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盈城律師團隊
單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團隊成員:胡玉芳、王志強、王秀娟、謝容強、衛(wèi)良維
微信公號:盈城訣
公號ID:yingchenglaw1
編者按:今天推薦的文章來自iCourt深圳校友胡玉芳和王志強律師的團隊。他們以2014年度最高院審結的425起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為樣本,從案件的案由、類型、裁判者、裁判意見等多個角度進行分析,對于該領域案件處理具有很強的參考意義。
【目錄】
前言
一、數(shù)據化最高院裁判
1.案由分布
2.類型分布
3.裁判結果
4.審判長大比拼
二、“打架”的裁判意見
1.無效合同約定的管理費
2.無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3.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認定
三、不可不知的裁判意見
1.管轄權糾紛裁判意見
2.工程鑒定案件的裁判意見
3.酌定違約金標準的裁判意見
4.中標備案合同實質性變更認定裁判意見
5.其他
四、結語
【主文】
前言
盈城律師團隊去年推出的《2013年度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審判報告》受到業(yè)內諸多關注,也激勵著我們把這項審判研究工作持續(xù)下去。今年我們繼續(xù)以中國裁判文書網作為基礎數(shù)據來源,并參考openlaw、律商網等法律檢索網站,搜集整理了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425件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并對這些案件加以數(shù)據分析統(tǒng)計、裁判觀點提煉,從而撰寫本文,期望對法律實務有所幫助。
一、數(shù)據化最高院裁判
1.案由分布
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共審結2586件民事案件,其中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共425件,占比達到16%左右, 2013年該比例為17%,說明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審理數(shù)量保持平穩(wěn)狀態(tài)。
案由分布對比圖
2014年度建設工程案件各案由分布與2013年度的情況基本相同,僅有個別類型案件少量增減,2014年新增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1例、鐵路修建合同糾紛2例。具體比較如下:
案由分布對比表
案由分類
2014年度
2013年度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339
408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57
20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7
10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17
15
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
1
0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2
6
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2
0
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0
0
建設工程監(jiān)理工程合同糾紛
0
0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0
1
合計
425
460
2014年度案由分布圖
2.類型分布
根據案件審判程序的不同進行分類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審理的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申訴案件占絕大部分。與2013年的數(shù)據相比,申訴案件數(shù)量有小幅下降,二審案件雖然數(shù)量不多,但為2013年二審案件數(shù)量的兩倍。具體情況比較如下:
案件類型對比表
審判類型
2014年度
2013年度
復議案件
1
未統(tǒng)計
審判監(jiān)督案件
5
未統(tǒng)計
最高檢抗訴案件
13
8
提審案件
17
13
二審案件
41
20
申訴案件
348
383
再審后再次申訴案件
未統(tǒng)計
10
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
未統(tǒng)計
26
合計
425
460
2014年度案件類型分布圖
3.裁判結果
(1)申訴案件裁判結果
申訴案件的結果2014年度與2013年度差別不是很大,僅是最高院提審的案件在2014年度明顯有所下降,具體比較如下:
申訴案件裁判結果對比表
申訴案件裁判結果
2014年度
2013年度
案件數(shù)量
所占比例
案件數(shù)量
所占比例
駁回申訴
260
74.71%
261
68%
指令再審
58
16.67%
61
16%
撤回再審
13
3.74%
17
4%
最高院提審
15
4.31%
37
10%
終結審查
2
0.57%
7
2%
合計
348
383
2014年度申訴案件裁判結果分布圖
(2)二審案件裁判結果
2013年二審案件共20宗,2014年達到41宗,雖然二審案件總數(shù)成倍數(shù)增長,但是在這41宗案件中有半數(shù)以上的上訴請求被二審法院駁回,判決維持原判,比2013年二審案件維持原判的比例更高,具體比較如下:
二審案件裁判結果對比表
裁判結果
2014年度
2013年度
案件數(shù)量
所占比例
案件數(shù)量
所占比例
維持原判
23
56%
10
50%
發(fā)回重審
3
7%
5
25%
改判
11
27%
3
15%
自動撤訴
3
7%
1
5%
指令再審
1
3%
0
0
調解
0
0
1
5%
合計
41
20
2014年度二審案件裁判結果分布圖
(3)提審案件裁判結果
與2013年相比,2014年提審的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判決的類型雖然也是四類,但與2013年有所不同,維持的判決為二審和再審,沒有維持一審判決的。雖然提審案件的數(shù)量在2014年只增加4宗,但是改判率更高,具體比較如下:
提審案件裁判結果對比表
提審案件裁判結果
2014年度
2013年度
案件數(shù)量
所占比例
案件數(shù)量
所占比例
改判
11
65%
7
54%
維持二審
4
23%
1
8%
維持再審
1
6%
0
0
終結審查
1
6%
0
0
發(fā)回審理
0
0
2
15%
維持一審
0
0
3
23%
合計
17
13
2014年度提審案件裁判結果分布圖
4.審判長大比拼
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425起建設工程案件中有43位審判長參與,我們根據審判長審理案件的類型、數(shù)量,對各審判長的審判情況進行統(tǒng)計分析。
(1)申訴案件審判長大比拼
申訴案件共348起,占到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審結建設工程案件的81.9%,我們選擇了處理再審案件數(shù)量排名前十的審判長進行了分析。
申訴案件審判長裁判結果對比表
法官
姓名
承辦申訴案件數(shù)量
裁判結果
駁回率
駁回申訴
指令再審
撤回
提審
王友祥
28
23
5
0
0
82.1%
王季君
28
21
5
1
1
75.0%
李明義
26
26
0
0
0
100%
汪治平
23
18
2
2
1
78.3%
姚愛華
21
14
6
1
0
66.7%
梁曙明
20
15
5
0
0
75%
汪國獻
19
12
5
2
0
63.2%
辛正郁
18
13
4
0
1
72.2%
張進先
18
12
6
0
0
66.7%
張志弘
7
2
1
0
4
28.6%
申訴案件審判長“駁回率”排名圖
(2)二審案件審判長大比拼
二審案件共41起,分別由14名審判長組庭審理。
二審案件審判長裁判結果對比表
法官
姓名及承辦案件數(shù)量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改判
指令再審
撤銷原裁定
部分撤銷部分維持
駁回起訴撤銷原判
撤訴
發(fā)回重審
楊國香9
8
1
高珂5
3
0
1
1
張進先5
3
2
張志弘5
3
1
1
王友祥4
2
1
1
尹穎舜3
3
關麗2
1
1
韓玫2
2
韓延斌1
1
任雪峰1
1
汪治平1
1
辛正郁1
1
楊立初1
1
張進1
1
二審案件審判長“維持率”排名圖
二、“打架”的裁判意見
1.無效合同約定的管理費
2014年度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因合同無效產生的管理費爭議案件主要有5起,最高人民法院各合議庭出現(xiàn)4種裁判觀點,分別如下:
(1)酌定支持相應比例的管理費
在騰達公司與姚漢昭、姚漢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1277號] 中,就施工管理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所涉及《工程施工合同》因屬非法轉包而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該合同中約定騰達公司轉包后可向實際施工人姚漢昭、姚漢林收取施工管理費的條款亦無效,故騰達公司根據合同中約定請求姚漢昭、姚漢林支付管理費用,不予支持。騰達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派出了工作人員參與管理和協(xié)調,原審判決酌情確定姚漢昭、姚漢林向騰達公司支付施工管理費55.6241萬元,并無不當。
在興育公司、教育公司與王軍、曾照江、田化慶、耿振瑞、第三人興杰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1635號] 中,案涉施工合同因違法轉包而無效,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鑒于教育公司對工程進行了施工管理和組織工作,依照公平原則,酌定以工程決算款8236363.09元為基數(shù),參照教育公司發(fā)包小額工程按照造價2%收取管理費的實際情況,按照工程價款1.5%的比例確定管理費公平合理。
(2)根據雙方過錯各半分配,支持50%的管理費
在中太公司與余松堅、黃澤喜、高升榮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861號] 中,涉案《工程施工承包協(xié)議》性質為轉包合同,被認定為無效,關于管理費稅金問題,涉案合同約定中太公司按結算價22%收取稅金、管理費,一、二審判決認定中太公司按結算價11%收取稅金、管理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太公司與余松堅、黃澤喜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此筆管理費、稅金的法律性質主要是轉包訴爭工程漁利費用,屬違法所得,不宜認定為合同無效后應當據實結算的工程款;盡管此約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如何分配此筆費用屬審判權即自由裁量權調整范疇;一、二審判決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決定各半分配并無不當。
(3)管理費全額返還給實際施工人
在中民建公司與胡俊雄、十六化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抗字第10號] 中,最高檢抗訴認為,中民建公司因無效合同取得的管理費系違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但最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鄙鲜鏊痉ń忉屚ㄟ^對“非法轉包”等無效行為取得的“非法所得”規(guī)定“可以”進行收繳,目的在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及時制裁違法行為,進一步規(guī)范建筑市場,保證建筑工程質量,進而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民事違法行為是否懲罰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及當事人違法情節(jié)而定,不能因為適用懲罰措施而導致當事人利益嚴重失衡。
本案中,實際施工人胡俊雄組織幾十名民工施工,最終完成了挖運工程,且驗收合格,其理應獲得施工的勞務費。如果將該105萬元管理費予以收繳,則胡俊雄僅得525萬元勞務費,與其付出的勞動不相符。而非法轉包的中民建公司在收取的胡俊雄105萬元管理費被收繳后,仍然獲得了十六化建公司(建設方)補償中民建公司的100萬元管理費,勢必造成新的不平衡,激發(fā)新的矛盾。二審判令中民建公司將實際施工前便已經收取的105萬元管理費向胡俊雄予以返還,而非予以收繳,充分考慮了司法解釋本意和本案具體情況,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4)根據合同履行情況按實進行結算
在路航公司與謝紅、謝劍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1078號] 中,對于管理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雙方在有關會議紀要中明確路航公司按工程造價的5.5%比例向謝劍標收取。對此,實系路航公司為履行合同所發(fā)生的必需的開支,屬于工程價款的一部分,即使合同無效,雙方亦應根據合同履行情況按實進行結算。因此,二審判決認定謝劍標應按工程造價的5.5%比例向路航公司支付管理費,并無不當。
綜上,在因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原因導致案涉施工合同無效時,雖然合同中關于管理費約定的有關條款無效,但在裁判過程中,最高院各合議庭關于管理費是否支持,以及支持比例莫衷一是。
需要提出的是,對于管理費是否收繳,地方法院也有不同的意見,如《2009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六條規(guī)定: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基于掛靠關系形成的合同約定了管理費,如果按照約定收取管理費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實施了管理行為并在招投標過程中繳納了相關費用,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收取管理費。
2.無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2014年度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涉及因合同無效產生的違約金爭議案件主要有4起,其中3起案件中,合議庭均認定關于無效合同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亦屬無效,但其中一起案例中,合議庭支持二審法院作出的關于承包方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的認定。
具體裁判觀點如下:
(1)因合同無效,違約金約定亦屬無效
在(2013)民申字第1124號案、(2014)民申字第501號案以及(2014)民申字第1795號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均認為,在涉案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關于違約金的約定亦屬無效,根據無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主張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訴請不予支持。
(2)合同無效,但工期延誤責任承擔的約定系真實意思表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林躍富與延邊嘉和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940號] 中,最高院認為,關于“……因2008年度施工進度未按建設單位要求完成,按工程總價的3%給予建設單位違約賠償?!钡募s定應如何理解的問題。從合同約定的內容來看,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于涉案工程款的結算作了附條件的約定,即如果未按期完工,承包人按工程總價的3%給予建設單位賠償。這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涉案工程并未按期完工,雖然涉案施工合同無效,但涉案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可以參照合同約定計算涉案工程款。原判決參照合同約定對涉案工程款進行計算,并無不當。關于工期延誤的責任應否由林躍富承擔的問題。工期延誤的責任在于承包人,林躍富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工程工期延誤是設計變更或發(fā)包方撥付款項不足等非歸責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在此情況下,原判決認定其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并無不當。
3.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認定
(1)防水工程保修期未滿,將防水工程質量保證金單獨按比例計算支付
在銘泰公司與浩盛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一終字第90號] 中,根據雙方合同約定,除屋面及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防滲漏工程保修期限為5年外,其他工程保修期均為2年,現(xiàn)除防水工程保修期未滿5年外,其他工程均已超過保修期,銘泰公司在原審法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以及本院二審期間,均未提供防水工程部分的造價,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根據浩盛公司提供的防水工程造價3000187元,認定該部分保修金為90006元(3000187元×3%)并無不當,該保修金應由浩盛公司支付銘泰公司。
(2)防水工程保修期未滿,待防水工程質保期屆滿時方可對全部工程質保金一并主張
在星星公司與永信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民提字第00015號]中,就永信公司收取的工程質保金1827167.60元是否應在扣除防水工程的質保金后退還給星星公司的爭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除防水工程外,目前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均已屆滿,但補充協(xié)議確定的單價中未就防水工程的工程款單獨列明,星星公司提供了其自行根據簽訂合同時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乘以實際面積計算的防水工程價款,并進一步按比例計算出對應的防水工程質保金,但并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計價方法,故星星公司單獨計算防水工程質保金的依據不充分,并且永信公司對此亦不認可,因此,二審判決星星公司可待防水工程質保期屆滿時對全部工程質保金一并主張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綜上,對星星公司要求返還除防水工程質保金以外的剩余質保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3)雙方約定工程缺陷責任期為2年,保修期為5年,2年后即應返還質量保證金
在阿爾山市政府與中鐵九局一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25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雙方在《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工程缺陷責任期為2年,保修期為5年,質保金為合同價款的5%。因此,635678元質保金應按照《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于2年工程缺陷責任期屆滿后返還,不能按約返還應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三、不可不知的裁判意見
1.管轄權糾紛裁判意見
2014年度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共有22起關于管轄權異議的糾紛,占比約5%,其中以虛增訴訟標的額為由提起再審的共計17起,占據管轄權異議糾紛案例的絕大部分,其他則涉及約定管轄、仲裁、不動產專屬管轄等爭議事由。具體分布類型如下:
在上述的管轄權異議案件中,主要涉及以下裁判觀點:
(1)不應對訴訟請求進行實質性審查,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原告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
在涉及的17起以虛增訴訟標的額為由的管轄權異議案件中,如(2014)民申字第225號、(2014)民一終字第81號案件等,最高院均采取了統(tǒng)一的裁判觀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確定。人民法院在確定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時,對原告依據的證據材料,僅進行形式審查。原告的證據能否被最終采信,訴訟請求能否獲得支持,屬案件實體審理范圍,與案件訴訟標的額的確定無關。即在確定級別管轄時,不應對原告訴求的訴訟請求進行實質性審查,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
(2)管轄爭議條款是合同實質性內容,應以備案合同確定案件的管轄
在中國對外建設有限公司與鞍山華創(chuàng)德隆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一終字第00067號]中,雙方于同一日簽訂備案合同和未經備案的合同,該兩份合同約定管轄不一致,同時涉案工程經過招投標程序,招投標文件中確定的管轄與雙方簽署的備案合同中約定的管轄亦不一致,就該案適用的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以下裁判觀點:
關于中標備案合同以及未經備案合同,兩份合同的效力及哪份合同是實際履行的合同,屬于案件實體問題,有待實體審理時解決,不宜在程序審查中作出認定。
而案涉工程系招投標工程,經過了嚴格的招投標程序,雙方當事人在確定工程價款后,簽訂了備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的規(guī)定,有關工程范圍、價款、質量、管轄爭議條款等均是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在備案合同與未經備案合同約定的管轄條款不一致時,應當以備案合同確定案件的管轄問題。
而對于招投標文件與中標備案合同約定管轄不一致的,不影響備案合同相關內容的效力,仍以中標備案合同約定的管轄為準。因案涉?zhèn)浒负贤械耐ㄓ煤贤瑮l款第1.1.1.1項明確,“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xié)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案涉招標文件并不在該合同項下明確的范圍內,因此,招標文件不是備案合同的一部分。當招標文件寫明的內容與備案合同不一致時,并不影響備案合同相關內容的效力。
(3)實際施工人向發(fā)包方及承包方主張權利,應受發(fā)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管轄約束
在中太公司與柯昌林及一審被告油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一終字第236號] 中,對于本案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被上訴人柯昌林提供的《中太建設集團內部施工承包合同》第七條第四項的約定,“甲乙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經雙方協(xié)商無效時,雙方約定依法向甲方(注:指中太公司大慶分公司)駐地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奔丛摵贤s定的管轄法院在河北省廊坊市。但根據被上訴人柯昌林提供的油田公司與中太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第67.5條約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fā)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上述兩份合同約定的管轄不一致,但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柯昌林以實際施工人身份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fā)包人油田公司及承包人中太公司主張權利,其施工的權利義務源于油田公司與中太公司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故應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管轄約束,即發(fā)包人油田公司所在地的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2.工程鑒定案件的裁判意見
2014年度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共有55起涉及工程鑒定的案件,占比13%,其中涉及工程造價鑒定的共計51起,其他散見于停窩工損失鑒定、質量鑒定、措施費鑒定等。具體分布如下:
在涉及工程鑒定的案件中,編者提煉以下裁判意見供參考。
(1)對于爭議一方單方委托的鑒定單位作出的鑒定意見,爭議另一方無證據推翻亦不申請重新鑒定的,可以作為工程造價的認定依據
在新天宇公司與金永公司、嘉禾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500號]中,最高院認為關于兩個倒塌鋼板倉造價損失的認定問題。該工程造價雖是金永公司、嘉禾公司自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但符合民事訴訟的證據要求。一、二審審理過程中,新天宇公司稱該造價損失的鑒定有造假嫌疑,但未提出相應證據,亦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同樣,在中建六局五公司與燕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1459號]中,最高院認為,對于燕宇公司單方委托的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就工程造價作出的鑒定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另一方當事人有足以反駁的證據證明其鑒定確有錯誤,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中建六局五公司亦不申請重新鑒定,故原審法院依據燕宇公司提交的鑒定報告確定的數(shù)額認定中建六局五公司施工部分造價并無不妥,其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合法妥當,本院予以維持。
(2)刑事偵查程序中形成的造價鑒定,經爭議雙方當事人認可,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在六公司與匯亞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3)民一終字第68號]中,關于鑒定問題最高院認為,因新宏基公司和本案部分利害關系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根據偵查需要委托建業(yè)公司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鑒定。該鑒定非依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無法納入民事訴訟程序保證當事人行使訴權;但在一審法院征詢本案當事人意見時,雙方一致認可以該鑒定意見作為定案依據,一審法院從節(jié)約成本、尊重當事人意見角度出發(fā),同意采信建業(yè)公司的鑒定意見,并無不妥。
3.酌定違約金標準的裁判意見
(1)逾期付款違約金過高時,酌情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3倍計算
在劉俊飛與廣廈湖北第六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314號]中,再審申請人劉俊飛要求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5.2倍計算違約金。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按照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130%計算違約金。二審法院考慮到劉俊飛墊資施工以及廣廈公司長期拖欠工程款的事實,將違約金酌情增加至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3倍計算,已經充分保護了劉俊飛的利益。
(2)工期延長違約金約定過高時,以已完工程量價款延期的時間,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資金利息作為工期遲延損失
在中宇公司與犍為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348號]中,雙方《煤礦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因乙方原因工期延誤導致建設工期超過22個月,乙方應承擔延誤工期的責任。延誤工期的違約金按每延誤一天支付2萬元標準進行累計計算”,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二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違約金應當以中宇公司給犍為公司因工期逾期造成的實際損失為基礎,在中宇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犍為公司的實際損失又對犍為公司計算的實際損失不予認可的情形下,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等因素,綜合確定以中宇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價款延期的11.42個月(來源于裁判文書網上傳裁定書原文)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資金利息作為犍為公司的損失,具有合理性。
(3)因單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以施工方的投入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3倍的利息計算違約金
在金都公司與路安州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927號]中,在雙方的合同關系已無繼續(xù)履行可能的情況下,一、二審判決支持路安州公司解除白鷺雅苑·公園天下三期工程合同的訴請并無不當。路安州公司為承包案涉三期工程支付了158萬元履約保證金,金都公司單方終止合同構成違約,考慮到路安州公司為案涉三期合同所作包括人員工資、設備租賃、支付保證金等準備工作,一、二審法院酌定以158萬元為基數(shù),自2007年4月1日(即路安州公司交納履約保證金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3倍的利息,由金都公司向路安州公司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是一、二審法院根據路安州公司的訴訟請求,基于本案的事實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法進行的自由裁量,并無不當。
(4)逾期付款違約金按銀行同期貸款月利率的4倍為計算標準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并未超出法律許可范圍
在廣佳欣公司、管廣生與博坤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一終字第61號]中,雙方當事人在《補充協(xié)議二》中約定,廣佳欣公司同意自2013年4月30日起以11015萬元加上合計補償金為計算基數(shù),以銀行同期貸款月利率的4倍為利息計算標準向博坤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首先,廣佳欣公司、管廣生上訴請求按照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但未提供任何證據。其次,博坤公司作為一家建筑施工企業(yè),本案超過1.1億元的墊資必然涉及融資成本,此應為雙方訂立《補充協(xié)議二》的背景和基礎。盡管雙方之間并不屬于民間借貸,但參考我國目前依法受到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看,按照四倍利息確定并未超出法律許可范圍。
4.中標備案合同實質性變更認定裁判意見
(1)關于工程預付款及工程進度款之約定,不屬對備案合同的實質性變更
在華豐公司與百協(xié)中聞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504號]中,最高院認為,對于實際履行中,雙方實際上在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撥付等方面并未按備案合同予以履行,華豐公司亦未提出異議或進行正常的請款程序,可以視為雙方實際履行中對備案合同的變更,該種變更并不違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原審認定備案合同有效并不意味著不能在未實質性改變備案合同的情況下對合同履行予以變更;本案有關工程預付款及工程進度款之約定,不屬對備案合同的實質性變更。
(2)對于實質性變更的判斷,除把握變更內容外,也需要把握變更的量化程度
在尚高公司與簡稱北川建設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842號]中,最高院認為,對實質性變更的判斷,一方面需要把握變更的內容,另一方面也需要把握變更的量化程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合同價款采用固定綜合單價方式確定,確實屬于變更《比選文件》確定的固定總價方式的情形,但本案事實表明,按照兩種方式得出的案涉工程款差額僅為11萬余元,沒有達到法律所禁止的“實質性變更”的嚴重程度,也不會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顯失平衡,故不應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構成對《比選文件》的實質性變更。
5.其他
(1)先進場施工后經招投標程序,考慮到主張無效方的惡意因素,認定在招投標之前《施工合同》及《補充合同》有效
在長實公司晉豪公司與南通六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一終字第18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雖然存在南通六建進場施工后,長實公司方將案涉工程進行招投標的事實,但一審判決基于長實公司、晉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招投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中標無效情形,同時結合案涉工程天天家園回遷安置樓屬于太原市杏花嶺區(qū)政府招商引資項目“希爾頓大酒店”的相關配套工程,長實公司作為發(fā)包方為獲得南通六建墊資施工利益,未經招投標即允許南通六建進場施工,訴訟中為避免承擔合同風險,主張合同無效,具有惡意的因素,認定案涉《施工合同》及《補充合同條款》有效,并無不妥。
(2)違法轉包方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未簽訂施工合同確定工程價款的,以轉包方與發(fā)包方之間簽署的合同為計價依據
在侯榮、呂作海與豐寧天鴻公司、華晨建工集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635號]中,華晨建工集團將承攬工程全部轉包侯榮、呂作海,但雙方并未簽訂施工合同。對此,最高院認為,建筑市場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主要賺取的是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與轉包合同約定價款之間的差價。因此,該類轉包中,轉包合同中約定的價款普遍低于承包合同中的工程價款。依照上述承包合同與轉包合同關系,在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結算后,轉包合同締約方多參照承包合同當事人結算的工程價款,依照雙方約定的降低價款比例進行結算。本案中,二審判決以華晨建工集團與豐寧天鴻公司簽訂的《結算協(xié)議》確定的工程結算款數(shù)額偏低,損害侯榮、呂作海利益為由,認定其不能作為侯榮、呂作海應得工程價款的依據,并以華晨建工集團與豐寧天鴻公司最后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作為確定侯榮、呂作海工程價款的依據,符合建筑市場轉包合同協(xié)商的慣例。
同樣,在欒喬良與俊發(fā)地產、十四冶建設公司、十四冶礦業(yè)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1438號] 中,最高院認為,工程價款的約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而雙方《責任承包合同》對此沒有約定不合常理。結合一、二審庭審情況,欒喬良施工時被任命為涉案工程項目副經理,其持有俊發(fā)地產與十四冶建設公司訂立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而《責任承包合同》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后簽訂,說明欒喬良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和結算條款是知曉并認可的,其應受發(fā)包方和承包方之間合同的約束。
(3)結算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或逾期竣工違約金,結算完成后仍繼續(xù)主張的不予支持
在哈爾濱通信公司與聯(lián)通興安盟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652號] 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在1995年、1996年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中雙方約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聯(lián)通興安盟公司也存在逾期付款之情形,但在竣工結算時哈爾濱通信公司只主張工程款的本金,沒有要求逾期付款利息。竣工結算后,雙方應當按照該結算憑證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給付義務,而不應再按照原建筑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工程款給付義務。在聯(lián)通興安盟公司履行了絕大部分工程款給付義務已達2年的情況下,哈爾濱通信公司又起訴要求聯(lián)通興安盟公司按照原合同約定的計息標準及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2007年10月31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既不符合結算憑證的約定,又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因此不予支持。
同樣在武漢三星公司與四川神宇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64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雙方于2012年1月9日對主體工程結算時,在已經超過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的前提下,對工程進行確認并進行了協(xié)商和結算,應當視為雙方已經就工程逾期完工的事項進行了處理并達成一致意見。武漢三星公司又以四川神宇公司逾期完工為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一、二審判決均不予支持是正確的。
(4)工期尚未屆滿解除合同的,可以根據施工狀況主張逾期竣工違約責任
在華北建設公司與中遠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2208號] 中,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條約定,工程的總日歷天數(shù)為622天,即自2011年7月18日開始施工,至2013年3月31日竣工工程施工中,華北建設公司一建公司項目負責人吳邦國失去聯(lián)系,造成工程停工。2012年11月6日,中遠公司即致函華北建設公司要求其按期完工,但華北建設公司未完成施工,雙方于2013年1月10日對施工情況及現(xiàn)場現(xiàn)狀進行公證保全后,中遠公司于同年3月21日通知華北建設公司解除雙方所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合同解除時,案涉合同約定的工期尚未屆滿,但根據施工狀況,原審認定因華北建設公司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而致解除,依法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之規(guī)定,中遠公司請求華北建設公司依約承擔工程誤期的違約賠償責任300萬元,并未超出合同約定的違約賠償范圍,華北建設公司在二審審理中亦未提出違約金予以酌減的事實和理由。據此,二審判決華北建設公司承擔該項違約賠償責任,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并無不當。
(5)尚未竣工的工程,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可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行使優(yōu)先權的期限
在泰樂公司與中建八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4)民申字第1004號 ] 中,案涉工程因泰樂公司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導致中建八局停工并最終退出施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鑒于雙方對中建八局已完工程造價一直未能達成一致的結算意見,如工程款數(shù)額尚未確定時即已認定施工人超過主張優(yōu)先權的行使期限,顯然與優(yōu)先保障施工人基本利益即工程款這一立法目的相悖,二審判決從中建八局起訴之日起計算行使優(yōu)先權的期限,認定其對案涉工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并無不當。泰樂公司申請再審主張中建八局超出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期限,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四、結語
裁判文書的公開給法律實務工作者研究案例、提升實務水平帶來了浩瀚的資源,盈城律師團隊從2013年度開始,分年度搜集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糾紛的全部案例,加以分析總結,通過案例分析的形式總結建設工程領域常見的爭議類型,提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案件的常見爭議類型的裁判觀點。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由于建設工程案件的復雜性,目前仍有大量爭議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來規(guī)范,甚至地方法院的指導意見也有矛盾之處,諸如違法分包、轉包涉及的管理費、違約金爭議、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爭議等等。最高院的案例使我們能夠以管窺豹,探索這類案件的裁判標準,更好地指導實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