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維權 法律常識】2014最新公司法對舊公司法修改了12處,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內容將從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文詳細介紹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大亮點、公司法修改了哪些內容以及相關解讀等內容。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之后,”白手“可創(chuàng)業(yè)?(資料配圖)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個亮點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將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為我國推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筆者茲對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亮點略作總結,供廣大投資者參考。
(一)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一:取消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規(guī)定,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這意味著,公司設立向所有的市場主體放開,注冊資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東(發(fā)起人)可以不受注冊比本多少的影響自主決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可能。
(二)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二:取消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限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規(guī)定,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guī)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fā)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繳足期限。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這一點意味著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焙桶l(fā)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fā)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的規(guī)定不再執(zhí)行,除了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外,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發(fā)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發(fā)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規(guī)定其認繳的注冊資本是否分期出資、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設立時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全體股東(發(fā)起人)認繳的注冊資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內繳足。
(三)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三:取消對公司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刪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p>
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的一種或者幾種出資,出資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冊資本可以不用貨幣出資。
(四)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點四:
取消公司登記提交驗資證明的要求 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刪去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將公司法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額”。
這意味著,自2014年3月1日起,股東繳納出資后,不再要求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也不再要求提供驗資證明,不再登記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以上是關于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四大亮點,接下來介紹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內容的相關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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