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此日桃花灼灼,宜室宜家;卜他年瓜瓞綿綿,爾昌爾熾?!憋L(fēng)行一時的民國最美婚書,用盡古往今來的美好詞匯,為婚姻作證。古人用一紙婚書,締結(jié)一雙男女的婚姻契約。古代婚書上,除了優(yōu)美的辭章,還有婚姻的真相。
草帖、定帖定婚約
南宋理宗景定元年(公元1260年),新任韶州知州鄭竦,正在籌辦一樁婚禮。他的侄女慶一娘,就要出嫁了。
慶一娘十四歲,剛剛達(dá)到法定婚齡。通過媒人向她求親的,是官宦世家潘家的兒子。鄭家對這門親事很滿意,雙方合過生辰八字,非常匹配。于是潘家向鄭家發(fā)出了定婚邀約:“草帖”。
“草帖”上記錄了潘少爺?shù)募沂馈⒆孀谌彰?、官職、是哪一房(妻、妾)的第幾子、生辰八字、主婚人等等?nèi)容。接到媒人傳遞來的“草帖”后,鄭家依樣回復(fù)。定婚也就完成了一半。
光看草帖文字還不夠,潘家人還要帶上彩禮,在媒人的引薦下,到鄭家“相親”。這支相親隊伍非常龐大,有男有女,除了考察鄭家家境以外,潘家女眷還要看看慶一娘本人。
不過未來的新郎官——潘少爺,并不在隊伍中。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決定婚姻的時代,新郎新娘直到婚禮當(dāng)天,才能真正認(rèn)識對方。
見過慶一娘之后,潘家留下彩禮,并和鄭家商定好了結(jié)親日期。這時,就輪到第二份婚書——“定帖”登場了。定帖的內(nèi)容不如草帖詳細(xì),但辭藻華麗隆重,對對方也使用敬語。
潘家和鄭家都是有名望的大家,定帖的交換儀式一點不能含糊。盛放定帖的盒子是私人訂制,裝飾精美。媒人和兩家人在定帖上簽字畫押后,先男后女,擇日傳遞。
草帖和定帖就是宋代的法定婚書了。它們是由唐代的通婚書與答婚書演變而來。通婚書是男方送與女方的求婚文書,女方接受后,再回復(fù)答婚書,雙方就算完成婚約締結(jié),兩封文書也作為紀(jì)念,由男女雙方保存起來。
無論是唐代的通婚書、答婚書,還是宋代的草帖、定帖,都不是由政府頒發(fā)的結(jié)婚證明,而是由男女雙方約定簽署的,更像婚前協(xié)議。而且,它的締約雙方其實不是夫妻本人,而是夫妻背后所代表的整個家庭乃至家族。
交換過定帖,就意味著潘鄭兩家的婚事,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結(jié)親后,發(fā)現(xiàn)對方家庭情況與定帖所述不符,就可以作為依據(jù),悔婚或者離異。
唐律明確規(guī)定,如果女家有“妄冒”行為,欺騙男方,要受徒刑一年;如果男方出現(xiàn)“妄冒”,罪刑更重,要在徒刑一年的基礎(chǔ)上再加一等。而確認(rèn)“妄冒”后,就可以斷處雙方離異。《宋刑統(tǒng)》沿用唐律,對婚書內(nèi)容的真實性,同樣嚴(yán)加管理。
五年不娶,婚書無效
交換婚書,并不代表婚姻完成。古人講究儀式感,必須在吉時迎娶,完成婚禮,并廣而告之,才算真正結(jié)婚。而從定婚到結(jié)婚的過程,盡管有婚書作保障,還是會出現(xiàn)一些幺蛾子。
元至元七年(1270),一位名叫劉泉的老漢拿著定帖,跑到太原府衙告狀。劉老漢告訴知府,自己的女兒伴姨,在十一年前經(jīng)媒人說合后,與元凱的兒子交換了婚書,定了婚。
但是,過了這么多年,元凱家始終沒有來迎親!當(dāng)年寫婚書時,伴姨還是一位年僅13歲的少女,等到現(xiàn)在,她已經(jīng)整整24歲了。
婚書是定婚過程中“男家致書禮請,女氏答書許訖”的書信往來,它與今天結(jié)婚證有一個最大的共同點:證明了男女雙方在婚姻中的合法地位。所以,和元凱家交換了婚書,伴姨就是法定意義上元凱家的兒媳婦了。
即使過了十一年都還沒有舉行婚禮,伴姨也不能另嫁他人。劉老漢又氣又恨:“我女兒因為一紙婚書,守了十一年活寡,耽誤了大好青春。求青天大老爺還她一個公道!”
這個案子著實棘手。太原知府也沒想到,世間還有如此心大的人、不靠譜的事兒!最后知府決定,把案子上報中央,讓主管全國民生的戶部官員們來處理。
戶部開會研究之后,有了結(jié)論:限元凱家在三十天內(nèi),將伴姨迎娶過門;否則,婚書無效,伴姨另行改嫁。這樣的判決是不是輕了點?“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戶部只能這么判。
按照當(dāng)時法律規(guī)定,元家一味拖延,沒來迎娶,不算悔婚,也就不違法。所以,戶部只能依據(jù)婚書,催促兩家完婚,卻無法處罰元家,補償伴姨這十多年來的精神損失。
后來,太原府又接到一樁奇葩案子:至元五年(1268)時,石虎虎與宋德榮的侄女宋小梅立婚書定婚,但至元七年時,石虎虎卻突然逃婚,不知所蹤了。宋德榮沒辦法,只能向太原府告狀。
石虎虎鉆的也是法律空子,他逍遙自在了,可苦了宋小梅。太原府這次找到了大都、衛(wèi)輝等地的相似案例,經(jīng)過比對,宣告雙方的婚書作廢。
伴姨和宋小梅的遭遇,給元朝政府上了一課。至治三年(1323),《大元通制》頒布,里面有這樣一條法規(guī):五年無故不娶,即宣布婚書無效。
婚書原本是合同
文字婚書具有法律效力,但一開始并不是男女結(jié)婚的必需物品。唐代法典《唐律疏議》規(guī)定:“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币簿褪钦f,在唐朝,“私約”(口頭婚約)和婚書差別不大。
唐律還規(guī)定:“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币簿褪浅姓J(rèn)了以聘禮為基礎(chǔ)的事實定婚行為。沒有婚書,僅僅依靠私約或者交換聘禮構(gòu)成的定婚行為,極容易引起爭議,要是有一方不按口頭約定行事,訛要更多的彩禮錢,甚至耍賴悔婚,就難免要鬧到公堂了。
《元典章》中就有這樣一個案例:至元十年(1273),郭伯成狀告李仲和的女兒李丑哥,說她犯了重婚罪。事情要追溯到四年前。當(dāng)時,郭伯成通過媒人撮合,為兒子郭驢兒和李丑哥定了婚。
郭伯成嫌麻煩,就沒有寫婚書,而是直接把聘禮送到了李家。不過,因為兩家孩子年紀(jì)都小,所以沒有正式把兒媳娶過門。沒想到第二年,李仲和又收了聘禮,把女兒嫁到了石家!
自己的兒媳轉(zhuǎn)眼成了別人的妻子,郭伯成當(dāng)然不肯罷休。受理了案件的官員也支持郭伯成。李丑哥和郭驢兒之間,雖無婚書,但已有聘禮,屬于法律承認(rèn)并保護(hù)的事實定婚。
按照先來后到的原則,李家和石家的婚姻無效。鑒于石家不知道原委,因此最終判處李丑哥嫁給郭驢兒,并退回石家聘禮。
追根究底,李丑哥重婚案的發(fā)生,是因為定婚雙方?jīng)]有文字婚書。為了重新規(guī)范民間結(jié)婚行為,減少爭訟和摩擦,從元朝以后,政府正式規(guī)定:今后結(jié)婚,私約不再算數(shù),必須要寫文字婚書。
為了規(guī)范婚書,政府甚至還出臺了相應(yīng)的格式規(guī)范?!白云付ê螅瑩袢粘捎H,所愿夫妻偕老,琴瑟和諧,今立婚書為用者?!?/p>
這句話常出現(xiàn)在元代婚書最后,美好的祝愿前面,其實是冷冰冰的內(nèi)容:彩禮金額。男女雙方、主婚人、媒人、證人等都要在上面簽字畫押,以防日后賴賬。婚書背面,有碩大的“合同”兩字,一式兩份,雙方各自收好。
贅婿婚書有講究
至元八年(1271),有名為安林的人,經(jīng)媒人孟得祿做媒,將女兒安秀哥嫁給王驢哥,并招王驢哥入贅。雙方同意后,即擬定婚書,準(zhǔn)備結(jié)婚。這是一種特殊婚約——招婿入贅。
一般招婿的女方家,沒有男丁。而入贅的男方家,往往兄弟眾多且比較貧窮。這時,女方占據(jù)主動權(quán),在給予男方足夠嫁妝的情況下,要求女婿在女方家居住勞作,贍養(yǎng)岳父母終老。
招贅的要求,也體現(xiàn)在了婚書上。按照婚書規(guī)定:如果王驢哥不務(wù)正業(yè),不服岳父母的教誨,游手好閑,那么依此婚書合同,岳父母有權(quán)要求女兒與王驢哥離婚。
王驢哥入贅以后,果然不務(wù)家業(yè),甚至還推打岳母,離家出走。最后大都路官府依據(jù)婚書,斷令王驢哥與安秀哥離異。
入贅婚的婚書中,類似的條款有很多。比如有的婚書要求,結(jié)婚后生下的子女必須隨母姓。還有的婚書規(guī)定,男方應(yīng)先到女方家干幾年的活,如不滿年限或逃走超過六十日,婚書即無效。
這些條款把婚姻作為一樁交易,且以此限制對方的人身自由。這些婚書條款是否有效?引起了官員們的思考。
首先提出異議的是東平路汶上縣(今山東濟(jì)寧汶上縣)縣尹杜閏。他認(rèn)為,這種做法,違反了禮教中的夫婦之義。夫婦乃人倫之始,要在追求永久,豈可以條件作為交易?
至元十二年(1275),中書省戶部下發(fā)文件,采納了杜閏的意見,將婚書中出現(xiàn)的把婚姻作買賣、限制人身自由的條款斥為無效條款。
反悔可怎么辦?
明正德年間,浙江臺州府天臺縣有個名叫韓師愈的秀才,因為家道中落,只能在書館當(dāng)教書先生糊口。這一年,正德皇帝駕崩,嘉靖皇帝登基,江浙一帶紛紛傳說,新皇帝要從民間選秀女。
韓秀才這天從書館回家,走著走著,被扯了一把。他回頭一看,原來是開典當(dāng)鋪的金朝奉。金朝奉的女兒16歲了,正是應(yīng)當(dāng)入選秀女的年齡。為了不讓女兒入宮受苦,金朝奉只好拉郎配。
韓秀才也知道,自己一貧如洗,如果不是碰上選秀,根本不可能做金家女婿。他跟金朝奉說道:“小生囊中羞澀,就算您不嫌我孤寒,我下了聘也沒辦法立刻完婚。等選秀過去,您反悔可怎么辦?不如您寫一紙婚書,大家畫押,這樣就有憑有證了?!?/p>
金朝奉心里著急,滿口應(yīng)承下來?;闀鴮懺诖蠹t帖子之上:立婚約金聲,系徽州人。生女朝霞,年十六歲,自幼未曾許聘何人。今有臺州府天臺縣儒生韓子文禮聘為妻,實出兩愿。自受聘之后,更無他說。張、李二公,與聞斯言。嘉靖元年某月某日。
半年多過去了,選秀的謠言散去,金朝奉果然后悔了,試圖用女兒與侄子早就定了娃娃親為理由悔婚。鬧到公堂上,韓秀才拿出議婚時的吉帖、婚書,呈交給了審案的吳太守。
《大明律》規(guī)定,男女雙方定婚,需要“各從所愿,寫立婚書,依禮聘嫁”?!睹鲿洹芬?guī)定:“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p>
韓秀才父母雙亡、沒有親人,所以由學(xué)友見證畫押;而金家小姐則由父親主婚,訂立了婚約。韓秀才和金小姐的婚書完全合法,而且婚書上白紙黑字寫明了女方“自幼未曾許聘何人”。吳太守當(dāng)機(jī)立斷:“婚書有效,韓秀才和金小姐擇日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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