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決定的意見》(豫政〔2004〕80號)的規(guī)定,為規(guī)范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和使用,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監(jiān)督,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現(xiàn)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充分認識規(guī)范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管好用好這項資金,是保證農民利益和促進農民增收的一項重要措施。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監(jiān)管,有效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但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中,還存在著分配比例不合理、使用不公開、賬務處理不規(guī)范甚至貪污、挪用、揮霍等問題,嚴重損害了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影響了社會穩(wěn)定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因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規(guī)范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加快推進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同時,確保農民群眾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享到工業(yè)化、城市化帶來的成果。 二、嚴格確定征地補償費分配原則和分配比例
堅持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權益。 已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未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要全部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征地涉及移民的,土地補償費分配辦法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要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補助費根據(jù)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用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tǒng)一安置被征地農戶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屬于已承包到戶的安置補助費,要全部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屬于未承包到戶的安置補助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三、切實加強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
征地補償費要及時足額到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征地補償費分配方案要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批準。分配給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費歸農民個人所有。 留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征地補償費屬于集體資產,其使用方案要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批準,主要用于發(fā)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yè)等方面。要嚴格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guī)定,全部納入公積公益金科目進行核算,設立專門賬戶,進行統(tǒng)一管理,不得用于發(fā)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要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將征地補償費到位及分配使用情況,及時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國土資源、農業(yè)、民政等部門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各級農業(yè)、民政等部門要強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jiān)督。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定期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要及時向群眾公布。在審計中查出侵占集體資產和資金、鋪張浪費的,要責令其如數(shù)退賠;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村干部違法違紀的,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