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起 訴 狀
原告:樊濤
男,1965年8月15日生,住人民中路報國街明昌大廈2#樓
工作單位:國投云南大朝山水電有限公司
地址:護國路2號廣業(yè)大廈2403室。
電話:3014367,13888344650。
被告: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
法定代表:楊明(系大隊長)
地址:昆明市董家灣路號234號
電話:3055844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二章行政賠償?shù)诹鶙l、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提出本訴訟。
訴訟請求:
1、判定被告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10306047815)”無交通違章處罰的事實依據(jù),判令撤銷該處罰決定書。
2、判令被告對行政違法承擔法律責任,返還已繳納的罰款200元。
3、判令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200元。
4、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及理由:
2006年3月14日晚7點左右,我駕車途經(jīng)環(huán)城南路向東方向(距與北京路交叉路口100米左右)靠邊停車買水(農(nóng)業(yè)銀行門前簡易鐵房商鋪)。該處道路開闊,無禁停標志,并且屬于路面拓寬部分。當我買水完畢,回到車內(nèi)準備開走時,三名交通警察駕駛摩托車剛好經(jīng)過,在我車前停住,示意檢查。我出示駕駛及行車證后,交警一言不發(fā),拿出處罰單到摩托車后備箱上開始填寫處罰決定書。我趕緊說明情況,但沒有效果,反而招至最重的違章停車處罰。當時在我前面還有一輛汽車,她受到什么樣的處罰我不清楚,只聽到她說罰點款好了,不久離去(別外一名警察處理)。我的申辯也引來了其他兩位警察,最后警察讓我簽字,我說你這樣的寫法叫我怎么簽字,我不服。他說你不簽字,不影響處罰決定。我說,我的申辯你為什么不寫在上面,他說你可以寫在上面,并叫其他警察對我的停車位置進行了拍照。至此,我在陳述及申訴的位置寫上“有異議”并簽了名(見處罰決定書)。
對此遭遇,幾天之內(nèi)我悲憤的心情都無法恢復常態(tài)。警察的形象,對法律的理解,以及我所受的教育與現(xiàn)實中的警察的合法的“搶劫”行徑,實在是相去甚遠,實在是讓我忍無可忍!尊重警察、尊重警察制服上的國徽,是對國家法律的尊重,但這樣的人穿著警察的制服如此“執(zhí)法”,作為公民,也實在是看不下去了。訴諸法律,雖然耗時費力,法律的武器又貴又重,但我不能再忍讓下去了,否則就是對不依法執(zhí)法行為的縱容,長此以往,我們將生活在怎樣的無法無天的社會環(huán)境中。我們社會需要的是“法制”而不是“人治”。
依據(jù)交通法,交通警察的職責首先是維護和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秩序和暢通,對妨礙及破壞交通安全的行為及時給予糾正和處罰,遵照“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實施處罰要有事實有依據(jù)。而在本案中,交警對事實不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及申辯,自己認定事實和情節(jié)與交通違章處罰依據(jù)掛鉤,強行處罰,叫人怎么心服口服?而且,對我的處罰是違章停車中最重的處罰,情節(jié)的輕重則由警察自己說了算,完全不顧及當時的實際情況。以他的常識,他就認定你不會為了被搶的200元去訴諸法律。從效率原則上看,打官司就是個虧本的買賣,但尋求法律不是做生意,還有法律的尊嚴和社會長治久安人人守法的社會價值所在。
原告的訴訟是為了維護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而依法提起的,強烈表達作為普通市民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交通安全秩序、維護法律權威和尊嚴的堅強決心。
以上是本案訴訟的事實及理由,請法院核實,公正審判!
原告(簽名):
2006年3月16日
證據(jù)清單
序號
證據(jù)名稱
來源
證明事項
1
原告身份證復印件
昆明市公安局
訴訟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2
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車管所發(fā)證
依法取得,合法駕駛機動車證件
3
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車管所發(fā)證
依法登記,合法自有車輛,合法使用
4、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編號:10306047815)復印件
2006年3月14日交警一大隊交通警察作出
交警行政行為
5、
已交納罰款的憑證(流水號:01133655)
工商銀行出據(jù)
已履行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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