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案號為“(2016)粵20刑初74號”的晏擁軍貪污、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書中記載,晏擁軍接受郭某為其支付開房費、嫖資125萬余元。其中,嫖資約60萬元,令人咋舌。
那么,接受他人支付的嫖資能否認定為受賄?答案是:不一定。
本案晏擁軍的辯護律師提出,“晏擁軍接受郭某安排的嫖娼,應作為違紀處理”。不過,一審法院并未采納該意見,而是認定宴擁軍接受嫖資的行為構成受賄,判決理由如下:
“嫖資屬于財產性利益,依法可以認定為受賄犯罪中的財物。晏擁軍和郭某一致證明開房次數和嫖資金額,多名證人的證言印證了晏擁軍和郭某所稱的嫖資金額,根據疑點利益歸于被告人原則,從低認定嫖娼次數200次,每次嫖資3000元,故嫖資共計60萬元。”
本案法院認定嫖資屬于“財產性利益”,故收受嫖資的行為構成受賄。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span>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此處的“財物”顯然不能擴大解釋為“財產性利益”。
也許是認識到刑法中關于受賄范圍的規(guī)定過于狹窄,兩高在2008年出臺的《關于辦理商業(yè)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將“財物”擴大解釋為“財產性利益”,即第七條規(guī)定之“商業(yè)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但是,關于財產性利益是否包括“性服務”的爭論并未因此終結。有學者認為,提供嫖資屬于“性賄賂”,考慮到性賄賂難以認定且將混淆個人隱私、性道德和國家法律的界限,不應將其視作犯罪。但更多的學者認為,接受性服務的行為在可以明確計算嫖資的情況下,與接受其它財產性利益并無不同,嫖資應計入受賄數額。
筆者在裁判文書網等數據庫以“受賄罪 嫖資”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共得裁判文書三篇:
1.認為接受嫖資屬于受賄的案例
在案件編號為(2013)麗景刑初字第90號的案例中,法院認為被告人在已經選好“小姐”后、性服務開始前,接受行賄人贈送的嫖資,應計入受賄罪的犯罪數額。
嫖資被計入受賄數額的還有案件編號為(2017)滬0109刑初511號的劉某受賄案。
2.認為接受嫖資不屬于受賄的案例
在案件編號為(2016)粵0112刑初322號的案件中,法院認為被告人在接受性服務后,由行賄人代其支付的嫖資不屬于行賄款,依法不應計入受賄數額。
法官在判決書說理部分寫道,“由于淫穢服務在我國是非法交易,在合法交易市場中是絕對禁止的,沒有流通價值,因此被告人曾某在接受淫穢服務中所獲得的利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屬于可以用金錢計算價值的財產性利益?!?/span>
由以上案例可知,各地法院對于嫖資是否屬于受賄款的定性存在爭議,司法實踐尺度不一。
當前,反對將接受嫖資視作受賄的論據有三:其一是性服務難以量化,無法計算犯罪數額;其二是接受性服務和請吃飯一樣屬于人情往來,可按違紀處理,不宜作為犯罪處置;其三是淫穢服務為我國法律所禁止,沒有財產價值,因此不能視作受賄罪中的“財產性利益”。
筆者認為,以上三個論據皆存在不足:
1.性賄賂可分為以自身身體向他人提供性服務和為他人接受性服務支付嫖資兩種,前一種行為由于在犯罪數額上難以計算,且混淆了個人隱私、道德與法律的區(qū)別,固然可以作無罪處理;后一種行為所產生的嫖資則通常是明確的,不存在計算困難的問題。
2.請吃飯屬于人情往來,不宜作為犯罪處理是對的。但如果是天價飯局,其性質仍存在爭議,可作犯罪處理。同理,接受性服務所產生的對價如果超過了一般人情往來的合理范圍,仍可視為犯罪。
3.我國法律雖然禁止淫穢服務,但因非法服務而產生的對價并不為法律所禁止(譬如賭債)。因此,因淫穢服務所產生的對價仍可視作受賄罪中的“財產性利益”,應當計入受賄數額。
在市場經濟中,可從供需關系的角度去看待性服務的對價,從而確定受賄數額。否則,如果一律將法律禁止的服務視作無財產價值,我國也禁止吸毒、賭博,接受因此而產生的毒資、嫖資也將無法認定為受賄,此舉無疑會嚴重限制受賄罪的打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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