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字幕理论片,69视频免费在线观看,亚洲成人app,国产1级毛片,刘涛最大尺度戏视频,欧美亚洲美女视频,2021韩国美女仙女屋vip视频

打開APP
userphoto
未登錄

開通VIP,暢享免費電子書等14項超值服

開通VIP
醫(yī)師告知說明義務司法認定中的難點與思考

  患者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

  ──題記

  醫(yī)療的終極目的,是患者的健康和幸福。醫(yī)師恰當履行告知說明義務,也是達成這一目的的手段。但司法實踐中,對醫(yī)師告知說明義務違反的認定上,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太合理,致患者舉證負擔過重。這主要體現在:知情同意書不是患者本人而是授權家屬簽署;或雖有本人簽署,但簽署時間不具體,無法確定簽署于具體診療行為實施前還是實施后;或雖有本人簽署,但患者指出該內容系事后添加。這三種情形,正是本文要探討的司法認定中的難點問題。

  難點一、患者授權家屬代為知情同意,是否能認定醫(yī)師已恰當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

  案例1:產婦劉某某于2015年10月3日下午兩點10分,因孕39周到被告醫(yī)院待產。三個小時后,原告出生。后因原告被確診為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右側),雙方發(fā)生糾紛,協(xié)商無果,原告遂將醫(yī)院訴至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未盡到告知說明義務,應將順產風險及替代措施之剖宮產告知產婦本人而未告知,侵犯了產婦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造成原告臂叢神經損傷后果,應由被告承擔。被告以產婦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家屬簽署的知情同意書辯稱,已盡到告知說明義務,產婦及其家屬拒絕剖宮產而自愿選擇順產,導致的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鑒定過程中,鑒定人采信了被告醫(yī)院的觀點,認為醫(yī)院盡到了告知說明義務。法院經審理后,也支持了鑒定意見中的觀點,即被告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未侵犯產婦的知情同意權。

  在這個案例中,經查,產婦簽署了一份授權委托書,授權其丈夫代為知情同意,代為簽署各項醫(yī)學文書;知情同意書上,產婦丈夫確實簽名認可,并手寫“不同意剖宮產,要求順產”的字樣。案件的爭議點在于,產婦是否知情?對此,法院的判決書中并沒有闡述,但從其判決書中認定醫(yī)院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來推斷,法院應當是傾向于認為(一)授權家屬的知情同意就視為患者(產婦)本人的知情同意;或者(二)法院依照經驗法則認為,產婦丈夫知情后應當會即時告知了產婦其所知道的醫(yī)學信息并且產婦也以默認同意這種選擇。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

 ?。ㄒ唬┦跈嗉覍俚闹橥獠荒墚斎灰暈榛颊弑救说闹橥?/p>

  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告知說明履行主體是醫(yī)師和患者,患者不宜或不能領受告知時為醫(yī)師和患者家屬,特殊干預下為醫(yī)師和醫(y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這是基于“醫(yī)療行為實施的后果的實際承受人只能是患者本人”的醫(yī)學倫理?!?】 患者本人才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斷者,患者之所以會同意醫(yī)師將要采取的醫(yī)療措施,是因為患者相信醫(yī)師所告知的方案是目前最好的,是成本最低的辦法,這會使患者獲取最大利益?!?】

  2、鑒于醫(yī)療行為的特殊性,主體的不對稱性,民事上的代理制度,并不能當然適用于醫(yī)療行為。從現有法律規(guī)范相關規(guī)定中可知,對醫(yī)療機構而言,告知說明義務的履行帶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醫(yī)療行為中,當事人地位完全平等,采意思自治。醫(yī)療行為中,醫(yī)患雙方地位并不平等,醫(yī)療行為的特點也決定了不宜適用完全的意思自治,醫(yī)師仍具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權、控制權和干預權。

  3、患者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帶有預備性質,不能當然代理所有行為。這種預備狀況就是在患者出現不能或不宜告知說明的情形,如已昏迷、意識不清,或告知說明后會對患者本人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使其產生嚴重的心理負擔而影響接下來的診療計劃和康復。除此以外,患者本人必須獲得知情并在知情基礎上自己決定。

  4、在產婦提出醫(yī)師沒有向其履行告知說明義務,并拿出病歷證明了這一點時,原告方就已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這時,就應由被告醫(yī)院來舉證其已向產婦履行了這一義務,否則就要承擔沒有告知說明的不利后果。法院以有授權家屬簽名知情同意為由,認定被告醫(yī)院盡到了說明義務,實屬不當。

 ?。ǘ┮澜涷灧▌t推定患者本人(本案中的產婦)默認是否成立

  對于法院這一推定能否成立,在筆者看來取決于這幾方面:1、能否根據經驗法則推定丈夫已將醫(yī)師告知的所有情況,尤其是那些能夠影響到產婦作出決策的事項,如本案中胎兒巨大、順產時發(fā)生臂叢神經損傷的風險較高的醫(yī)學信息,都告知了產婦?2、能否根據經驗法則推定丈夫是及時告知?能否排除丈夫在事后告知?3、假定產婦已知道,又能否根據經驗法則推定產婦默認了丈夫的選擇?根據經驗法則,這是不是唯一的答案?能否排除其他可能?比如,產婦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未獲被告醫(yī)院同意改變分娩方式;或者,產婦不同意的表示根本就傳遞不到醫(yī)師那,被護士或助產士隱瞞不報?

  根據經驗法則,如果上述答案都能夠支持法院的推定,則法院的認定就沒有問題。但是,這顯然不太可能。因此,我們不能想當然地推定產婦也必然知情并同意丈夫的選擇方案。

  結論:在產婦拿出病歷證明其沒有簽署知情同意書,并主張醫(yī)師沒有向其履行告知說明義務時,原告方就已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這時,就應由被告醫(yī)院來舉證其已向產婦履行了這一義務,否則就要承擔沒有告知說明的不利后果。法院以有授權家屬簽名知情同意為由,認定被告醫(yī)院盡到了說明義務,實屬不當。案例1中的被告醫(yī)院應當對其沒有恰當地履行說明告知義務,致使產婦喪失了選擇剖宮產以避免本案損害后果發(fā)生的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責任承擔,可由法院綜合全案情況裁斷。

  難點二、告知說明義務履行的具體時間不能確定時,應如何認定

  仍然以【案例1】為例,在這個案件,就同時出現了這兩種情況:既沒有告知患者本人(產婦);知情同意書上,產婦丈夫簽署的日期也不具體,只簽署到2015年10月3日,幾點幾分不知曉。負責告知的醫(yī)師簽名下方,填寫的日期也只具體到年月日。原告出生于當天下午五點多。

  本案鑒定聽證會及庭審中,原告及其父親均堅稱,該知情同意書是事后醫(yī)院要求原告父親補簽,但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是事后倒簽。被告醫(yī)院以該知情同意書是一份產前告知為由,不可能事后為之,而否認原告的說法。本案的鑒定機構及法院,也是一致否定了原告的說法,但都沒有說明否定的理由。那么,筆者揣測否定的理由有這四種可能:

  1.認同醫(yī)院的說法,知情同意書內容本身及日期就已足以說明,是事前簽署而不是事后補簽;2.根據經驗法則,醫(yī)院通常不會事后才要求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3.根據經驗法則,如果是事后補簽,患者本人或其家屬完全可以拒絕。而其仍然簽署,應視為對醫(yī)院告知說明義務履行行為的追認,而該追認在法律上有效,視同事前簽署;4.這一舉證責任在原告方,而本案原告舉證不能,因此不能支持原告的這一主張。對這四種推定,筆者均有不同看法。

  (一)病歷書寫應采用24小時制,本案被告違反規(guī)范在先

  根據衛(wèi)生部2010年修訂的《病歷書寫基本規(guī)范》第九條,“病歷書寫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日期和時間,采用24小時制記錄?!备鶕@個規(guī)范,醫(yī)療機構制作的知情同意書,醫(yī)師、患者簽署的日期至少應具體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某些情形下還應具體到幾點幾分。比如,對于急診患者,入院時間與實施特殊治療措施時間間隔較短,甚至不足一個小時的。

  衛(wèi)生部如此規(guī)定,是基于醫(yī)療行為特點的考慮,為了事后便于追溯。因為不論是醫(yī)療系統(tǒng)內部研究、總結經驗,還是在發(fā)生糾紛后便于還原診療實境,明確具體的實施某診療措施的時間記載,才能對醫(yī)學評價起到積極意義上的參考作用。

  (二)本案法院推定被告已恰當履行告知義務的四個可能理由不能成立

  結合該《病歷書寫基本規(guī)范》,上述筆者所揣度的四種法庭不予認定原告這一主張的理由中,第1點不能當然成立,不能僅憑內容認定屬于事前告知而絕對就排除事后告知的可能性。

  對于第2點理由,筆者認為這樣的推定并不是經驗法則能夠承載的,醫(yī)療行為超出一般人的認知領域,即它已超出了經驗法則的范圍。

  對于第3點,患者或其家屬不拒絕這種事后補簽行為,從患者在醫(yī)療行為中的被動性、不能完全自主性角度看,也不是太違拗常情。至于事后補簽行為能否視為一種追認,筆者認為顯然不能。醫(yī)療行為涉及患者人身權之重大利益,不能適用民事行為中的追認制度,尤其在告知說明義務的履行上。很顯而易見的一個道理,事后履行的告知說明已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本質上還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對于第4點即舉證責任的負擔,筆者認為,在此處應適用“舉證責任緩和規(guī)則”,即只要患者盡到初步舉證責任,就會產生舉證轉換,轉由醫(yī)療機構來證明其盡到了告知說明義務?!?】本案中,從被告制作的知情同意書上簽署的日期來看,由于沒有具體時間,而無法查清當日幾點簽署這份文件,究竟是事前還是事后簽署,處于真?zhèn)尾幻鞯臓顟B(tài)。被告這一做法,已違反了《病歷書寫基本規(guī)范》。

  依據舉證規(guī)則,原告已盡到了舉證義務,被告有責任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為事前簽署。而本案被告始終未能提供這樣的證據,依法就應承擔不利后果。法院對此認定,顯然對患者舉證責任的苛求,有失公允。

  難點三、事后添加的告知說明內容應如何認定

  :案例2:產婦賀某某因孕40周到被告醫(yī)院待產,期間,簽署了一份機打的知情同意書,分娩時發(fā)生肩難產,致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原告復制的知情同意書上,在原告簽名上方空格處,有被告醫(yī)師手寫的幾行風險告知內容,包括告知產婦及其家屬順產風險,建議剖宮產,但產婦及其家屬堅決要求順產。后訴至法院,原告稱被告未盡告知說明義務,知情同意書上手寫告知內容為事后添加,當初簽署時此處是空白,原告并不知情,更沒有拒絕剖宮產。被告辯稱不是事后添加。

  鑒定機構及法院一致否定了原告所持事后添加的主張,認定被告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法院的理由是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是事后添加,舉證不能。

 ?。ㄒ唬╇y點在于患者幾乎難以完成舉證責任,哪怕初步舉證也很困難

  對此情形,筆者也傾向于認為對患方十分不利,法院認定并不存在明顯不當之處。雖然,客觀上,也許的確如患方所說為事后添加,但從舉證角度,患方難以完成這樣的舉證責任。

  首先,從合法性角度,這種手寫添加的告知內容,并非不合法律規(guī)定,也不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guī)范》。

  其次,從證明角度,現有技術還達不到能夠追溯性地辨認手寫字跡書寫的準確時間,而只能給出一個很寬泛的時間范圍,比如形成于幾個月前,或是形成于某一個時間段,而不能辨認某手寫筆跡形成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時。這樣寬泛的范圍,對于本案這種短時間(通常不會超過一周)內添加上去的手寫字跡,沒有證明意義。對此,筆者曾咨詢多家權威鑒定機構,均回復不能認定,只能在筆跡有重疊時做筆記形成先后順序鑒定,即辨認哪一個在先書寫,哪一個在后書寫,以此來證明是否事后添加。即便如此,考慮到鑒定風險,仍有難以認定情形。

 ?。ǘ┛尚械淖C明思路構想

  有沒有這方面的規(guī)范,對知情同意書上手寫添加告知內容作出規(guī)定?依筆者所見,在告知內容均為打印形成的格式文本下,如果出現手寫告知內容,應當由患者在該手寫告知內容下方再次簽名確認(或摁手?。?,并署上日期和時間,方為正確的告知說明方式。如果是這樣,將大為減小司法認定的成本,減輕患者的舉證責任。但是,我們能不能找到這樣的規(guī)范性文件呢?目前為止,應該還沒有這樣的規(guī)范。

  盡管沒有明確規(guī)范可適用,但筆者認為還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慎考察:

  <!--[if !supportLists]-->1、<!--[endif]-->審查該手寫告知內容能否與其他病歷記載的內容相互印證。此處其他病歷,主要是指客觀病歷,而非病程記錄這樣的主觀病歷。如果能得到印證,即可認定屬實。比如產前的護理記錄單中,記載了大概相同的告知情況,也記載了產婦拒絕剖宮產。如果找不到印證,則進一步審查該知情同意書。

  2、進一步審查的方法,首先是判斷可否通過文書鑒定明確真?zhèn)?。如果能,則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去完成。如果不能或可行性極低,就需要換一種思路。

  3、先從表面上看手寫添加內容與整體是否協(xié)調,如不協(xié)調感較強烈,就會使人對其真實性產生懷疑。但這還不足以發(fā)生舉證責任轉換的后果。進而可再審視該手寫內容距離患者本人簽名遠近來判斷,如果距離較遠,尤其兩者不在同一頁面上出現的時候,就會增強這種懷疑。如果能上升到合理懷疑的程度,患者就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將轉由醫(yī)療機構來舉證消除這種合理懷疑。

  4、最后,筆者認為還可以從手寫添加內容本身去發(fā)現。比如,手寫告知增加告知會發(fā)生某三種風險,結果也都發(fā)生在了患者(或新生兒)身上。明顯地,這幾個告知內容具有非常強的針對性,似乎就是為本案損害后果而準備的。那么,從發(fā)生概率角度,這樣的可能性不是沒有,但通常來說概率極低。合理懷疑就此產生,被告醫(yī)院就應當給出合理解釋或以舉證澄清。

  以上僅僅是一些不成熟的思路,筆者也知道這在實踐中操作起來,難度更大。這幾種方法中,只有在可以通過司法鑒定辨認的情形,才有更大機會認定事后添加的事實。

  從履行成本與收益角度考慮,醫(yī)師告知說明義務的履行成本較低,通常只需醫(yī)師勤勉盡責即可,而給患者帶來的利益通常來說都比較巨大,以生死之間比喻實不過分。醫(yī)療損害多數時候都是不可逆的,有的就取決于醫(yī)師的一念之差,患者相對來說并無太多的選擇可左右醫(yī)療進程。在醫(yī)療機構是否盡到告知說明義務的舉證分配上,適用緩和規(guī)則,妥當分配責任,更為公平。

 ?。ㄗ髡呦蛋不罩伟?a >律師事務所律師

  【1】夏蕓:《醫(yī)療事故賠償法——來自日本法的啟示》,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373頁。

  【2】【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蘇力譯,《法理學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13頁。

  【3】艾爾肯:《醫(yī)療損害舉證責任之緩和規(guī)則》,載《北方法學》2014年第5期。

1
本站僅提供存儲服務,所有內容均由用戶發(fā)布,如發(fā)現有害或侵權內容,請點擊舉報。
打開APP,閱讀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類似文章
猜你喜歡
類似文章
【法官論壇】醫(yī)院對H7N9病毒攜帶患者的錯誤診斷 應承擔侵權責任
醫(y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
袁某甲等訴岳西華之康精神病醫(yī)院有限公司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患者死亡,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成被告,這事以后該怎么避免?
舉證了不等于完成舉證義務 如果對方沒有完成初步的舉證義務,法官是
證據-13類案件原告無需提供證據
更多類似文章 >>
生活服務
熱點新聞
分享 收藏 導長圖 關注 下載文章
綁定賬號成功
后續(xù)可登錄賬號暢享VIP特權!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點擊這里聯(lián)系客服!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