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新聞,楊金美老人并不是一開始就索要“帶孫費”的,而是在隱忍了十幾年,精力不支,財力不濟,兒子兒媳撒手不管的情況下,忍無可忍將其告上法庭,可見無償帶孫還是大多數(shù)家庭比較常見的模式,而這種模式之中往往隱藏著難以言表的愛與痛。
前兒媳在法庭上辯稱:作為孩子的奶奶,照顧孩子也是應該的,如果這都要給錢,那是不是天底下所有親人之間的照顧和幫助都要和利益掛鉤?如果我給了錢,以后孩子出了問題,我是不是可以向其追責?”這句話是反對索要“帶孫費”的典型代表。在他們看來,老人帶孫子似乎是天經(jīng)地義,帶孫子不應該和金錢掛鉤,否則就是傷害親情。
然而,這種看法代表不了法律。我國法律規(guī)定,撫養(yǎng)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在父母有撫養(yǎng)能力的情況下,小孩的爺爺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對自己的孫子女 或外孫子女并沒有法定撫養(yǎng)教育義務。但楊金美老人兒子、兒媳一直都將孩子甩給老人,也不給孩子的生活費,為人子女者不體恤老人,為人父母者不盡到父母責任,只顧自己玩樂,是變相啃老。
依照《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quán)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币虼?,法院判決作為奶奶的楊金美對兩個孫女沒有法定或約定的撫養(yǎng)義務,其幫子女照看孫輩,是一種勞動付出,有權(quán)向子女索要勞動報酬。可見老人向子女收取“帶孫費”是合法的。
索要“帶孫費”不是簡單的家長里短,而是公民權(quán)利意識的覺醒和法制觀念進步的表現(xiàn)。支持老人索要“帶孫費”的法院判決,則在父母與子女、義務與權(quán)利、親情與責任之間厘清了一條法律界線。摒棄“有償帶孫”的傳統(tǒng)偏見,明晰每一個人的權(quán)利和義務,社會轉(zhuǎn)型期間都需要重新審視與構(gòu)建新型的價值觀念,重視利益主體多元化下的利益訴求,迎接現(xiàn)代消費社會對家庭傳統(tǒng)倫理的挑戰(zhàn),該案無疑是一個頗具代表性的案例。 (湖北 王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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