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長期以來,由于農村建房和產權管理不夠規(guī)范,導致農村出現(xiàn)很多無證房屋。但無證房屋并不等于違法建筑,不能一拆了之,對于農村的此類房屋,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房屋建成時間和動機、土地性質和使用權、房屋來源、使用情況、居住權益保護、當時立法狀況等多種因素認定其合法性或正當性,進而確定如何補償或賠償。本案中,涉案房屋由村委會建設并轉讓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長期正常使用該房屋,系其合法財產,無證并非由被拆遷人自身原因造成,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筑。按照賠償不低于補償?shù)脑瓌t,考慮到該區(qū)域其他被拆遷人已獲得的補償安置利益以及近幾年補償標準的變化情況,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按拆除時的補償標準而是按當?shù)噩F(xiàn)行補償標準予以賠償,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賠申3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朝蓬,山東魯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濟南市人民政府。
再審申請人李某因訴濟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行賠終17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智明、審判員耿寶建、審判員楊科雄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李某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1998年5月1日,李某購買了龍洞村委會出售的沿街門頭房,總建筑面積為230.72平方米。2009年濟南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濟南市龍洞地區(qū)建設領導小組奧體中心項目部對該區(qū)域土地進行征收,在雙方沒有達成拆遷協(xié)議的情況下,對房屋強制拆除。生效判決已經確認該強拆行為違法。2016年5月24日,李某向濟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賠償申請,濟南市人民政府在兩個月的時間內沒有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故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濟南市人民政府對違法拆除李某房屋進行安置或補償690.778萬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濟行初字第522號行政判決書第2頁載明:'經審理查明,1998年5月1日,原告與龍洞村委會簽訂合同書,購買位于龍洞村南端路西一層五間門頭房一處。2010年12月4日,奧體項目部向原告送達拆遷通知,載明:前期你戶所處集體土地已被征用,你戶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在錦屏家園進行了房屋安置,并已遷入新居。目前村內絕大多數(shù)村民的房屋已拆遷完畢,但你戶至今房屋未拆除,現(xiàn)已影響到龍洞片區(qū)工程建設。請你戶在2010年12月15日前將有用物品拆(搬)走,其后在場地整理時,將您的遺棄物作廢棄物處理。2011年3月30日,原告的上述門頭房被拆除?!?/span>
另查明:2015年10月22日,該院對李某要求確認濟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強制違法一案作出(2015)濟行初字第522號行政判決,內容為:"確認濟南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30日拆除李某位于濟南市××下區(qū)××辦事處龍洞村南端路西門頭房的行為違法?!睗鲜腥嗣裾环?,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魯行終278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xiàn)上述法律文書皆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再查明:李某于2016年5月24日向濟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賠償,要求對違法拆除的房屋進行補償、安置,濟南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任何答復。李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賠償訴訟。
還查明:庭審過程中,李某自認,其名下有3套房產,另外兩套房屋都已經簽定協(xié)議,分別進行了補償,但涉案房屋沒有達成協(xié)議,該房屋系李某從龍洞村委會購買的沿街門頭房,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書。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行政賠償必須以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為前提,李某應當對被強制拆除的房屋系其合法財產及對提出的安置或補償690.778萬元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但對于涉案建筑物,李某既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辦理過規(guī)劃、用地等合法審批手續(xù)及房屋權屬證書,又未能對提出的安置或補償690.778萬元的主張?zhí)峁┯行ёC據(jù)及依據(jù),故李某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宗友不服,提起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房屋是李某于1998年通過與村民委員會簽訂購房合同取得。原審法院認為李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辦理過規(guī)劃、用地等合法審批手續(xù)及房屋權屬證書,但涉案房屋建造于20世紀90年代并一直正常使用至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時,且當時農村行政管理不完善,原審法院判決濟南市人民政府對李某合法途徑取得的涉案房屋不予賠償確有不妥。濟南市人民政府在其強制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的情況下應當賠償李某的房屋損失。行政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李某要求對其予以安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涉案房屋是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李某主張按照國有土地上周邊房地產價格予以賠償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涉案房屋系于2011年被違法強制拆除,集體土地上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近幾年有較大幅度提高,如果按照涉案房屋2011年被違法強制拆除時的補償標準予以賠償不足以保護李某的合法利益,故該院決定按照濟南市現(xiàn)行集體土地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確定賠償數(shù)額。鑒于李某、濟南市人民政府在原審法院庭審時對涉案房屋面積為230.72平方米均予以認可;二審期間,李某就房屋結構問題提交初步證據(jù)用于證明涉案房屋系鋼混結構,對此濟南市人民政府未提交相反證據(jù),該院對涉案房屋結構系鋼混結構予以確認。根據(jù)《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濟政辦發(fā)〔2015〕16號)的規(guī)定,鋼混結構房屋的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1050元到1250元。從保障李某合法利益的角度,該院酌定依上述補償標準的上限即按每平方米1250元予以賠償,故濟南市人民政府應當承擔的涉案房屋的賠償金額為288400元。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李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持。判決如下:一、撤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01行賠初5號行政賠償判決;二、濟南市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賠償房屋損失288400元;
李某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行賠終17號行政賠償判決第二項,改判被申請人對違法拆除的房屋進行安置或補償690.778萬元。理由:1、二審判決230.72平方米沿街門頭房賠償288400元,適用法律錯誤。在賠償金的計算方式上,由于房屋已經滅失,應當以能夠恢復原狀的標準來給付賠償金,即應當以判決時能夠在同區(qū)位購買相同房屋的價格進行賠償。同區(qū)位的住宅價格已達3.6萬元每平方米。2、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予以賠償,因為涉案地區(qū)1996年就已劃入城市規(guī)劃區(qū)。
本院認為:涉案房屋系李某的合法財產,故濟南市人民政府應當賠償因違法拆除該房屋給李某造成的損失。涉案房屋是李某于1998年通過與該村民委員會簽訂購房合同取得,至2011年拆除時已使用13年,李某要求按現(xiàn)在周邊新房的造價進行賠償,沒有依據(jù)。二審法院根據(jù)最新補償標準的上限予以賠償,數(shù)額適當。
關于再審申請人李某所提“參照執(zhí)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進行賠償”的理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經納入城市規(guī)劃區(qū),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zhí)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本案涉案房屋所在集體土地于2010年被征收,但李某并未交出土地,因補償標準分歧而未達成拆遷補償協(xié)議,后于2011年被強拆,并不屬于上述可參照執(zhí)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情形。李某的直接損失應為其就涉案房屋本應獲得的征收補償款。二審法院按照濟南市現(xiàn)行集體土地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確定賠償數(shù)額是正確的。
綜上,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再審申請人李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李某的再審申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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