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判決書】民間借貸債權轉讓糾紛案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0)青民四終字第16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于勇波,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即墨市崔家蘭蒿埠村129號,現住李滄區(qū)永安路潤來通綜合市場研程糧油批發(fā)部。
委托代理人:欒少海,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漢族,住青島市四方區(qū)鄭州路8號11號樓五單元301戶。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培顯,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漢族,住青島市李滄區(qū)四流中路4號樓4-301戶。
委托代理人:彭金光,山東原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于志明,山東原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于勇波因與被上訴人劉培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民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于勇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欒少海,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彭金光、于志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審理查明, 2006年3月8日于勇波向案外人曲杰借款10000元,同年8月22日,于勇波向案外人曲杰借款9000元,并分別為案外人曲杰出具借條。2009年8月27日案外人曲杰與劉培顯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書》,將對于勇波19000元的債權轉讓給劉培顯,同日,案外人曲杰簽署債權轉讓通知書,并委托劉培顯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于勇波,劉培顯于2009年8月28日通過郵寄方式通知于勇波,但于勇波拒簽,后劉培顯和案外人曲杰又于2009年9月1日通過《半島都市報》公告方式通知。另查明,劉培顯在庭審中向原審法院申請撤回對于勇波主張貨款1800元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再查明,劉培顯于2009年9月2日以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為由將于勇波起訴于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后于勇波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至山東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本案債權人曲杰與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書》,又通過郵寄和公告的方式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于勇波,且于勇波在本案中收到訴狀后提出管轄權異議,可知于勇波接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又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故本案債權轉讓合同成立并生效,于勇波有義務向劉培顯清償債務。于勇波經法院傳票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主動放棄答辯與質證,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于勇波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劉培顯借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0元,由于勇波負擔。
上訴人于勇波不服原判上訴稱:上訴人已在2006年6、7月間償還了案外人曲杰19000元款項。另外,上訴人從未接到過曲杰轉讓債權的通知。最后,曲杰在2006年上半年就多次催要19000元款項,從2006年下半年至今再未主張過權利,債權依法已過訴訟時效。請求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劉培顯答辯稱:1、上訴人稱曾償還曲杰19000元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反而說明債權成立。2、曲杰已依法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了上訴人,上訴人在一審中提起管轄權異議說明上訴人已知道債權轉讓。3、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是借條,不存在上訴人稱欠條已過訴訟時效的問題。綜上,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審中,上訴人提交曲杰出具的拉貨清單一份,用以證明曲杰分別于2006年4月13日、5月16日、5月25日到上訴人拉雞蛋,每次都欠部分貨款,三次共欠雞蛋款22365元;曲杰所欠的雞蛋款應與上訴人的借款互相抵銷。被上訴人認可拉貨清單由曲杰出具;但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曲杰已將債權轉讓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不負有償還曲杰所欠貨款的義務,上訴人在二審提出的債權抵銷已喪失基礎,上訴人應另行起訴向曲杰主張權利;欠款發(fā)生在2006年4、5月間,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曲杰是受上訴人所托到青島今古鎮(zhèn)禽蛋有限公司拉雞蛋。
經審理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受讓了曲杰對上訴人享有19000元債權,有權請求上訴人償還借款。2006年4月13日、5月16日、5月25日,曲杰分三次拉雞蛋并出具欠條,共欠雞蛋款22365元。被上訴人關于曲杰是受上訴人所托到青島今古鎮(zhèn)禽蛋有限公司拉雞蛋、欠條是曲杰代上訴人向青島今古鎮(zhèn)禽蛋有限公司出具的抗辯,無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納。由于欠條由曲杰出具,且為上訴人持有,本院認定曲杰欠上訴人雞蛋款22365元。綜合上訴人之上訴理由、被上訴人之答辯,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能否向被上訴人主張債務抵銷。
本院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上訴人對曲杰所負的償還借款的義務與曲杰對上訴人所負的償還貨款的義務都屬于金錢給付義務,兩個債務的標的物種類相同,且不屬于不得抵銷的債務;同時,兩個債務都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依法可以隨時主張,綜上,上訴人與曲杰之間互負的償還借款和貨款的義務具備法定抵銷的要件,上訴人關于互負債務應予抵銷的主張既有事實基礎又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被上訴人受讓了曲杰對上訴人享有的19000元債權,成為新的債權人。由于上訴人可向曲杰主張互負債務抵銷,依法也可向被上訴人主張債務抵銷。被上訴人關于債權主體已經變更、上訴人只能向曲杰主張債權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因被上訴人的債權是19000元,上訴人的債權是22365元,故上訴人主張債務抵銷后,其不再對被上訴人負有還款義務。基于二審查明的事實,一審判決應予糾正。上訴人一審未到庭應訴,二審提交新證據,致使本案改判,應承擔二審訴訟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民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劉培顯對于勇波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0元,由劉培顯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75元,由于勇波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程 超
代理審判員 宿 敏
代理審判員 李 鴻 賓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于 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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