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5日訊(孫紅巖 記者 佘雨桐) 房產作為重要財產一直是熱門話題,近年來,很多家庭為了節(jié)省稅款和費用,或者是為了一步到位,抑或是出于疼愛孩子的目的,把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然而,很多人都只看到了這種做法的優(yōu)點,卻未想到還有其他后果。5日,哈爾濱公證處公布了三起哈市三起典型案例。
房產寫孩子名 包燒費報不了
市民吳先生在一家國企工作,因大齡得子,十分寶貝,于是特意為孩子新買了一套學區(qū)房,并落在了3歲孩子的名下。但隨后吳先生向單位申請報銷這套房子的熱費時,卻被告知,因為這處房產的產權人并不是吳先生,所以不能報銷。吳先生來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出售房產的保證書公證,想通過買賣或贈與的形式將房產轉移到自己名下,卻被公證員拒絕了。
點評: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條規(guī)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同時,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監(jiān)護人除為維護被監(jiān)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也就是說,吳先生作為兒子的監(jiān)護人,不能輕易處理兒子的財產,除非是為了維護兒子的利益。而吳先生將房產變更回自己名下顯然不是用于兒子的學習和生活,而是為了報包燒費,所以無法辦理相關公證。
抵押孩子名下房產貸款做生意 欲辦公證被拒
2012年,張先生夫婦花400余萬元購買了第二套房產,登記在6歲的女兒寧寧名下。2015年,張先生因做生意急需資金周轉,想抵押這套房產向銀行貸款,銀行要求抵押時辦理監(jiān)護人保證書公證及抵押貸款合同公證,張先生來到公證處咨詢。公證員表示,這種情況無法辦理公證。
點評:根據《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guī)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备鶕睹穹倓t》第三十五條也規(guī)定:“監(jiān)護人除為維護被監(jiān)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睂帉幨窃摲课莸乃袡嗳?,張先生與王女士作為其監(jiān)護人,將房產抵押貸款是用于資金周轉,而非用于孩子的學習和生活,因此無法辦理公證。并且,有的銀行也根本不接受未成年人名下房產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房產證加兒子名 兒子買房遇難題
2008年,市民王先生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在房產證上寫上了自己和14歲兒子小王的名字。11年過去,兒子即將結婚獨立生活,想貸款購買一套婚房,但咨詢銀行及不動產交易部門后得知自己算是擁有二套房,不能享受首套房的優(yōu)惠政策。此時王先生想把兒子的名字在房產證上去掉,但根據房產政策,共有房產一方想去掉自己的名字只能通過買賣或贈與的方式過戶到另一方的名下。王先生來到公證處咨詢,公證員告知他可以辦理公證,但辦理房產贈與或買賣都需要繳納相應的稅費。王先生后悔不迭,因為愛孩子加上了名字,卻給孩子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
點評:父母出資購房,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視為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未成年子女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子女成年之后再去買房,就會被認定為是第二套房,引起利率上浮或首付增加、交易契稅增加等不利影響。
哈爾濱公證處副主任寇玉芳提醒,房產證上的產權人寫未成年子女名字前,一定要慎重考慮,是否將來會有抵押貸款、出售、報銷包燒費或購買二套房等需求,明確了解其中的法律規(guī)定及各項限制條件,衡量其中的利弊和自己的承受能力,不要圖一時之快,留下后悔與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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