內鬧得沸沸揚揚。筆者感悟,這樣的改革絕對是在給更多的律師“找死”。
曾幾何時,我們總是羨慕國外的制度,這個多好,那個很咋樣,為此不斷的吸收引入,而用在國內后,發(fā)現(xiàn)這樣也不行,那樣也有問題,究其原因,還是單純的“拿來主義”效用。
筆者也羨慕國外的出庭大律師,洋洋灑灑,口若懸河,但僅僅是欣賞而已,絕對不像我們有些著名的教授,但凡留洋過后,必然極力推崇引進國外的制度,而放著華夏幾千年的歷史文化不研究吸取,忘祖背宗自然不敢這樣說,但中國有句古語:與其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wǎng),在準備引進這些律師制度前,是不是先看看我們國內律師的現(xiàn)狀。
律師作為自由職業(yè)者,除了受行業(yè)自律外本應無它絆,而現(xiàn)實卻是:公不像公、私不像私。從“公”的方面,屢屢受到體制內的各種制約,卻從不曾享有體制內的任何服務。這里面既有制度設計的原因,也有根深蒂固的傳統(tǒng)認識因素。
在國家制度設計層面,比如刑事訴訟(筆者一直在智豪專業(yè)化刑辯所執(zhí)業(yè),其他不敢妄談),一方面,國家大談控辯平等,而另一方面,刑訴法對律師的壓制和天平對檢察院控方的傾斜顯而易見,這其中的規(guī)定包括:“宣讀起訴書后控方可以訊問被告人,辯方卻要經(jīng)審判長同意”,“檢察長可列席法院審委會,律師靠邊站”,“檢方抗訴案件必須開庭,辯方上訴卻不一定開庭”,“辯方申訴經(jīng)審查后再決定是否啟動再審,檢方抗訴,一律啟動再審”等等,立法者用他們自己制定的法條絆住了“控辯平等”宣言的腳。在律師權益特別是刑事辯護律師權益屢屢受到侵害的不斷呼吁下,公檢法三家相互配合的單位,一時間又不斷聯(lián)合或單獨出臺“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當大部分人在歡呼國家公權機關的恩賜時,我們有沒有冷靜想過:不是控辯平等嗎?我們的職業(yè)保障需要相對方的恩賜還是法律的規(guī)定來賦予?我們律協(xié)是不是也要緊跟著出臺關于“律師在代理案件中保障公檢法三機關權利”的各種規(guī)定?
在傳統(tǒng)認識領域,公檢法三個國家公權力機關,在老百姓眼中本身就代表了公平正義,并且站在了道德的制高點,可是我們是否想過,這幾年不斷出現(xiàn)的冤假錯案,是他們的失誤還是他們的故意為之,而從來沒有聽說過哪個律師讓某一個清白之人蒙冤入獄。但到今天為止,社會大眾仍然寧愿信公而不愿相信作為私權利代表的律師群體。筆者承認部分律師的不檢點行為讓公眾對律師群體產(chǎn)生了誤判,但正如政府每年揪出這么多貪官而我們政府仍然是好政府一樣,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把它作為公權部門改革律師的借口。
有律師文言:律師分級的改革,實際上是在給職能部門牟利。這種方式的改革,必然會跟上培訓、考核等等措施,然后,“權力導致腐敗”的魔咒又一次在實踐中體現(xiàn),這也許是職能部門深化改革,擴大部門自身GDP增長的絕好機會。對本不屬于公權力體制內的律師,再加上一個“體制的緊箍咒”。
放眼當下的律師案件來源,除了部分做出名氣的律所和律師,更多的是靠拼爹、拼關系。為了接到有限的案件,殺價、亂承諾、給介紹人回扣等等怪象一再上演,辦案過程中也不乏找關系、勾兌等各種亂象,這不但玷污了法律職業(yè)本身的正當性,也在逐步蠶食公眾對法律職業(yè)的正義性認同。更多的律師和律所,在殘酷的現(xiàn)實下被“逼良為娼”,不得不采取一些商業(yè)化方式來尋找和辦理案件,而將法律人本應堅守的法律理念和信仰拋在九霄云外,現(xiàn)實已經(jīng)快將律師逼為了完全的商人。
陳教授一席律師分級改革的講話消息,筆者第一反應是,我們律師在不久的將來,又會被逼為教授。想想數(shù)年前早已作廢的律師職稱制度,“掌握一門外語”、“省級以上期刊發(fā)表文章”,自然會歸納在分級制度考核要求中,于是乎,律所的早晨,律師們不是靜靜在思考案件,而是在大聲朗讀a.b.c;工作時間,律師不是去會見當事人,而是在絞盡腦汁寫論文;開庭時,律師不是在據(jù)理力爭,而是在給法官做法律講座,說不準偶爾還蹦出一兩句英文。
律師是法律的實踐者,學院的教授才是法律的研究人,讓律師放下法律實務不做,而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寫一些高深的理論研究文章,無疑本末倒置,就好像讓農民放下鋤頭,回家研究“論大米和納米的關系”一樣。筆者絕不是反對律師加強學習,但前提是需要學以致用,讓我們熟練掌握一門外語,難道是給大部分干一輩子都可能不會有涉外業(yè)務的律師在暗示:我們的法律服務市場,即將迎來做不完的涉外業(yè)務的春天。
律師不應有大小之分,也不該有貴賤之別,唯一有權力評判律師的,只有案件的當事人,老百姓心中自然有一桿秤,足以稱出律師的是非曲直。通過了統(tǒng)一法律資格考試后、取得執(zhí)業(yè)證的律師們,好不容易接下一個案件后,卻因為所謂的級別不夠,在放棄案件的同時,也等于放棄了當事人對這個律師的信任,同時增加當事人找高級律師的成本,法律職業(yè)本身具有的公正性、正義性,卻硬生生的要用金錢來衡量。
筆者認為:作為律師群體中的一員,我們可以不是大律師,也可以不是高級律師,但我們唯有做一名老百姓心中的好律師,就是對自身職業(yè)最大的尊重,也是對律師行業(yè)最大的貢獻。
律師分級制度的建立和推進,這絕不是在深化改革借口下的明智舉措,如此,若干年后,又會有陳某某、王某某等著名教授放言:建立農民分級制度,高等農民在富饒地區(qū)耕種,其他農民只能在西部貧瘠土壤挖地;建立商人分級制度,高等商人可以從事十萬元以上的業(yè)務,其他商人只能做兩萬元以內的生意。整個社會,難道唯如此才能“量才而用、層次分明”?
文末,筆者還是用最喜歡的一段話,改編后作為結束語。
“如果說一個國家對律師的尊重,體現(xiàn)這個國家法治的文明程度,那么,在律師制度改革中對律師切身利益的關注,則考驗決策者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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