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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17號 


(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5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5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為正確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下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

(二)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適當形式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復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一并或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且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告知行為;

(二)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志、書籍等公開出版物,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三)要求行政機關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對若干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加工,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政府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材料,行政機關告知其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的。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或者逾期不予答復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答復的機關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復的,以受理申請的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公開該政府信息的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組織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在對外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答復依法報經有權機關批準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系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

(三)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的。

第五條 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jù)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

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政府信息的,被告應當對認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被告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對拒絕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被告能夠證明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請求在訴訟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被告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夠提供該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jù)。

被告以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對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說明。

原告起訴被告拒絕更正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過更正申請以及政府信息與其自身相關且記錄不準確的事實根據(jù)。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應當視情采取適當?shù)膶徖矸绞?,以避免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保管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

政府信息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不予公開范圍。

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第九條 被告對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拒絕或者部分拒絕公開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訴不予公開決定,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公開。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復。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適當形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適當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可以作區(qū)分處理的,應當判決被告限期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被告依法應當更正而不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更正。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復。被告無權更正的,判決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條 被告對原告要求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答復。原告一并請求判決被告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參照第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 被告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違法,并可以責令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根據(jù)原告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政府信息尚未公開的,應當判決行政機關不得公開。

訴訟期間,原告申請停止公開涉及其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開該政府信息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公開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暫時停止公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經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說明理由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不屬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屬于不予公開范圍或者依法不屬于被告公開的;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公眾公開,被告已經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的;

(三)起訴被告逾期不予答復,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為由反對公開,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理由不成立的;

(六)不能合理說明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系根據(jù)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據(jù)此不予提供的;

(七)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的;

(八)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及規(guī)范性文件,凡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根據(jù)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八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shù)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人民法院應當用當?shù)孛褡逋ㄓ玫恼Z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fā)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shù)孛褡逋ㄓ玫恼Z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

第二章 受案范圍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協(xié)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第三章 管轄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第三十條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三十二條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guī)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jù)。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密。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guī)定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五章 證據(jù)

  第三十三條 證據(jù)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shù)據(jù);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

  以上證據(jù)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jù),視為沒有相應證據(jù)。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jù)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jù)。

  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jù),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jù)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jù)。

  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j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jù)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shù)陌讣?,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jù)。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jù)。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jù)。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jù)。

  第四十一條 與本案有關的下列證據(jù),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p>

  (一)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jù);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jù);

  (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jù)。

  第四十二條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ù),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條證據(jù)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jù),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對未采納的證據(jù)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jù),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

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第四十四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shù)怯浟浮?/p>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guī)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含規(guī)章。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zhí)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zhí)行或者不停止執(zhí)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y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jù)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zhí)行。

  當事人對先予執(zhí)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第五十八條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五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xié)助調查、執(zhí)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xié)助調查決定、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zhí)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jù)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或者以哄鬧、沖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xié)助調查和執(zhí)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jù)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jù)。地方性法規(guī)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 例和單行條 例為依據(jù)。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guī)章。

  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jù),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公開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供公眾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jiān)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監(jiān)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二節(jié)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

  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jù)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shù)摹?/p>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jù)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條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被告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協(xié)議合法,但未依法給予補償?shù)?,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

  第七十九條 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fā)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三節(jié) 簡易程序

  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fā)回重審、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第四節(jié) 第二審程序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第五節(jié)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jù)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九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或者發(fā)現(xiàn)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或者發(fā)現(xiàn)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或者發(fā)現(xiàn)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或者發(fā)現(xiàn)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jiān)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八章 執(zhí)行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jiān)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九十八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一百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機構的律師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2015全文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法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5〕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適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現(xiàn)就有關條款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shù)怯浟浮.斒氯司芙^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xié)議爭議;

  (七)請求一并審查規(guī)章以下規(guī)范性文件;

  (八)請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第六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七條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第八條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第九條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

  原行政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判決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復議程序違法給原告造成損失的,由復議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為實現(xiàn)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xié)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xié)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行政協(xi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xi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xié)議;

  (三)其他行政協(xié)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發(fā)[2004]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分院: 
  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確定和表述不盡一致,有些法院在這方面作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為規(guī)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和行政案件的特點,結合行政審判實踐經驗,現(xiàn)就有關行政案件案由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各級人民法院試行: 
  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為:作為類案件、不作為類案件、行政賠償類案件。其確定方法如下: 
  (一)作為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確定作為類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劃分案件的類別,以行政管理范圍為“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種類為“別”進行構造。案由的結構應當具備以下兩個要素: 
  1.行政管理范圍。行政管理范圍是指行政主體代表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領域。以行政管理范圍作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個要素,將行政案件初步分為“公安”、“工商”、“稅務”等行政糾紛,從類上區(qū)別開來。 
  一般情況下,以行政管理范圍作為案由的第一構成要素,分類后無需再作分解,如海關、計劃生育、稅務等,直接以“海關”、“計劃生育”、“稅務”作為案由第一構成要素;對個別行政管理范圍比較寬泛的領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細分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細化、分解后的具體管理范圍,將“治安”、“消防”等作為第一構成要素用語。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 
  2.具體行政行為種類。以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或性質,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作為案由的第二個構成要素。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如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拘留等,不以構成要素出現(xiàn),而均以“行政處罰”代之。 
  綜合上述兩個要素,行政作為類案件案由的結構為:管理范圍+具體行政行為種類。以訴公安機關所作的行政拘留處罰為例,案由應確定為:“治安行政處罰”?!爸伟病睘楣残姓芾矸秶戮唧w的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則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不用具體的處罰形式“拘留”進行表述。以海關作出沒收走私物品的行為為例,其案由應確定為“海關行政處罰”。海關管理范圍相對窄一些,無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關”作為第一構成要素。 
  (二)不作為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原則上仍適用上述作為類案件的兩種構成要素的結構,但又要體現(xiàn)此類案件的特色,其確定方法是:以“訴”作為此類案件案由的第一個構成要素;以行政主體的類別作為第二個構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海關”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職責或義務作為第三個構成要素。以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案為例,案由確定為“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履行……法定職責”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種職責,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如可以具體區(qū)分為“訴××(行政主體)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訴××(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合同義務”、“訴××(房屋管理機關等)不履行登記法定職責”等等。 
  (三)行政賠償類案件案由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行政賠償類案件分為兩種情況,即一并提起行政賠償和單獨提起行政賠償。對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賠償”一語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記及行政賠償”;“訴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法定職責及行政賠償”等。對于單獨提起行政賠償?shù)陌讣?,案由的確定方法為:行政管理范圍+行政賠償。以稅務工作人員在執(zhí)法中致人傷亡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為例,如“稅務行政賠償”等。 
  二、案由適用范圍和確定時間 
  在立案審查階段,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起訴確定初步案由。在審理階段,如果發(fā)現(xiàn)初步確定的案由不準確時,應當根據(jù)審理后確定的法律關系性質來確定結案案由。因此,本規(guī)定既適用于審查起訴階段,也適用于審理階段,但法律文書和卷宗封面等均應以結案案由為準。 
  三、難以確定案由情況的處理 
  當出現(xiàn)行政管理范圍和具體行政行為種類難以界定、案由難以確定的情況時,可以作為例外情況酌情確定案由。如起訴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權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案件,就很難確定管理范圍,也很難確定其行政行為的種類,這時,可以用“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行政處理”、“訴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行政義務”等作為案由。 
  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時,案由可通過概括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方式來確定。 
  各級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該通知的過程中有何問題,請注意總結并及時報告我院。 

                        2004年1月14日 

             行政管理范圍 

  1.公安行政管理 
  (1)治安管理(治安) 
  (2)消防管理(消防) 
  (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4)其他(公安) 
  2.資源行政管理 
  (1)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林業(yè)行政管理(林業(yè)) 
  (3)草原行政管理(草原) 
  (4)地質礦產行政管理(地礦) 
  (5)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 
  (6)其他(資源) 
  3.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 
  (1)城市規(guī)劃管理(規(guī)劃) 
  (2)房屋拆遷管理(拆遷) 
  (3)房屋登記管理(房屋登記) 
  (4)其他(城建) 
  4.計劃生育行政管理(計劃生育) 
  5.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6.商標行政管理(商標) 
  7.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行政管理 
  (1)質量監(jiān)督行政管理(質量監(jiān)督) 
  (2)質量檢驗行政管理(質量檢驗) 
  (3)檢疫行政管理(檢疫) 
  (4)其他(質量監(jiān)督) 
  8.衛(wèi)生行政管理(衛(wèi)生) 
  9.食品藥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藥品) 
  10.農業(yè)行政管理(農業(yè)) 
  (1)漁業(yè)行政管理(漁業(yè)) 
  (2)畜牧行政管理(畜牧) 
  (3)其他(農業(yè)) 
  11.物價行政管理(物價) 
  12.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環(huán)保) 
  13.交通運輸行政管理(交通) 
  (1)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 
  (2)鐵路行政管理(鐵路) 
  (3)航空行政管理(航空) 
  (4)其他(交通) 
  14.信息電訊行政管理(信息、電訊) 
  15.郵政行政管理(郵政) 
  16.專利行政管理(專利) 
  17.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新聞、出版) 
  18.稅務行政管理(稅務) 
  19.金融行政管理(金融) 
  20.外匯行政管理(外匯) 
  21.海關行政管理(海關) 
  22.財政行政管理(財政) 
  23.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 
  24.審計行政管理(審計) 
  25.經貿行政管理(內貿、外貿) 
  26.水利行政管理(水利) 
  27.旅游行政管理(旅游) 
  28.煙草專賣行政管理(煙草專賣) 
  29.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30.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31.教育行政管理(教育) 
  32.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33.廣播電視電影行政管理<廣電) 
  34.統(tǒng)計行政管理(統(tǒng)計) 
  35.電力行政管理(電力) 
  36.國有資產行政管理(國資) 
  37.外資行政管理(外資管理) 
  38.鹽業(yè)行政管理(鹽業(yè)) 
  39.體育行政管理(體育) 
  40.行政監(jiān)察(監(jiān)察) 
  41.鄉(xiāng)政府 
  42.其他行政管理 

                  行政行為種類 

  1.行政處罰 
  2.行政強制 
  3.行政裁決 
  4.行政確認 
  5.行政登記 
  6.行政許可 
  7.行政批準 
  8.行政命令 
  9.行政復議 
  10.行政撤銷 
  11.行政檢查 
  12.行政合同 
  13.行政獎勵 
  14.行政補償 
  15.行政執(zhí)行 
  16.行政受理 
  17.行政給付 
  18.行政征用 
  19.行政征購 
  20.行政征收 
  21.行政劃拔 
  22.行政規(guī)劃 
  23.行政救助 
  24.行政協(xié)助 
  25.行政允諾 
  26.行政監(jiān)督 
  27.其他行政行為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川府發(fā)〔2014〕64號 )
 

 

各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鞏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深入貫徹省委《關于建立健全作風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和《關于認真貫徹“三嚴三實”要求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教育管理監(jiān)督的意見》,充分發(fā)揮政務公開服務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作用,加強權力運行制約和監(jiān)督,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潔,營造更加開放透明、風清氣正、廉潔高效的政務環(huán)境,現(xiàn)就深化政務公開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入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公開

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群眾關心、社會關注的重點領域,不斷拓寬公開范圍,深化公開內容。加強財政資金信息公開。政府預決算支出全部公開到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預決算按項目、按地區(qū)公開。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部門均應公開本部門預決算,并逐步公開到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財政資金安排的“三公”經費都要公開。加強公共資源配置信息公開。加大國有土地供應計劃、出讓公告、成交信息和供應結果公開,進一步做好城鎮(zhèn)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補償結果信息公開,加強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政策及實施情況公開,加大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采購過程、采購結果公開,深化項目審批、核準、監(jiān)管、招標、投標等信息公開。加強公共服務信息公開。進一步加強特殊類型招生政策及有關考生信息公開,推進科技計劃、科技專項等項目立項、驗收、資金安排信息公開,加大醫(yī)療服務收費信息公開,及時公開就業(yè)規(guī)劃、政策、措施和實施情況,扎實推進低保標準、申請審批程序、資金使用情況等城鄉(xiāng)低保信息公開。加強公共監(jiān)管信息公開。繼續(xù)推進空氣、水環(huán)境、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污染源監(jiān)管、大氣污染防治等信息公開,加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信息公開,穩(wěn)步推進國有企業(yè)財務指標、運行情況、業(yè)績考核結果公開,加大食品藥品監(jiān)管信息公開,依法公開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加強民生工程信息公開。及時、準確、全面公開民生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內容、項目投資、責任單位以及項目推進、完成情況等信息,讓民生工程在陽光下建設,使民生工程深入民心、深得民心。

二、大力推行行政決策公開

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聽證制度、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制度、合法性審查制度、集體決定制度、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決策程序,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規(guī)則,逐步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廉潔性評估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研究明確群眾參與決策的具體事項和參與方式,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范圍,暢通群眾參與決策的途徑。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在決策前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充分評估論證,實行預公開制度,并以適當方式反饋或公布意見采納情況,增加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三、全面推進行政權力運行信息公開

推進行政機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及其他行政權力依法規(guī)范公開運行。編制省、市、縣行政職權目錄,實時調整目錄信息,并統(tǒng)一在四川省電子政務大廳向社會公開,未列入目錄的行政權力一律不得行使,列入目錄的行政權力除涉密事項外必須在網上依法規(guī)范公開運行。推進行政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公開。將行政執(zhí)法裁量標準與行政權力依法規(guī)范公開運行平臺相對接,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行政審批涉及前置條件審批的,都要制訂辦事指南和辦理流程,行政審批決定應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推進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目錄公開常態(tài)化。推進行政處罰信息公開,除依法需要保護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外,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依法公開案件信息,包括違法違規(guī)的主要事實、處罰種類、依據(jù)和結果等。對權力運行實施網上實時全程監(jiān)察監(jiān)控,確保行政權力行使依法、透明、廉潔、高效。

四、著力深化基層政務公開

大力推進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政務公開,建立健全公開制度,規(guī)范公開內容,編制公開目錄,不斷改進和完善公開的程序、方式及監(jiān)督管理等配套措施,利用各種便民方式和渠道及時公開城鄉(xiāng)社區(qū)居民關心事項,重點公開稅費收繳、計劃生育、征地拆遷補償、土地流轉、公共事業(yè)投入、涉農補貼、最低生活保障、扶貧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等情況。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為深入推進村()務公開打好基礎。

五、推進公共企事業(yè)單位辦事公開

所有面向基層服務的醫(yī)院、學校、公交等公共企事業(yè)單位,按照便于群眾知情、方便群眾辦事、有利群眾監(jiān)督的要求,全面推行辦事公開,主動接受群眾監(jiān)督。建立和完善各類公共企事業(yè)單位辦事公開制度,編制辦事公開目錄,重點公開崗位職責、服務承諾、收費項目、工作規(guī)范、辦事紀律、監(jiān)督渠道等,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對公共企事業(yè)單位辦事公開的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指導職責,制定具體辦法,加強分類指導,推動工作落實。

六、加強行政機關內部事務公開

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符合實際、便于操作的行政機關內部監(jiān)督制約機制。圍繞機關干部職工關心的干部選拔任用、機關財務預決算、政府采購、基建工程等加大內部事務公開力度,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內部監(jiān)督,防止權力濫用。開展廉政風險防范管理,梳理行政機關內部職權依據(jù)和運行流程,加強對關鍵崗位和重點環(huán)節(jié)權力運行的監(jiān)控。

七、加強涉及群眾利益重大政策解讀

將信息公開與政策解讀工作同步考慮、同步安排、同步推進,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做到政策發(fā)布、解讀、回應三聯(lián)動。對一些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或專業(yè)性比較強的政策性信息及相關重要信息,要制定信息發(fā)布、解讀和回應的整體方案,組織相關負責同志、專家學者和評論員隊伍進行精準解讀。公開前,要同步考慮相應解讀事宜,準備解讀預案及通俗易懂的解讀材料;公開時,同步配發(fā)解讀材料,進行科學解讀、闡釋,增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切實做好社會關切事項回應工作。

八、加強公開載體建設

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完善政府網站功能,充分發(fā)揮政府網站信息公開第一平臺作用。主動適應形勢需要,開通、辦好政務微博、微信,切實加強新媒體應用。加快建設完善電子政務大廳、行政權力運行基礎平臺和行政權力運行監(jiān)察平臺,加強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將政務服務大廳作為政務服務、政務公開的重要窗口。發(fā)揮好政府公報、新聞發(fā)布會、政務公開欄、陽光政務熱線、政務服務熱線等公開渠道及各類傳統(tǒng)媒體作用。

九、加強制度建設

進一步完善主動發(fā)布機制,細化工作規(guī)范,明確公開內容、程序、主體、形式、時限、監(jiān)督等要素,增強政務公開的系統(tǒng)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采取公眾易于知曉的方式,主動、及時、全面、準確地發(fā)布權威政府信息。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機制,有效彌補主動公開工作的不足,依法滿足人民群眾獲取政府信息的特殊需要。完善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機制,從工作運行機制上確保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建立完善社會評價機制,完善信息公開社會評價辦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政風行風監(jiān)督員和第三方機構對信息公開工作開展評議。逐步構建系統(tǒng)完備、科學規(guī)范、運轉有效的政務公開制度體系。

十、強化監(jiān)督保障

各地、各部門要將政務公開作為一項基本制度,貫穿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等各環(huán)節(jié)。加強組織領導,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財政支持,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將政務公開工作納入各級政府依法行政、政府部門績效評價等指標體系,加大考核檢查力度。依法及時妥善處理涉及信息公開的舉報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切實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政務公開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督促,定期對各地、各部門政務公開工作推進、制度落實等情況開展督促檢查。嚴肅責任追究,對不履行信息公開職責,損害群眾合法權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fā)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tǒng)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ǘ┚S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ㄋ模M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ㄎ澹┍拘姓C關規(guī)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機制。行政機關發(fā)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fā)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fā)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fā)布。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ㄒ唬┥婕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ㄈ┓从潮拘姓C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ㄋ模┢渌勒辗?、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ㄒ唬┬姓ㄒ?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
 ?。ǘ﹪窠洕蜕鐣l(fā)展規(guī)劃、專項規(guī)劃、區(qū)域規(guī)劃及相關政策;
 ?。ㄈ﹪窠洕蜕鐣l(fā)展統(tǒng)計信息;
 ?。ㄋ模┴斦A算、決算報告;
 ?。ㄎ澹┬姓聵I(yè)性收費的項目、依據(jù)、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ㄆ撸┬姓S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y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y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ㄊ┩话l(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huán)境保護、公共衛(wèi)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xiāng)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ǘ┥鐣媸聵I(yè)建設情況;
 ?。ㄈ┱魇栈蛘哒饔猛恋?、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fā)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yōu)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ㄒ唬┴瀼芈鋵崌谊P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ǘ┴斦罩?、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ㄈ┼l(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ㄋ模┱魇栈蛘哒饔猛恋亍⒎课莶疬w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fā)放、使用情況;
 ?。ㄎ澹┼l(xiāng)(鎮(zhèn))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岆U救災、優(yōu)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fā)放情況;
 ?。ㄆ撸┼l(xiāng)鎮(zhèn)集體企業(yè)及其他鄉(xiāng)鎮(zhèn)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ò耍﹫?zhí)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jù)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暾埲说男彰蛘呙Q、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ㄒ唬儆诠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儆诓挥韫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ㄈ┮婪ú粚儆诒拘姓C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zhí)峁┡c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yī)療衛(wèi)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jù)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ⅲ梢允杖z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ǘ┬姓C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ㄈ┱畔⒐_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ㄋ模┮蛘畔⒐_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ㄎ澹┱畔⒐_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渌枰獔蟾娴氖马?。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灰婪男姓畔⒐_義務的;
 ?。ǘ┎患皶r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ㄋ模┩ㄟ^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fā)〔2007〕5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稐l例》全面、正確、有效施行,經國務院同意,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施行《條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稐l例》的公布施行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完善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舉措,是提高科學執(zhí)政、民主執(zhí)政和依法執(zhí)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設行為規(guī)范、運轉協(xié)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體制的重要內容。認真貫徹施行《條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同時必須看到,實行政府信息公開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和技術性很強的系統(tǒng)工程,施行《條例》的準備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地區(qū)、各部門(單位)務必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條例》施行前把各項準備工作做好做實。
  二、抓緊編制或修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是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便公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關鍵?!稐l例》正式施行前,要抓緊編制或修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當前,要按照由近及遠的原則,重點對本屆政府以來的政府信息,特別是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進行全面清理。要依據(jù)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科學界定公開和不能公開的政府信息,凡屬于應當公開的必須按規(guī)定納入公開目錄。清理政府信息和編制公開指南、公開目錄的工作,政策性強,技術難度大,任務繁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組織專門力量盡快開展這項工作,務必在2008年3月底之前完成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制任務,并按時在政府網站和相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布。
  三、盡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及制度規(guī)范。建立科學高效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和嚴格的制度規(guī)范,是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進行的基礎和前提。根據(jù)《條例》要求和工作實際,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抓緊建立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機制,明確職責、程序、公開方式和時限要求。健全政府新聞發(fā)布和新聞發(fā)言人制度,增強政府發(fā)布信息的主動性和權威性。要抓緊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機制,制定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規(guī)程,明確申請的受理、審查、處理、答復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具體要求,有效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秩序。要抓緊建立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制度,在《條例》規(guī)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有關保密審查的職責分工、審查程序和責任追究辦法,切實發(fā)揮保密工作機構的作用,確保不發(fā)生泄密問題。
  四、認真落實和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各級政府要按照《條例》規(guī)定,盡快在本地的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各部門(單位)應根據(jù)需要設立相應的場所或設施,以利公眾及時完整地獲取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盡快制定依申請?zhí)峁┱畔r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具體辦法,并充分考慮可能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等要切實加強管理,嚴格規(guī)范收費行為。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要參照《條例》的規(guī)定,抓緊制定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的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積極推動上述公共企事業(yè)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
  五、有效開展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實行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意義、《條例》的基本內容、相關配套措施和工作規(guī)范。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工作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還應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關保密知識、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以及政策咨詢等內容,全面提高有關人員做好信息公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區(qū)、各部門(單位)要抓緊制訂教育培訓工作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各級行政學院要把《條例》列為公務員培訓的重要內容,加強相關的培訓工作。
  六、充分發(fā)揮政府網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平臺作用。各級政府網站要成為政府信息公開的第一平臺。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單位)網站都要開設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并建立和暢通鏈接。要充分利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場所的網絡設施,設置政府網站公共檢索點,發(fā)揮好政府網站的輻射作用。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強化政府網站的支撐保障體系。政府網站應開設政府信息公開意見箱,及時聽取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利改進工作。
  七、切實加強對貫徹施行《條例》的組織領導。各地區(qū)、各部門要明確一位負責同志具體分管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按照《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切實擔負起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職責;如需另行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必須在2007年9月中旬以前予以明確。各部門(單位)要盡快指定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及時充實力量,認真做好各項工作。各級政府應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的經費。要建立健全監(jiān)督保障機制,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公開義務的舉報,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認真受理并及時調查處理。
  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在2007年9月底以前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部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負責人、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報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將在《條例》施行前對各地區(qū)、各部門貫徹施行《條例》的準備工作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八月四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



會關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見

國辦發(fā)〔2013〕10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依法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是人民政府密切聯(lián)系群眾、轉變政風的內在要求,是建設現(xiàn)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穩(wěn)定市場預期,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的重要舉措?!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以來,政府信息公開邁出重大步伐,取得顯著成效。隨著互聯(lián)網技術的迅猛發(fā)展和信息傳播方式的深刻變革,社會公眾對政府工作知情、參與和監(jiān)督意識不斷增強,對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公開政府信息、及時回應公眾關切和正確引導輿情提出了更高要求。與公眾期望相比,當前一些地方和部門仍然存在政府信息公開不主動、不及時,面對公眾關切不回應、不發(fā)聲等問題,易使公眾產生誤解或質疑,給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響。為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強公開實效,提升政府公信力,經國務院同意,現(xiàn)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平臺建設
(一)進一步加強新聞發(fā)言人制度建設。要以主動做好重要政策法規(guī)解讀、妥善回應公眾質疑、及時澄清不實傳言、權威發(fā)布重大突發(fā)事件信息為重點,切實加強政府新聞發(fā)言人制度建設,提升新聞發(fā)言人的履職能力,完善新聞發(fā)言人工作各項流程,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及熱點問題定期有序發(fā)布機制,讓政府信息發(fā)布成為制度性安排。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要圍繞國務院常務會議等重要會議內容、國務院重點工作、公眾關注熱點問題,及時組織新聞發(fā)布會,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新聞發(fā)布廳建設成中央政府重要信息發(fā)布的主要場所。與宏觀經濟和民生關系密切以及社會關注事項較多的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原則上每年應出席一次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新聞發(fā)布會,新聞發(fā)言人或相關負責人至少每季度出席一次。國務院各部門要建立健全例行新聞發(fā)布制度,利用新聞發(fā)布會、組織記者采訪、答記者問、網上訪談等多種形式發(fā)布信息,增強信息發(fā)布的實效;與宏觀經濟和民生關系密切以及社會關注事項較多的相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增加發(fā)布的頻次,原則上每季度至少舉辦一次新聞發(fā)布會。各省(區(qū)、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依托新聞發(fā)布平臺和新媒體發(fā)布重要信息的制度,并指導本級政府各部門和市、縣級政府加強新聞發(fā)布工作,進一步增強信息發(fā)布的權威性、時效性,更好地回應公眾關切。
(二)充分發(fā)揮政府網站在信息公開中的平臺作用。各地區(qū)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和管理,通過更加符合傳播規(guī)律的信息發(fā)布方式,將政府網站打造成更加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政府信息發(fā)布平臺,在網絡領域傳播主流聲音。加強政府信息上網發(fā)布工作,對各類政府信息,依照公眾關注情況梳理、整合成相關專題,以數(shù)字化、圖表、音頻、視頻等方式予以展現(xiàn),使政府信息傳播更加可視、可讀、可感,進一步增強政府網站的吸引力、親和力。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決策,要在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重要政策法規(guī)出臺后,要針對公眾關切,及時通過政府網站發(fā)布政策法規(guī)解讀信息,加強解疑釋惑;對涉及政務活動的重要輿情和公眾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要積極予以回應,及時通過政府網站發(fā)布權威信息,講清事實真相、有關政策措施以及處理結果等,地方政府和部門負責同志應主動到政府網站接受在線訪談。拓展政府網站互動功能,圍繞政府重點工作和公眾關注熱點,通過領導信箱、公眾問答、網上調查等方式,接受公眾建言獻策和情況反映,征集公眾意見建議。完善政府網站服務功能,及時調整和更新網上服務事項,確保公眾能夠及時獲得便利的在線服務。加強政府網站數(shù)據(jù)庫建設,逐步整合交通、社保、醫(yī)療、教育等公共信息資源,以及投資、生產、消費等經濟領域數(shù)據(jù),方便公眾查詢。
(三)著力建設基于新媒體的政務信息發(fā)布和與公眾互動交流新渠道。各地區(qū)各部門應積極探索利用政務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及時發(fā)布各類權威政務信息,尤其是涉及公眾重大關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規(guī)方面的信息,并充分利用新媒體的互動功能,以及時、便捷的方式與公眾進行互動交流。開通政務微博、微信要加強審核登記,制定完善管理辦法,規(guī)范信息發(fā)布程序及公眾提問處理答復程序,確保政務微博、微信安全可靠。
此外,要進一步加強政府熱線電話建設和管理,清理整合有關電話資源,確保熱線電話有人接、能及時答復公眾詢問。
二、加強機制建設
(四)健全輿情收集和回應機制。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輿情收集、研判和回應機制,密切關注重要政務相關輿情,及時敏銳捕捉外界對政府工作的疑慮、誤解,甚至歪曲和謠言,加強分析研判,通過網上發(fā)布消息、組織專家解讀、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接受媒體專訪等形式及時予以回應,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消除謠言?;貞婈P切要以事實說話,避免空洞說教,真正起到正面引導作用。有關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網絡輿情監(jiān)測工作力度,重要輿情形成監(jiān)測報告,及時轉請相關地方和部門關注、回應。
(五)完善主動發(fā)布機制。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圍繞黨和政府中心工作,針對公眾關切,主動、及時、全面、準確地發(fā)布權威政府信息,特別是政府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決策部署,經濟運行和社會發(fā)展重要動態(tài),重大突發(fā)事件及其應對處置情況等方面的信息,以增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對發(fā)布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規(guī)做好保密審查,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確保發(fā)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統(tǒng)籌運用新聞發(fā)言人、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等發(fā)布信息,充分發(fā)揮廣播電視、報刊、新聞網站、商業(yè)網站等媒體的作用,擴大發(fā)布信息的受眾面,增強影響力。
(六)建立專家解讀機制。重要政策法規(guī)出臺后,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及時組織專家通過多種方式做好科學解讀,讓公眾更好地知曉、理解政府經濟社會發(fā)展政策和改革舉措。有關部門可根據(jù)工作需要,組建政策解讀的專家隊伍,提高政策解讀的針對性、科學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讓群眾“聽得懂”、“信得過”。
(七)建立溝通協(xié)調機制。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加強與新聞宣傳部門、互聯(lián)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以及有關新聞媒體的溝通聯(lián)系,建立重大政務輿情會商聯(lián)席會議制度,建立政務信息發(fā)布和輿情處置聯(lián)動機制,妥善制定重大政務信息公開發(fā)布和傳播方案,共同做好政府信息發(fā)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三、完善保障措施
(八)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qū)各部門要把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提高信息發(fā)布實效擺上重要工作日程,做到政府經濟社會政策透明、權力運行透明,讓群眾看得到、聽得懂、能監(jiān)督,不斷把人民群眾的期盼融入政府決策和工作之中,努力增強提升政府公信力、社會凝聚力的“軟實力”。地方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過問,分管負責人要直接負責,逐級落實責任,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要加強工作機構建設,已經設置專門機構的,要加強力量配置,把專業(yè)水平高、責任心強的人員配置到關鍵崗位,特別是要選好配強新聞發(fā)言人;尚未設置專門機構的,要明確專人負責,確保在應對重大突發(fā)事件以及社會熱點事件時不失聲、不缺位,有條件的應盡快成立專門機構,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同時,要為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新聞發(fā)言人、政府網站工作人員、政務微博微信相關人員參加重要會議、掌握相關信息提供便利條件。
(九)加強業(yè)務培訓。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建立培訓工作常態(tài)化機制,經常組織開展面向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新聞發(fā)言人、政府網站工作人員、政務微博微信相關人員等的專業(yè)培訓,及時總結交流經驗,不斷提高相關人員的政策把握能力、輿情研判能力、解疑釋惑能力和回應引導能力。有關部門要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列為公務員培訓內容,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擴大培訓范圍。
(十)加強督查指導。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家互聯(lián)網信息辦公室要協(xié)同加強對政府新聞發(fā)言人制度、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等平臺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導,進一步完善相關措施和管理辦法,加強工作考核,加大問責力度,定期通報有關情況,切實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平臺建設和機制建設的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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